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平武县县本级熊猫惠企资金池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4-03-22 14:14文章来源: 平武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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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有关单位:

《平武县县本级熊猫惠企资金池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十九届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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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武县县本级熊猫惠企资金池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加强惠企政策资金兑现,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和绵阳市健全惠企政策专项改革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熊猫惠企资金池”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由县财政统筹安排,用于落实县本级惠企纾困政策,对涉及惠企政策的市场主体进行奖补(补贴、补助、奖励等)的资金。资金来源为县本级财政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年初规模为200万元,滚存使用,余额不足50万元时优先向财政申报。在年度内,经县委县政府同意新出台的涉企政策,可补充纳入专项资金事项清单,由行业主管部门报县委县政府同意后报县行政审批局汇总公布。

第四条  按照“公开透明、高效便利、融合实施”的原则,专项资金申请分为线上线下两条渠道,线上通过绵企通政企服务平台“政策通”模块(以下简称“平台”)在线申请,线下通过平武县政务服务中心企业服务专窗(以下简称“专窗”)实行“一窗受理”。

第五条  专项资金兑现方式分为免申即享、即申即享、快审快兑三种。免申即享不需要企业申请。即申即享、快审快兑由平台或专窗受理企业申请。

第六条  企业按照公开发布的惠企政策兑现办事指南要求,通过平台或专窗进行申报,按要求提交有关资料。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单,并详细告知原因;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对方需补齐补正的材料,特殊情况下对于非关键材料缺失可试行容缺受理或承诺受理;符合受理条件且资料齐全的,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线上审核审批,或由专窗人员将申请材料推送至各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审批。

第七条  兑现流程

(一)免申即享。各行业部门负责梳理在政府奖励、税费减免、财政补贴等融资支持、招商优惠等领域的“免申即享”事项清单,推动奖补范围明确、审核标准清晰、对比数据齐全的名单类、条件类政策优先实现免申即享,逐步提升免申即享政策比例,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兑现流程:各行业主管部门筛选符合条件的企业,形成兑现清单,推送至县行政审批局,县行政审批局3个工作日内受理兑现,并同步将信息推送至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

(二)即申即享。定补类等简易类事项,对于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实行“即申即享”。

兑现流程:企业根据办事指南,按规定在平台或到专窗提交申请材料(包括资金账号等信息)——各主管部门在1个工作日内受理或专窗工作人员在1个工作日内提交至各主管部门受理——各主管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成——主管部门将符合条件的兑现清单推送至县行政审批局——县行政审批局1个工作日内受理,报财政兑现资金,并同步将信息推送至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

(三)快审快兑。对需要各主管部门评估或现场勘查、或需报上级部门审批的事项,实行快审快兑,尽量压减申报材料、压减审批环节、压减审批时限。

兑现流程:企业根据办事指南,按规定在平台或到专窗提交申请材料(包括资金账号等信息)——各主管部门在1个工作日内受理或专窗工作人员在1个工作日内提交至各主管部门受理——各主管部门开展现场勘查、评估评审等工作——(需报上级主管部门或上级人民政府审批的按规定上报审批,并由各主管部门加强对上沟通汇报,加快审批时限)——各主管部门将符合条件的兑现清单推送至县行政审批局——县行政审批局1个工作日内受理,报财政兑现资金,并同步将信息推送至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

第八条  部门职责

(一)县财政局。保障专项资金并及时下达资金指标,加强资金监管。会同县行政审批局公布县本级专项资金兑现事项清单。

(二)县行政审批局。履行资金申报、兑现的日常工作,根据各行业主管部门推送的审批结果及时拨付资金。负责收集汇总各主管部门牵头制订的惠企政策、文件解读、办事指南等,及时收集、公布县本级专项资金兑现事项清单。负责开展好惠企政策“一窗受理”工作,加强窗口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三)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订本部门惠企政策、办事指南等,加快审核审批、线上录入,处理质疑投诉、做好政策解释、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等。对资金开展绩效自评和部门评价。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政性约束和惩戒。

第九条  资金结算

县财政局将资金纳入年初预算,中期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年底进行结算。

第十条  监督管理

建立和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对落实惠企政策兑现工作不到位,或被企业投诉属实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接受纪委、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及时将资金兑现情况向社会公开。对企业在申报中弄虚作假、隐瞒实情等行为,由主管部门取消、追回资金,纳入黑名单,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附则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行政审批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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