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环罚〔2020 〕7号)
绵阳市平武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 环罚〔2020 〕7号
平武县路畅行汽修厂:
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 92510727MA67QRGP6C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腾自强 身份证号码: 51078119******1417
地址: 四川省绵阳市平武县龙安镇东皋村
我局于2020年 7月 28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涉嫌未按要求密闭或采取其他控制措施进行调漆作业。
以上事实,有 调查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视听证据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相关规定。
我局于 2020 年 8月 31 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平环罚告字 [2020] 8号)通过直接送达的方式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9月3日收到后未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申请进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及《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年版)》的 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单位处人民币2000.00(贰仟元整)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农业银行平武县支行 户名: 平武县财政局
账号: 2681*******2118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平武县人民政府或者绵阳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平武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绵阳市平武生态环境局
2020年9月 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