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平 环罚〔2019 〕4号)
平武县金柳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绵阳市平武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 环罚〔2019 〕4号
平武县金柳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 91510727MA65KFG55M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胡文吉 身份证号码: 510113****6537
地址: 四川省绵阳市平武县古城镇石坪村五组
我局于2019年 8月 4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位于平武县古城镇石坪村一号桥旁的砂石加工项目涉嫌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即开工建设,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进行生产,生产废水通过预先埋设在自筑坝下方的管道排入涪江。
以上事实,有 调查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视听证据、监测报告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我局于 2019 年 11 月 7 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平环罚告字 [2019] 4号)通过留置送达的方式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11月7日收到后未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申请进行听证。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以及《关于印发<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川环发〔2018〕92号)编号98、编号103、编号7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处罚实际投资额的4%,即人民币61720.00元(陆万壹仟柒佰贰拾元整);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行为处人民币400000.00元(肆拾万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行为处罚人民币100000.00元(壹拾万元整)。
共计处罚人民币561720.00元(伍拾陆万壹仟柒佰贰拾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农业银行平武县支行 户名: 平武县财政局
账号: 268101040002118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平武县人民政府或者绵阳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平武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绵阳市平武生态环境局
2019 年11月 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