平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武县农村建筑风貌控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平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武县农村建筑风貌控制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平武县农村建筑风貌控制管理办法(试行)》经十八届第六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22日
平武县农村建筑风貌控制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居民住房建设管理,规范农村住房建设秩序,提升和控制农村建筑特色风貌,根据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川农〔2020〕43号)《四川省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平武县农村建筑风貌控制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照村庄规划,在依法取得的农村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扩建农房涉及建筑风貌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农村住房建设应当遵循节约用地、因地制宜的原则,符合安全、适用、经济、环保、美观的要求,严格执行农村住房抗震设防和建设质量安全标准,满足农民生活生产的需要,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和建筑风貌。
二、管理职责
第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完善农房建设有关标准和规范,因地制宜编制符合当地实际的农房设计图集供农户选用,加强农房风貌管控和农村建筑工匠管理。
农业农村部门具体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及外观风貌等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内容,并及时将申请材料和《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送自然资源等部门进行审查和签署意见。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按有关要求办理规划许可。涉及交通、公安、林业、水利、电力等部门的,农业农村部门要及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有关部门原则上应在10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对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明确、乡镇能够承担的审查事项,尽量委托乡镇审查。
第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是所辖区域内农房图集推广、使用的责任主体,结合辖区实际,细化措施,引导农户选用《农村居民建房设计图集》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同时,加强农村建筑风貌管理的日常巡查、现场监督、指导等工作。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应加强对村民住房建设的服务和管理,定期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报告村民住房建设情况,并将农村住房风貌管控内容纳入村规民约,要向有意愿建房的村民提供市、县编印推荐的《农村居民建房设计图集》,引导群众规范建房,并指定(或兼任)1名委员作为协管员,协助开展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
第七条 建房人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风貌控制情况负责,承担建设主体责任,选用乡镇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提供的《农村居民建房设计图集》。新建户如确需单独设计的,须委托具有房屋建筑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或人员进行设计,建筑设计风貌必须符合该地区建筑风貌。房屋设计、施工建设等相关单位或个人分别承担相应的质量和安全责任。
三、控制范围
第八条 平武境内高速公路、省道等重要交通要道、涪江流域、清漪江流域、火溪河流域、涪江上游、旅游区周边新建(改建、扩建)的村民住房进行风貌控制,形成统一格调并符合相关要求。
涪江流域新建(改建、扩建)户须根据《绵阳市农村居民建房设计图集》《平武县农村居民建房设计图集》及后续更新图集选用川西北民居风貌进行建设(含龙安镇、古城镇、江油关镇、响岩镇、高村乡、坝子乡、大桥镇、水晶镇);
清漪江流域新建(改建、扩建)户须根据《绵阳市农村居民建房设计图集》《平武县农村居民建房设计图集》及后续更新图集选用羌氏风貌进行建设(含平通羌族乡、豆叩羌族乡、锁江羌族乡、旧堡羌族乡);
火溪河流域新建(改建、扩建)户须根据《绵阳市农村居民建房设计图集》《平武县农村居民建房设计图集》及后续更新图集选用白马藏氏风貌进行建设(含白马藏族乡、木座藏族乡、木皮藏族乡、黄羊关藏族乡);
涪江上游新建(改建、扩建)户须根据《绵阳市农村居民建房设计图集》《平武县农村居民建房设计图集》及后续更新图集选用藏氏风貌进行建设(含虎牙藏族乡、土城藏族乡、阔达藏族乡、泗耳藏族乡)。
第九条 农房建设提倡以坡屋顶为主,色调、用材、山墙、围墙、入户门头应突出当地特色。各乡镇人民政府应结合当地整体风貌特点、村民生活习惯、地形地貌、历史文化传承等因素,将市、县提供的《农村居民建房设计图集》宣传到户,并在各村民委员会长期展示,供建房群众选择。
第十条 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的村民聚居点建筑风貌应符合当地建筑风貌。
第十一条 通过租赁、共建共享等方式发展乡村旅游、民宿、养老服务、创新创业和公共化利用等建设项目,应符合当地建筑风貌。
四、申报审批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户按照“建房户向村民委员会提交申请—村组审核—乡镇农业农村部门审查—乡镇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联合审核—乡镇政府审批”程序进行申报,如在农用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的还应办理转用手续。
符合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用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申请应当载明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外观风貌等内容。
第十三条 相关部门把农户是否选用农房图集户型建房以及是否按农房图集标准进行房屋立面改造作为申报、办理农房建设相关规划许可的审查要件。
五、建设管理
第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指导、监督建房村民与有资质的个体工匠或建筑企业签订施工合同,明确质量安全责任、质量保证期限和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五条 施工方应当按图施工,落实抗震设防措施,形成施工记录。改建、扩建农村住房的,不得危害原房屋建筑结构安全。
第十六条 鼓励村民住房建设采用乡土材料和传统工艺,推广应用绿色建筑材料和技术。
第十七条 村民住房建设竣工后,应向所属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核实申请,由当地村民委员会组织承揽企业或工匠进行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六、附 则
第十八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具体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方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二年)。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