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3-03-13 13:56文章来源: 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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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平府复决字〔2022〕9号

 

申请人:平武县某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某某

被申请人:平武县高村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平武县高村乡五一大道81号。

法定代表人:朱红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滥用职权作出平高府函(2022)36号通知违法,组织公职人员开展清退行为违法,于2022年11月5日(收到邮件日期)向本机关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认为:《平武县高村乡旅游整体运营协议书》系甲、乙、丙三方处于平等法律主体地位的情况下签订的一份民事性质的协议。被申请人作出的《平武县高村乡人民政府 平武县某某乡村旅游合作社关于解除〈平武县高村乡旅游整体运营协议书〉的通知函》(平高府函〔2022〕36号)文件,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的规定,采用书面通知的形式告知对方解除合同,被申请人的这一行为属于民事处置行为。申请人的申请事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争议的事项属于合同纠纷,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机关决定,可在收到本《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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