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武县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平府办发〔2025〕8号
平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武县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县属国有企业:
《平武县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已经平武县人民政府19届第84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
平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1月14日
平武县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优化国有资本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执行、决算、监督、评价等预算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指县政府以资本所有者身份从出资企业依法依规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对所得收入作出支出安排的管理活动。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
第四条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中期财政规划要求,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进行滚动编制,以收定支、不列赤字。
第五条县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纳入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范围,指县政府授权县财政局(县国资办)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参)股一级企业以及县委、县政府明确视同一级企业管理的企业。
第六条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决算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县财政局在县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县国资办、企业按照职能分工履行相关职责。
第八条县财政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修)订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
(二)确定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方向和重点。
(三)布置预(决)算编制工作,审核监管部门预算建议草案,编制预(决)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向监管部门批复预(决)算。
(四)督促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并向县政府、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执行情况。
(五)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六)依法公开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和执行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县国资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制(修)订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
(二)提出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方向和重点建议。
(三)编制本部门监管企业预算建议草案、调整建议方案,组织本部门负责监管企业预算执行,向县财政局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四)组织本部门监管企业上缴收益,并按规定将上缴情况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
(五)按要求组织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会同县财政局开展监督检查。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企业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规定申报、上缴国有资本收益。
(二)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计划。
(三)组织本企业预算执行并报告预算执行情况,依法接受监督。
(四)按照县财政局、国资办要求实施预算绩效管理。
(五)按照相关规定向县财政局、国资办报送财务会计信息资料等。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预算收入
第十一条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主要包括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上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转移支付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企业上缴的国有资本收益具体包括:
(一)县属国有独资企业按照规定上缴的利润。
(二)县属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企业国有产权(含国有股份)转让收入。
(四)县属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县属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五)企业上缴的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第十二条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按以下规定收取:
(一)县属国有独资企业按照规定上缴的利润,根据年初预算额度收取。
(二)县属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全额收取。
(三)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转让净收入,全额收取。
(四)县属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及县属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全额收取。
(五)企业上缴的其他国有资本收益,据实申报,按相关规定收取。
第十三条建立县属国有独资企业特别利润上缴机制。特别利润上缴方案根据当年预算执行情况确定,特别利润的主要来源为企业未分配利润等。
第十四条企业由于国家政策重大调整,或者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巨大损失,要求减缴、免缴、缓缴国有资本收益的,应当向县国资办提交书面申请。县国资办审核提出意见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研究提出意见报县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县财政局会同县国资办牵头具体制定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
第四章 预算支出
第十六条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主要包括国有企业资本金注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费用支出和其他支出,支出方向和重点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要求及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适时调整。
第十七条国有企业资本金注入,是指按照企业资本金动态补充要求,引导县属企业做强做优做大,推动国有资本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的资本性支出。
第十八条国有企业改革成本费用支出,是指用于支持企业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等改革成本及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方面的支出。
第十九条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依据国家政策规定和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按照一定比例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
第五章 预算编制
第二十条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年度编制,并按规定编制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期收支规划。
第二十一条编制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县委、县政府国有资本布局规划和深化国资国企改革要求。
(三)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方向和重点。
(四)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期收支规划。
(五)财政部门年度预算编制规定。
(六)上年度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绩效评价结果。
(七)存量资产和结余资金情况。
(八)其他有关政策规定。
第二十二条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监管部门按照县级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相关规定,根据企业类型,结合企业资产规模、生产经营、盈利状况等因素,测算编制本部门监管企业预算收入建议草案。
第二十三条县财政局根据当年预算收入规模、县国资办提出的预算支出建议方案进行统筹平衡后,编制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
第二十四条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报县委、县政府审定后,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五条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县财政局应当在二十日内向监管部门批复预算。
第二十六条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应当编列到一级企业;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制到项。
第六章 预算执行
第二十七条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国资办按照以下程序组织执行:
(一)企业根据相关要求向县国资办申报国有资本收益。
(二)县财政局会同县国资办根据收入预算执行情况和当年支出重点和方向,制定项目支持方案,报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县委常委会会议审定后执行。
第二十八条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县财政局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监缴,县国资办负责组织监管企业解缴。
第二十九条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向出资人分配利润。企业按规定应上缴的国有资本收益,应当及时足额上缴县级财政。未经县政府同意,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减缴、免缴、缓缴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第三十条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当按照县财政局批复执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确需调整的,由县财政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收付按照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预算资金拨付至预算执行企业(单位)。
第三十二条企业改变产权归属或财务隶属关系的,县国资办应及时通知县财政局预算股。
第三十三条企业应按照规定用途合法合规使用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并规范财务处理。用于资本金注入的资金,应做好公司章程修订、工商变更登记等,落实国有权益。
第三十四条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年度执行中有超收收入的,应当在下一年度安排使用;出现短收的,应当通过减少支出实现收支平衡。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章 决算编制
第三十五条县财政局按照编制决算的统一要求,部署编制县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工作。
第三十六条年度结束后,企业应向县国资办及时报送本企业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县国资办汇总后编制县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报县财政局,并对决算草案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三十七条县财政局根据当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和县国资办上报的决算草案,编制县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
第三十八条县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经县审计局审计后报县委、县政府审定,由县政府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九条县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经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县财政局应当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八章 绩效管理
第四十条根据财政预算绩效管理规定,县属企业在申报支出项目时应当设置绩效目标,县国资办、县财政局对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将绩效目标作为预算申请的前置条件。县财政局在下达预算时同步下达绩效目标。
项目实施完毕后,项目实施企业对照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评价结果报县财政局、县国资办。县财政局、县国资办对绩效评价情况进行审核,并根据需要对自评结果进行抽查复查,必要时开展重点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安排以后年度支出的重要依据。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县财政局、县国资办和企业应当依法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监督。
第四十二条县审计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草案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十三条企业应当遵守国家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及时足额上缴国有资本收益,严格规范使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资金,自觉接受县财政局和县国资办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县国资办应将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和使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资金情况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负责人薪酬挂钩。企业不按规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和使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资金的,县财政局、县国资办按规定采取约谈整改、通报批评、扣减考核得分、移送有权机关等措施予以处理。
第四十五条县财政局和县国资办应当对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动态监控和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对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平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武县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平府办发〔2018〕5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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