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平 环罚〔2019 〕3号)

绵阳德平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2019-10-22 13:15文章来源: 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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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平武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 环罚〔2019 〕3号

绵阳德平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 91510703MA65AM453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刘树群   身份证号码:   371327****07205716

地址: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西山东路95号(五一广场五一大厦)

我局于2019年 7月 21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涉嫌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生产设备投入使用,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 调查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视听证据、监测报告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我局于 2019 年 10 月 15  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平环罚告字 [2019] 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10月15日收到后未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申请进行听证。

依据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以及《关于印发<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川环发〔2018〕92号)编号105、编号7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行为处罚人民币400000.00(肆拾万元整);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行为处罚人民币100000.00(壹拾万元整)

共计处罚人民币500000.00(伍拾万元整)。    。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农业银行平武县支行       户名:  平武县财政局

账号:    268101040002118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平武县人民政府或者绵阳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平武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绵阳市平武生态环境局

2019 年10月  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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