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武县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平武县人民政府
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8〕40号)和《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绵府发〔2019〕14号)精神,着力保障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及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发展残疾人事业,加强残疾康复服务”的重要部署,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坚持公开、公正、自愿、属地、动态管理以及医疗康复、康复与辅助器具适配相结合的原则,全面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切实保障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努力实现残疾儿童“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使残疾儿童家庭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到2020年,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形成县委领导、政府主导、残联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格局,基本实现残疾儿童应救尽救。
到2025年,全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供给能力显著增强,服务质量和保障水平明显提高,残疾儿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二、救助对象及救助条件
救助对象为0-6岁符合条件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脑瘫、智力、孤独症儿童年龄放宽至14岁;在非特殊教育学校随班就读听障儿童申请人工耳蜗植入年龄放宽至14岁;肢体残疾儿童申请矫治手术年龄放宽至14岁。 救助对象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平武县户籍(或有效居住证)。
(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县级以上残疾等级评定机构、三级以上资质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有康复需求,且经专业医疗定点康复机构明确诊断具有相应康复适应指征,监护人能够按照相关要求配合做好康复救助工作。
(三)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残疾儿童。其中,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残疾儿童是指城乡低收入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因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事件、重大意外伤害或重大疾病等导致家庭经济困难,难以满足康复训练和生活基本支出的残疾儿童。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认定由户籍地所在地村(社区)出具证明,乡镇人民政府核准。
残联要与卫生健康部门密切配合,通过新生儿筛查、入户走访等方式做好残疾儿童筛查工作,建立健全早期筛查工作机制,建立筛查档案,将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信息及时录入“量服”平台并列为救助对象。
三、救助内容
根据残疾儿童个性化需求,以“康复补贴”和“送训补贴” 为主要救助方式,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为残疾儿童提供包括手术、康复训练和辅助器具适配等方面救助服务。
(一)视力残疾儿童。为有手术适应指征的视力残疾儿童实施眼科康复手术,包括白内障、青光眼、斜视、眼睑疾病、角膜疾病、眼肿瘤疾病、(早产儿)视网膜疾病、视神经病变等、低视力等视功能训练、助视器等辅助器具适配。
(二)听力残疾儿童。为有手术适应指征的重度以上听力残疾儿童实施人工耳蜗植入手术、助听器适配、听觉言语功能训练,认知、沟通及适应性训练的康复训练及支持性服务。为重度听力残疾儿童适配人工耳蜗(单耳),助听器等辅助器具。
(三)言语残疾儿童。发声功能和嗓音、言语康复训练、社会适应性康复训练、支持性服务及辅助器具适配。
(四)肢体(包括脑瘫)残疾儿童。为有手术适应指征的肢体残疾儿童实施矫治手术,包括术后调整外固定、外固定拆卸,康复训练,包括术后外固定佩戴中和拆除后的康复治疗、运动功能、认知能力及适应性康复训练,装配假肢、矫形器,适配轮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等辅助器具适配。
(五)智力残疾儿童。为智力残疾儿童提高认知、语言交往、心理康复及社会适应性等训练、辅助器具适配。
(六)孤独症儿童。认知、情绪及行为管理、社交能力、生活自理及社会适应能力等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
四、救助标准
(一)康复补贴。用于补贴家庭(或监护人)为残疾儿童支付康复服务费用。补贴标准为:实施康复手术的,每名不超过3万元/年。开展康复训练的,每名不超过2万元/年。给予辅助器具适配的,基本辅助器具适配不超过 0.5 万元/人、人工耳蜗不超过6万元/人、助听器不超过1万元/人,普及型假肢安装每具不超过1万元/人。需持续进行康复训练的,在救助年龄范围内,每年可申请1次康复救助,多重残疾儿童按照相应残疾类别救助标准给以补助;辅助器具适配后,除因康复训练或矫治需要进行动态适配外,两年内不再救助同一种辅助器具。
(二)送训补贴。以减轻家庭负担、保障康复的残疾儿童基本生活,助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为主要目的,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护送残疾儿童在定点机构接受康复训练期间,给予每人每月100元的送训补贴。经县残联审核同意后,送训补贴由项目定点康复机构先行垫付、按月代发,县残联在康复救助经费结算时一并拨付。
康复救助补贴按照“先申请、后康复、再结算”的原则,补助时间从受助儿童进入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当月起计算。根据全县经济发展水平、财力状况和残疾儿童康复需求,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可适当增加康复救助内容,逐步提高救助标准,也可放宽救助对象家庭经济条件的限制。
五、救助流程
(一)对象申请。残疾儿童监护人直接或通过“开放量服”自助业务向县级残联提出申请,也可以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
(二)对象审核。县残联负责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进行审核、认定,必要时转介到县级以上残疾等级评定机构、三级以上资质医院或专业康复机构作进一步诊断、康复需求评估。涉及低保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救助申请,以及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救助申请,由县残联与民政、扶贫部门进行相关信息比对后作出决定。
(三)救助服务。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残疾儿童监护人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康复机构选择应遵循就近就便原则,确需跨地区接受康复服务的残疾儿童,经县残联审核同意后转介至其他地区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康复训练以机构训练为主,社区、居家康复为辅,0-6岁听力、言语、脑瘫、智力、孤独症每年在机构康复训练时间应不少于 10 个月,其他残疾类别康复训练时间应不少于 6 个月。辅助器具适配由手术医师、康复医师、辅具器具适配技师根据患儿的病情,提出适配方案,在征得患儿监护人同意后为其适配辅助器具。
(四)费用结算。在本辖区内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报销和医疗救助后,个人自付部分再按照规定由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给予补贴,具体救助金额由县残联进行初审,报县财政局审定,最终由残联与定点康复机构结算,结算周期为每年结算一次。经县残联审核同意在跨地区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参照定点康复机构结算办法,由县残联拨付至残疾儿童康复机构。
(五)效果评估。建立健全评估工作机制,做到服务前评估、阶段性评估、终期评估、常规评估和抽测性评估相结合。根据实际情况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康复效果评估。残联要会同有关部门成立残疾儿童康复专家指导组,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指导检查和效果评估,并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六、机构管理
(一)机构培育。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省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要求,将康复机构设置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康复机构建设,鼓励多种形式举办康复机构。社会力量举办的康复机构和政府举办的康复机构在准入、执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非营利组织财税扶持、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执行相同的政策。各行业主管部门应鼓励、指导和支持社会兴办的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开展残疾儿童康复业务。
(二)机构认定。定点康复机构由县残联会同卫生健康、教体、民政等部门按照“同级管理、公开择优”原则选择确定,纳入“机构量服”管理。县残联应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与审核认定的定点康复机构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双方职责、任务目标等,并通过适宜的渠道和方式,向社会及时公示救助情况。
(三)机构监管。县残联要会同教体、民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管理相关政策,加强定点康复机构监督管理,进一步提升康复服务能力,改善康复服务质量;要加强定点康复机构准入、退出等监管,建立定期检查、综合评估机制,指导定点康复机构规范内部管理、加强风险防控,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责任事故,确保残疾儿童人身安全和康复服务质量。对定点机构管理不善、违反康复技术流程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定点康复机构,要责令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规定标准或情况严重的,应取消定点康复机构资格。
要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定价机制,加强价格监管;要建立覆盖康复机构、从业人员和救助对象家庭的诚信评价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建立黑名单制度,做好公共信用信息记录和归集,加强与全国、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信息交换共享。
七、资金保障
县政府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纳入政府预算,根据上级财政补助资金情况,做好兜底保障;健全多渠道筹资机制,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捐款。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防挤占、挪用、套取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实行政府负责制。在县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组织架构下,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建设工作机制,强化对全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残联、财政、教体、民政、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扶贫开发等部门要密切协作配合,加强工作衔接和信息共享,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努力实现“最多跑一次”“一站式结算”要求,切实提高便民服务水平,共同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
(二)加快人才培养。各有关部门和定点康复机构要制定残疾儿童康复人才教育培训培育计划,对康复服务从业人员定期组织开展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其技能水平和服务质量。要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经办能力建设,努力打造一批懂政策、精业务、有爱心、善服务的专业化干部队伍,确保事有人做、责有人负。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运用传统媒体、新媒体等多种手段,大力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政策解读和宣传,让社会各界广泛了解党和政府的爱民之心、惠民之举,帮助残疾儿童监护人准确知晓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相关内容,了解基本申请程序和要求。积极引导全社会强化残疾预防和康复意识,关心、支持残疾儿童康复工作,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四)加强综合管理
1.县残联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残疾儿童筛查诊断、救助对象评估审核工作,加强定点康复机构准入与退出监管,建立定期检查、综合评估机制,指导定点康复机构规范内部管理、改善服务质量、加强风险防控,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和安全责任事故,确保残疾儿童人身安全。
2.县发展改革局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和康复机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基本公共服务标准。
3.县教体局要将学前阶段特殊教育纳入学前教育发展计划,支持学前特殊教育发展;逐步完善残疾儿童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为康复后的残疾儿童进入普通小学或幼儿园就读提供保障。
4.县财政局要按规定保障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经费,会同残联等部门研究制定康复救助提标扩面政策,并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专账核算。负责组织县残联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5.县审计局要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行为。
6.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建立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教育专业人员的技术职称评审制度。
7.县卫生健康局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纳入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大局,加强对定点康复医疗机构的管理和指导,健全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康复医疗专业人员的职称评审;指导做好残疾预防和残疾儿童早期筛查、诊断、干预等工作,及时将有需求的残疾儿童转介到康复教育机构接受康复教育训练。
8.县民政局要将符合条件的孤残儿童及时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低保救助以及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引导社会捐助用于残疾儿童康复;组织儿童福利机构配合做好残疾儿童康复工作;加强对残疾儿童困难家庭的救助;负责对康复机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日常指导和监督。
9.县扶贫开发局要将残疾儿童康复纳入精准扶贫、健康扶贫和教育扶贫重点内容,确保相关政策向贫困残疾儿童倾斜,加大兜底保障力度,防止因残返贫;做好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残疾儿童的信息资源共享。
10.县应急局要对康复机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11.县市场监管局要加强对残疾儿童相关康复辅助器具类医疗器械流通的监管,维护市场秩序,及时协调相关消费维权工作;要加强对康复机构的安全监管,推动完善康复机构准入、诚信评价等管理机制。
12.县医保局要做好孤残、低保家庭以及特困救助供养家庭残疾儿童的医疗救助,对纳入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收费标准目录的康复收费项目,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
13.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康复救助政策的宣传,做好辖区内残疾儿童康复需求调查摸底和其他经济困难家庭残疾儿童核准工作,确保每一名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得到康复救助。
14.其他相关部门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纳入本部门相关职能和政策的支持范围,对残疾儿童予以优先支持。
(五)严格督查考核。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的督促检查,定期通报工作进展,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加大问责力度。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作为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重要内容,建立定期调研督导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县残联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督促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发现的问题,重大情况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县政府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
本实施意见自2020年 1月 1 日起实施,由县残联会同县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平武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审核表
平武县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27日
附件
平武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审核表
(20 年度)
儿童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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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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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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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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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寸 照 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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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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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证号 (持证必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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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类别 |
视力□ 听力□ 言语□ 肢体□ 智力□ 孤独症□(多重残疾可多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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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等级 |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未定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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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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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儿童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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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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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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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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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经济 状况 |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 □建档立卡贫困户 □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残疾孤儿 □纳入特困人员供养 □其他经济困难家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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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医疗保险情况 |
□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享受医疗救助 □享受大病医保 □享受政府相关部门康复服务项目 □无医疗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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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复需求 评估情况 |
(附评估机构出具的“康复需求评估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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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儿童监护人申请康复定点机构和救助内容 |
我的被监护人基本情况如上,希望在 获得以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 □机构康复训练 □辅助器具适配 □手术 申请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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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残联审核或同意转介意见 |
公 章
业务负责人: 审核人: 年 月 日 |
填表说明:1.此申请表由残疾儿童监护人填写,经县级残联审核并留存。
2.“康复需求评估情况”栏依据评估机构出具的“康复需求评估意见”填写。评估机构出具的“康复需求评估意见”须加盖评估机构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