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平环罚〔2020 〕8号)
绵阳市平武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 环罚〔2020 〕8号
四川汇丰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 91510107MA62QQN33H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张乃剑 身份证号码: 51052119******0736
地址: 成都市武侯区郭家桥西街9号2幢 8楼44号
我局于2020年 6月 16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位于平武县平通羌族乡棉角村白果组一制砂厂涉嫌未批先建、未验先投。
以上事实,有 调查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智能手机拍摄照片、执法记录仪拍摄视频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未验先投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 2020 年 8月 31 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平环罚告字 [2020] 11号)通过直接送达的方式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9月4日收到后未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申请进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年版)》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单位按程序完善环评等相关手续,落实规定的环保措施;
2、处罚人民币94600.00(玖万肆仟陆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农业银行平武县支行 户名: 平武县财政局
账号: 2681*******2118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平武县人民政府或者绵阳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平武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绵阳市平武生态环境局
2020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