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绵环法平罚〔2022〕1号

2022-03-29 15:40文章来源: 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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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绵环法平罚〔2022〕1号

四川天九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70999137498

法定代表人: 马元强

地址:四川省绵阳市平武县龙安镇东门东巷45号1栋1单元

我局于 2022 年 1月 10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位于龙安镇的生猪养殖厂未及时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

以上事实,有 《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视听证据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和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防止恶臭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规定。

我局于 2022 年 3月 22 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绵环法平罚告字〔2022〕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我局视同你单位放弃此权利。

依据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二)从事畜禽养殖活动或者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20000.00元(大写:贰万圆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商行政务服务中心支行    户名:  绵阳市财政局

账号:  0203****0014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绵阳市人民政府或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涪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绵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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