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武县社会用字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平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武县社会用字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平武县社会用字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平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12日
平武县社会用字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语言文字的统一,规范社会用字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平武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社会用字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社会用字,是指面向社会公众使用汉字和汉语拼音。其范围主要包括:
(一)国家机关及群众团体公务用字;
(二)地方报刊及其它汉语文出版物和以汉字为基础的教育教学用字;
(三)影视(戏剧)屏幕、音像制品及演出用字;
(四)公共服务行业服务用字;
(五)企业事业单位名称用字;
(六)公共场所设施用字;
(七)自然地理实体名称、行政区划名称以及其它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用字;
(八)在境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名称、商标、说明用字;
(九)招牌、标志牌、广告等其它具有公共性、示意性的社会用字;
(十)网站、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中使用汉字的用字。
第四条 县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社会用字监督管理工作。教体、公安、民政、住建、交通运输、文广旅、市场监管新闻出版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社会用字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社会用字必须执行下列标准:
(一)简化字以1986年10月经国务院批准重新发布的《简化字总表》和2002年3月国家教育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联合公布的《第一批异形词整理表》为准;
(二)异体字中选用字以1955年12月文化部和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的《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为准;
(三)规范汉字以2013年6月5日国务院公布的《通用规范汉字表》为准;
(四)汉语拼音以1958年2月1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公布的《汉语拼音方案》,1988年7月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联合公布的《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1984年12月中国地名委员会、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国家测绘局颁发的《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汉语地名部分)》为准;
(五)更改的部分计量单位名称用字以1977年7月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和国家标准计量局联合发出的《关于部分计量单位名称统一用字的通知》为准;
(六)标点符号和出版物上数字的用法以国家技术监督局1995年12月批准发布的《标点符号用法》和《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为准;
(七)公文格式以国家质量监督检疫检验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2年6月8日发布的《党政机关公文格式》为准。
国家对社会用字的标准有新规定的,从新规定。
第六条 社会用字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汉字书写规范、工整,易于辨识;
(二)书写行款,横写由左至右,由上向下,竖写由上向下,由右至左。汉字与汉语拼音并用的必须横行,并做到拼写准确,书写正确,分词连写;
(三)汉语拼音书写准确,且与汉字并用;
(四)公共场所标语牌、地名牌、告示牌以及涉外单位的牌匾等需要书写外文的应与汉字并用,上为汉字,下为外文,双行排列,不得单独使用外文。
第七条 社会用字不得使用下列不规范汉字:
(一)《简化字总表》中被简化的繁体字;
(二)1986年6月24日国家已宣布废止的《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草案)》中的简化字;
(三)1955年被淘汰的异体字;
(四)1977年被淘汰的计量单位译名用字;
(五)1965年被淘汰的旧形字;
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使用、保留繁体字或不规范用字:
(一)翻译或整理出版的古籍用字;
(二)仿古建筑物、构筑物用字;
(三)依法影印的境外出版的中文报刊、图书、音像制品用字;
(四)历史名人、革命先烈的墨迹;
(五)书法、绘画等艺术品用字;
(六)文物保护单位以及被认定为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用字;
(七)遗留1911年以前的老字号店铺以及其它建筑物、构建物的招牌、楹联等用字;语言文字机构会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确有保存价值的1911年至1956年国家《汉字简化方案》公布之间遗留的店铺以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招牌、楹联等用字;
(八)出口商品的包装、商标和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及外国向我方申请注册的商标用字;
(九)国家规定的其它方面的社会用字。
第八条 社会用字需要使用汉语拼音的,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以汉语普通话为拼写标准,符合《汉语拼音方案》和《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
(二)除汉语拼音教学和儿童汉语拼音的读物外,应与汉字并用,不得单独作为社会用字使用。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经销用字不符合本规定的招牌、广告和出版物等。
第十条 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用字的监督管理,发现违反本规定用字的,应当责令用字单位或者个人予以改正,并督促其改正。
第十一条 外地和境外的单位、个人委托本县设计、制作或发布的广告、牌匾中使用不规范汉字的,本县设计、制作者或发布者与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按第十条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执法,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平武县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