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绵环法平罚〔2022〕03号

2022-06-20 16:35文章来源: 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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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绵环法平罚〔2022〕03号

四川省平武锰业(集团)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7720893361F

法定代表人:苗振国  

地址:四川省绵阳市平武县南坝镇场镇

我局于 2022 年 3月 9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去向转运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电解锰渣)。

以上事实,有 《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视听证据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的规定。

我局于 2022 年 6月 6 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绵环法平罚告字〔2022〕0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我局视同你单位放弃此权利。

依据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从事畜禽养殖的规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小写)200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商行政务服务中心支行 户名: 绵阳市财政局    

账号:  0203****0014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绵阳市人民政府或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涪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绵阳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2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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