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绵环法平罚〔2021〕25号)

2021-09-23 11:04文章来源: 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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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绵环法平罚202125

平武县广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 91510727345806034A

法定代表人 龚之宁        

地址: 平武县响岩镇清水村石坝里 

我局于 2021  7 12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位于响岩镇清水村石坝里的混凝土搅拌站涉嫌向岸坡倾倒固体废物。

以上事实,有 《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视听证据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我局于 2021  9  14 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绵环法平罚告字〔20212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我局视同你单位放弃此权利。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四款 的规定,结合《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年版)》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20000.00元(大写:贰万圆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商行政务服务中心支行    户名:  绵阳市财政局                       

账号:  02030150900000014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绵阳市人民政府或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涪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绵阳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1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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