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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能上能下的选人用人机制

2023-09-10 11:30文章来源: 组织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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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性的因素。百年来,我们党始终高度重视干部队伍建设,始终把选人用人作为关系党和人民事业的关键性、根本性问题来抓,是加强党的自身建设的一条重要历史经验。

党执政以来始终面临一个能否跳出历史周期率的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党历史这么长、规模这么大、执政这么久,如何跳出治乱兴衰的历史周期率?毛泽东同志在延安的窑洞里给出了第一个答案,这就是‘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经过百年奋斗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新的实践,我们党又给出了第二个答案,这就是自我革命。”中国要出问题主要出在共产党内,中国共产党要出问题主要出在干部身上。中国共产党要始终成为时代先锋、民族脊梁,始终成为马克思主义执政党,自身必须过硬。怎样才算过硬,对党而言就是要敢于进行自我革命,具体到对干部队伍而言就是要健全能上能下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从严管理干部队伍体系,锻造堪当时代重任的执政骨干队伍。

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从严必依法度。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站在以党的伟大自我革命引领伟大社会革命的战略高度,对党的建设进行擘画和布局,以前所未有的勇气和定力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创造性提出坚持依规治党,注重发挥党内法规在管党治党、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中的重要作用,形成了一整套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制度规范体系。

干部能上能下彰显了党管人才原则和选贤任能理念,是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组织路线的集中体现。为了建设德才兼备、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该《规定》实施以来在解决干部“下”的问题上发挥了重要作用,广大干部经受住了脱贫攻坚、疫情防控、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等急难险重任务的考验,干部队伍整体上是过硬的。但是,少数干部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庸懒散躺、推脱绕躲,也是不争的事实,这些现象与新时代新征程新任务是不适应的。在总结吸收近年来干部队伍建设新鲜经验的基础上,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这是试行期满后在正式法规制定条件成熟时推出的一部重磅党内法规,体现了党永葆“赶考”的清醒和坚定,彰显了党将自我革命进行到底的勇气和决心。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重点是解决能下的问题,主要是将存在一定问题、但还不到严重违纪违法程度的干部调整下来。2015年的《规定》(试行),将下的渠道限定为到龄免职(退休)、任期届满离任、健康原因调整、问责处理处分、党纪政务处分,虽在实践中起到明显效果,但仍存在法规制定内容不聚焦,法规体例结构逻辑不顺畅等问题。此次新《规定》通过整合增删,更加聚焦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能下问题。

 

例如,2015年的《规定》(试行)第7条,规定的是对领导干部应进行问责的适用情形,而非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的适用条件。出现这一问题的原因在于,2015年《规定》(试行)发布时,《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尚未制定,而旧版《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所列问责情形又不完善,因此这就及时起到对问责实践的补充作用。而新《规定》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整合,将有关领导干部问责的相关条规整合删除,使得法规更加聚焦“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的组织调整”。

再如,2015年的《规定》(试行)第8条规定了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进行调整的情形,紧接着在第9条规定了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的具体程序,然而在第11条又再次规定了调整职务的适用情形,即因干部健康原因所应当对其岗位进行调整的要求,这在法规体例结构上存在实体内容和程序内容前后交织的问题,法规逻辑不顺畅。对此,新《规定》进行了条文整合,将有关应当调整职务的适用情形集中规定在第5条,既一目了然又逻辑清晰。

此外,删除不属于能上能下的相关规定。2015年的《规定》(试行)第13条规定“干部因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予以免职”。这一条规定在新《规定》中被删除,因为领导干部能上能下问题主要针对“领导干部存在一定问题、但尚未达到违纪违法的程度”,显然过去版本的内容与《规定》所要调整的目标要求不符。而这也体现出,现有党内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新《规定》留出了制度接口,不再重复规定。

针对近年来从严管理干部中遇到的突出问题,新《规定》进一步细化使用标准,从政治表现、理想信念、斗争精神、政绩观、执行组织纪律、担当作为、能力素质、工作作风、道德品行等方面,完善了不适宜担任现职的15种具体情形。相比于2015年的《规定》(试行)的10种情形,此次新增4条全新规定,整合归纳1条原有规定,细化了“能下”的适用标准和要求,变得更精准更具操作性也更具底气。  

干部“下”的方式有具体的条件、情形和要求,但是在不同地区、不同岗位,甚至同一岗位在不同时间段,因为没有统一的规范,使得调整程序存在差异,这种情况的发生,与“下”的调整程序的科学性、完整性和连贯性不够完备有直接关系。新《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有关方面特别是组织(人事)部门的组织实施、日常管理责任,强调要把功夫下在平时,深化对干部的日常了解,定期分析研判考核考察、巡视巡察、审计、统计等情况,准确识别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干部。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优化了调整程序,明确在核实认定环节,可以根据需要与干部本人谈话听取说明;在组织决定前,根据干部双重管理规定,要求主管方按规定程序征求协管方意见。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努力形成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格局。制定党内法规首先要不违背、不抵触国家法律。新《规定》的内容充分尊重宪法法律的基本规定,如根据新修订的公务员法等制度内容,对此前旧版规定的“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的表述进行修改,变为“平职调整”“转任职级公务员”,同时增加了“提前退休”的调整安排方式。这充分体现出“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衔接和协调”的立规原则。

推进干部能上能下,不是为下而下,目的是推动形成能者上、优者奖、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激励广大干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忠诚履职、担当尽责,以昂扬的精神状态奋进新征程、建功新时代。(内容来源:中国党政干部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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