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平环罚〔2020 〕10号)
绵阳市平武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 环罚〔2020 〕10号
平江县盛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 9143062659104504X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杨能 身份证号码: 43062619******5113
地址: 平江县南江镇幕阜大道12号
我局于2020年 6月 10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九绵高速LJ25合同段涉嫌在河滩地堆放固体废弃物。
以上事实,有 调查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智能手机拍摄照片、执法记录仪拍摄视频、无人机拍摄视频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禁止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 2020 年 8月 31 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平环罚告字 [2020] 9号)通过直接送达的方式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9月7日收到后未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申请进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四款以及《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年版)》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处罚人民币44800.00(肆万肆仟捌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农业银行平武县支行 户名: 平武县财政局
账号: 2681*******2118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平武县人民政府或者绵阳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平武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绵阳市平武生态环境局
2020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