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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武县江油关镇2025年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实施情况公示表

时间:2026-01-27 来源: 江油关镇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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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2025 年度行政许可实施情况
制表单位:江油关镇                           制表日期:2026年1月12日
序号 一社会信用代码 单位全称 行政许可实施数量 (件) 销许可的数量
申请数量 受理数量 许可的数 不予许可的数
1 11510623008439368Y 平武县江油关镇人民政府 71 71 71 0 0
71 71 71 0 0
填表说明:
1.“申请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期间许可机关收到当事人许可申请的数量。
2.“受理数量”、“许可的数量”、“不予许可的数量”、“撤销许可的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期间许 可机关作出受理决定、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决定的数量, 以及撤销许可决定的数量。
3.准予变更、延续和不予变更、延续的数量,分别计入 “许可的数量” 、“不予许可的数量”。

(二) 2025 年度行政检查实施情况
制表单位:江油关镇                                                       制表日期:2026年1月12日
序号 一社会信用代码 单位全称 政检查总数 现场检查 场检查数 随机检查 项检查 合查一次
1 11510623008439368Y 平武县江油关镇人民政府 142 0 142 0 0 0
142 0 142 0 0 0
填表说明:
1.行政检查次数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期间开展行政检查的次数;
2.检查 1 个检查对象,有完整、详细的检查记录的,计为开展 1 次行政检查;
3.无特定检查对象的巡查、巡逻,无完整、详细检查记录,为查证违法事实而开展调查的,不计入检查次数。

(三) 2025 年度行政处罚实施情况
序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单位全称 行政处罚实施数量 (件) 罚没金额(万 元) 备注
警告、通报批评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务 暂扣许可证件 降低资质等级 吊销许可证件 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责令停产停业 责令关闭 限 制 从 业 行政 拘留 其他行政处罚 合计(件)
1 11510623008439368Y 平武县江油关镇人民政府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合计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填表说明:
1.行政处罚实施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期间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数量 (包括经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被撤销的行政处罚决定数 量 ) 。
2.其他行政处罚,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比如通报批评、驱逐出境等。
3.单处一个类别行政处罚的,计入相应的行政处罚类别;并处两种以上行政处罚的,算一宗行政处罚,计入最重的行政处罚类别。如 “没收违法所得,并 处罚款”,计入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类别;并处明确类别的行政处罚和其他行政处罚的,计入明确类别的行政处罚,如 “处罚款,并处其他行 政处罚”,计入 “罚款”类别。行政处罚类别从轻到重的顺序:( 1 ) 警告、通报批评,( 2 ) 罚款,( 3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 ) 暂扣许可证件, ( 5 ) 降低资质等级,( 6 ) 吊销许可证件,( 7 ) 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8 ) 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9 ) 行政拘留
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能确定金额的,计入 “罚没金额”;不能确定金额的,不计入 “罚没金额”。
5. “罚没金额”以处罚决定书确定的金额为准。

( 四 ) 2025 年度行政强制实施情况
序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单位全称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数量 (件) 行政强制执行实施数量 (件) 合计
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扣押财物 冻结存款、汇款 其他行政 强制措施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划拨存款、汇款 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排除妨害、恢复原状 代履行 其他强制 执行方式
1 11510623008439368Y 平武县江油关镇人民政府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合计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填表说明:
1.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作出“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或者“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决定的数量。
2.行政强制执行实施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和“其他强制执行方式”等执行完毕或者终结执行的数量。
3.其他强制执行方式,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的强制拆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规定的强制停产、强制消除安全隐患;《金银管理条例》规定的强制收购;《外汇管理条例》规定的回兑等。
4.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数量,时间以申请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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