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平 环罚〔2019 〕3号)
绵阳德平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绵阳市平武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 环罚〔2019 〕3号
绵阳德平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 91510703MA65AM453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刘树群 身份证号码: 371327****07205716
地址: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西山东路95号(五一广场五一大厦)
我局于2019年 7月 21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涉嫌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生产设备投入使用,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 调查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视听证据、监测报告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我局于 2019 年 10 月 15 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平环罚告字 [2019] 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10月15日收到后未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申请进行听证。
依据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以及《关于印发<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川环发〔2018〕92号)编号105、编号7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行为处罚人民币400000.00(肆拾万元整);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行为处罚人民币100000.00(壹拾万元整)
共计处罚人民币500000.00(伍拾万元整)。 。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农业银行平武县支行 户名: 平武县财政局
账号: 268101040002118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平武县人民政府或者绵阳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平武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绵阳市平武生态环境局
2019 年10月 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