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绵环法平罚〔2022〕2号

2022-03-29 15:41文章来源: 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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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绵环法平罚20222

四川永蜀建设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MA624C5F9K

法定代表人 蒋锐 身份证号码:510181****04270030  

地址:  四川省绵阳市平武县江油关镇新坪沟

我局于 2021 12 23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位于江油关镇新坪沟制砂点未生产,该制砂点厂区内建有3级沉淀池,第2级沉淀池留有一缺口;沉淀池采用毛石和红砖修建,沉淀池下半部采用毛石堆砌,上半部采用红砖堆砌;该沉淀池露天修建,未建设有遮盖措施,厂区内部场地和运输道路、装卸物料区未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大气防治措施。

以上事实,有 《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视听证据 等证据为凭。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 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等措施。”的规定。

我局于 2022  3 22 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绵环法平罚告字〔20222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我局视同你单位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一条第四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等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结合《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年版)》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80000.00元(大写:捌万圆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商行政务服务中心支行    户名:  绵阳市财政局                       

账号:  0203****900000014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绵阳市人民政府或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涪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绵阳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2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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