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平府复决〔2023〕8号
申请人: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平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住 所:四川省绵阳市平武县龙安镇冀安西路34号
法定代表人:古莅果,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17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平住建罚书〔2023〕01号)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递交《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自愿撤回对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二〇二三年六月五日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五条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二条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
(一)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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