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绵环法平罚〔2023〕03号

2023-09-25 09:45文章来源: 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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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绵环法平罚〔2023〕03号

平武县福新石材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7MA6249AD6P

法人: 赵砚  

地址:平武县高村乡光一村

我局于 2023 年 5月 22、29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位于平武县高村乡光一村的平武福新石材加工项目(迁建工程)涉嫌成品露天堆放,未采取防扬尘措施;固体废弃物未按照环评要求处置,存在流失进入河道的情况。

以上事实,有 《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视听证据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填报的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20日内进行变更填报。”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 第一款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

我局于 2023 年 9 月 1 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绵环法平罚告字〔2023〕0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我局视同你单位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结合《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年版)》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75200.00元(大写:柒万伍仟贰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绵阳市商业银行营业部  户名: 绵阳市财政局              

账号:  0203****0014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绵阳市人民政府或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涪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绵阳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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