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绵环法平罚〔2021〕27-2号)

2021-09-30 11:21文章来源: 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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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绵环法平罚202127-2

刘勇

身份证号码:5107271973******36   

地址: 四川省平武县龙安镇飞龙路中段26131单元42 

我局于2021 6  9 日对四川帝高实业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公司位于平武县江油关镇佛石沟的制砂项目未批先建、未开展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即投入运行。刘勇作为四川帝高实业有限公司平武县江油关镇佛石沟的制砂项目现场负责人,是该项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负有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事实,有 《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视听证据 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 2021  7 30 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绵环法平罚告字〔202126-2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2199日,我局依你申请举行公开听证。听证会上你提出违法行为发生在你负责该项目之前,处罚对象不应是你本人。经我局集体研究认为相关理由和证据不能推翻你本人的违法事实,因此不予采纳。

依据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的规定,结合《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年版)》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给予罚款121300.00元(大写:拾贰万壹仟叁佰圆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商行政务服务中心支行    户名:  绵阳市财政局

账号:  02030150900000014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绵阳市人民政府或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涪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绵阳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1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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