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绵环法平罚〔2021〕27-1号)

2021-09-30 11:20文章来源: 生态环境局
字体:【    】 打印

绵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绵环法平罚202127-1

四川帝高实业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 91510703MA624M4D3A

法定代表人 龙训良      

地址: 绵阳市涪城区临园路中段70 

我局于 2021  6 9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位于平武县江油关镇佛石沟的制砂项目涉嫌未批先建、未开展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即投入运行。

以上事实,有 《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视听证据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以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 2021  7  30 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绵环法平罚告字〔202126-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202199日,我局依你公司申请举行公开听证。听证会上你公司提出未批先建、未验先投是由于企业法律意识淡薄,申请减免处罚,经我局集体研究认为相关理由和证据不能推翻你公司的违法事实,因此不予采纳。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的规定,结合《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年版)》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25700.00元(大写:贰万伍仟柒佰圆整)的行政处罚

2.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620000.00元(大写:陆拾贰万圆整)的行政处罚

综上,合计对你公司处以罚款645700.00元(大写:陆拾肆万伍仟柒佰圆整)的行政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商行政务服务中心支行    户名:  绵阳市财政局

账号:  02030150900000014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绵阳市人民政府或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涪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绵阳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1929

浏览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