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平环罚〔2020 〕4号)
绵阳市平武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 环罚〔2020 〕4号
平武县南坝水电站清淤废料砂石加工点:
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 91510727MA695J7XX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武小兵
地址: 四川省绵阳市平武县南坝镇污水处理厂旁
我局于2020年 4月17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南坝水电站清淤废料砂石加工点砂石物料堆场未完全采取覆盖等措施防扬尘。
以上事实,有 调查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视听证据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 2020 年 6 月 22 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平环罚告字 [2020] 4号)通过直接送达的方式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6月29日收到后未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申请进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以及《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年版)》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处罚人民币10000.00(壹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农业银行平武县支行 户名: 平武县财政局
账号: 268101040002118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平武县人民政府或者绵阳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平武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绵阳市平武生态环境局
2020年7月 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