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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武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阶段性下调市场主体用水用气价格的通知
平发改〔2022〕15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县内各供水、供气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稳增长”系列决策部署,切实为企业纾困解难,帮助企业稳定发展,根据县人民政府稳住经济大盘专题会议精神,经研究,现将我县市场主体用水用气价格作阶段性调整,具体方案如下:
一、阶段性降低市场主体用水价格
降低市场主体用水价格0.05元/吨,支持生产经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保持稳定增长和发展。县供排水公司、各乡镇供水厂(站)均同步下调。
二、阶段性降低市场主体用气价格
降低市场主体用气价格0.10元/立方米,平武县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对平武县境内及供区范围内涉及的江油市大康镇、北川县桂溪镇的市场主体均应执行。
三、实施时间
以上阶段性降低市场主体用水用气价格政策执行时间自2022年6月1日起至2022年8月31日止。已预交水、气费的,应以降价标准在降价期内据实结算。
四、对经营困难企业实行欠费不断供政策支持
切实保障市场主体用水用气需求,对经营确实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实行欠费不断供政策支持。经企业申请,县工科局、商务经合局审查属实的,缓交期最长可延至年底,并免缴滞纳金。
五、以上降价政策执行期间,若省市有新的政策出台,以新的政策为准。
平武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2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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