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武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平武县重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平武县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2-06-06 13:03文章来源:发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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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府发〔20228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平武县重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平武县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十九届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平武县重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2.平武县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平武县人民政府

202263


附件1

平武县重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聚焦聚力抓项目促投资,进一步规范管理全县重点项目,推动项目加快实施,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3)、《四川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川府发〔202019)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省、市、县三级重点项目申报确定、组织实施、协调保障、管理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项目,是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行业规范和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要求等,对平武县经济社会发展具有支持引领和导向示范作用,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定和省市审定发布的项目。

第四条  重点项目管理遵循政府引导、市场推动,科学筛选、动态调整,协同联动、重点保障的原则,年度计划投资均不得低于上一年度。

第二章  项目确定 

第五条  重点项目包括:

(一)国家、省、市在我县内布局的重大项目;

(二)传统基础设施和新型基础设施重大项目;

(三)新型城镇化建设和乡村振兴发展重大项目;

(四)传统产业和新兴产业重大项目;

(五)民生、社会事业、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重大项目;

(六)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符合省市县重大战略实施的其他项目。

第六条  重点项目确定程序: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单位于每年9月底向县发展改革局申报下一年度省市县重点项目。按照谁申报谁负责的原则,申报单位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县发展改革局根据申报情况,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研究提出省市县重点项目建议名单,从中筛选出在行业领域具有标志性、引领性的项目,推荐为省市重点建议名单项目,并报省市人民政府审定。县重点项目建议名单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由县政府印发执行。对于符合条件但未申报的项目,县发展改革局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程序纳入重点项目建议名单。

(三)重点项目实行动态管理、中期调整。对因市场发生变化或不可抗力因素,或相关单位推动不力等不能正常实施的项目,由申报单位向县投促委书面说明情况,经审定后调整出重点项目名单,不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对条件成熟且符合重点项目申报要求的项目,可按程序申请增列入重点项目名单。

第七条  不符合产业政策、供地政策、相关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项目,用地粗放浪费、投入产出比低的项目,纯房地产项目和无关联小项目打捆形成的项目,业主单位列入国(省、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项目不得列为重点项目。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八条  按照谁申报谁负责的原则,重点项目申报单位负责项目建设管理、协调调度、要素保障等工作,由项目所在地属地政府负责征地拆迁、外部配套、社会稳定等有关工作。

第九条  重点项目按照加快前期、新开工、续建、竣工四个批次组织实施。推动加快前期批次项目提高成熟度,争取13年实现开工;新开工批次项目加快完成前期工作,当年开工建设;续建批次项目加快实施,达到预期工程形象进度;竣工批次项目当年建成,尽快投入使用发挥效益。

第十条  重点项目业主作为实施主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筹措建设资金,完善前期手续,落实建设条件,加快项目实施。项目推进主体责任单位按月向县发展改革局和行业主管部门报送项目推进情况和投资完成情况,并对报送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对于政府投资项目,依法实行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对于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鼓励推行代建制。

第十一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责任单位作为重点项目实施的管理主体,分级分类统筹项目谋划生成、滚动储备、筛选申报、推动实施、跟踪督促等工作。营造良好的项目建设环境,做好协调调度、外部配套、安全监管、社会稳定、应急管理等工作。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十二条  完善重大项目谋划储备机制。精准对接国家、省、市重点投向,谋划储备一批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的重大项目,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且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可优先列为重点项目。

第十三条  建立重大招商引资项目落地和重点项目推进对接机制。县发展改革局、县商务经合局加强沟通协同,会同县工信科技局、县自然资源局等重点项目成员单位提前介入,强化服务指导,协同做好签约重大项目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审批(核准/备案)、建设用地报批和供应、要素配套等。项目成熟且符合申报条件的可优先列为当年的重点项目。

第十四条  完善项目调度机制。重点项目管理主体每月20日通过绵阳市项目管理信息系统服务平台及时准确报送省市县重点项目推进信息。县发展改革局每月23-31日开展省市县重点项目月调度,定期或不定期通报项目推进情况,报县委县政府,并抄送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单位。

第十五条  重点项目按五个一项目管理方法,实行县级领导牵头联系工作机制。每一个重点项目明确一名牵头领导、一个责任单位、一个工作专班、一套推进方案,统筹协调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的实际问题,督促项目加快实施。

第十六条  重点项目实行部门协同、上下联动的项目协调调度机制。重点项目推进主体责任单位定期收集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县发展改革局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协调有关部门研究提出解决方案,报县人民政府研究推动项目实施。对提请省级市级层面协调解决的困难和问题,报经县投促委研究决定后上报。

第十七条  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对于单位和个人在推进重点项目过程中,由于不可抗力、难以预见等客观因素,未达到预期效果、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探索失误,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容错。可及时进行纠正的,依法依规整改到位。县发展改革局设立并公布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受理重点项目相关投诉举报。 

第五章  服务保障

第十八条  各有关部门在争取和安排有关财政资金时,对符合条件的重点项目予以倾斜支持。涉及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筹措的有关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及项目建设进度要求,落实项目建设资金。

第十九条  鼓励省重点加快前期项目争取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中的省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在市县级财政年度预算的市县级政府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中安排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支持开展项目研究和相关专题论证,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环境、节能、安全等咨询评估,贷款项目鉴别准备、评估、谈判等前期工作。前期工作经费使用按《四川省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绵阳市市级领导牵头推进加快前期重大项目工作经费管理办法》《平武县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十条  做好重点项目融资服务。

(一)鼓励直接融资。鼓励和支持重点项目依托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依法依规发行债券和上市挂牌筹集建设资金。支持开展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鼓励保险资金规范有序参与重点项目建设。

(二)加大金融服务力度。深化财政金融互动,增加信贷投放规模。鼓励驻平武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争取上级银行加大对平武信贷支持,增加信贷投放规模;创新金融服务方式和产品,探索信贷组合、投贷联动等新模式,盘活信贷存量,拓宽重点项目融资渠道。

(三)加强重点项目融资对接。各部门要及时向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推荐重点项目,对需银行贷款并符合贷款条件的应积极支持。建立融资对接服务平台,鼓励金融机构积极主动向项目业主开展信贷政策宣讲和金融产品推介,推动资金供需双方实现常态化、高效率融资信息对接。

(四)发挥政府投融资平台作用。鼓励国有平台公司聚焦主业,提高信用评级,增强融资能力,以市场化方式积极参与和支持重点项目建设。

(五)支持重点项目融资担保。鼓励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发展壮大,围绕重点项目加快构建资源共享、风险分担的融资担保体系,为社会资本投入重点项目提供有力的信用支持。

第二十一条  健全重点项目审批核准快速通道,创新服务方式,优化服务流程,提高综合服务能力,完善和落实项目审批绿色通道,推行重点项目审批最多跑一次服务,为重点项目开展前期工作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自然资源、住建、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要素保障部门要加大向国、省争取力度,创新和完善重点项目用地、业主(施工)单位用工、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水电油气运和材料等方面政策措施,对重点项目实行联络员制度,采取事前介入、提前预约、优先办理、限时办结的方式,做好项目前期指导。税务部门要高效受理重点项目的登记信息确认、发票申领、优惠备案、减免退税申请、税收信用评定等事项。

第二十二条  建立重点项目一对一用地保障工作机制,优先保障重点项目建设用地。县自然资源局要提前介入,针对重点项目,特别是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等重大项目,在县级年度用地指标中依法安排解决,以保障重点项目对土地的需求;重点项目必须先完成预审,违法用地不列入。对使用划拨用地性质的市政基础设施重点项目建设用地,可以将用地预审意见作为使用土地证明文件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鼓励和支持需单独选址的能源、交通、水利、产业等重大项目申报省级重点推进项目,争取省级用地指标。

第二十三条  强化水电气等要素保障,电力、交通、供水、供气等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优先保障重点项目用电、用水、用气和物资运输等方面的需要。

第二十四条  落实环评审批和监督执法正面清单,项目环评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豁免管理一批、承诺审批一批、加快推进一批管理。

第六章  督导通报

第二十五条  开展重点项目督导。县委目标绩效办会同县发展改革局适时组织开展重点项目专项督查,及时督促指导项目建设,推动存在问题整改落实。

第二十六条  参照县委、县政府印发的《平武县抓项目促投资十六条硬措施》(平委办〔20211号)、《平武县项目推进和投资运行红黑榜通报工作机制(试行)》和《骏马项目蜗牛项目评定暂行办法》(平发改〔2021138号)开展红黑榜骏马”“蜗牛通报。按季度对重点项目推进情况进行量化评分排序,确定红黑榜名单并按季度评选骏马项目和蜗牛项目。对推进有力项目和进入红榜的进行通报表扬,在年度目标绩效考评中予以加分;对严重滞后项目和进入黑榜的进行约谈和通报批评,督促查漏补缺、整改提升。

第二十七条  实行重点项目目标考核制度。县委目标绩效办、县发展改革局牵头负责,对各部门推进重点项目工作及成效分类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年度目标绩效考核和评选重点项目推进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纳入年度目标绩效综合考评。对有重点项目实施的单位在年度目标绩效考核上予以一定的加分,对应纳入重点项目而未纳入重点项目的单位给予一定的扣分。

第七章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1-1.申报重点项目的投资规模标准

 

 

 

 

 

 

 

 

 

 

 

 

 

附件1-1

申报重点项目的投资规模标准

省重点项目

类别

主要领域

省重点项目总投资

一、基础设施项目

(一)交通基础设施

 

1.机场

10亿元及以上(其中,通用机场5亿元及以上)

2.铁路

20亿元及以上

3.高速公路

20亿元及以上

4.普通省道及干线公路

5亿元及以上

5.内河水运(港口、码头、航道及航电枢纽)

5亿元及以上

(二)能源基础设施

10亿元及以上

(三)水利基础设施

3亿元及以上

(四)城镇基础设施(含新型城镇化建设)

5亿元及以上

(五)园区基础设施

5亿元及以上

(六)新型基础设施(含信息基础设施、融合基础设施、创新基础设施)

1亿元及以上

二、产业项目(其中,战略性新兴产业不受规模限制)

(一)制造业

3亿元及以上(其中,先进制造业2亿元及以上)

(二)现代服务业

3亿元及以上

(三)能源产业

5亿元及以上

(四)现代农业

1亿元及以上

三、民生工程及社会事业项目

(一)文化、体育

3亿元及以上

(二)教育、医疗卫生、社会服务

2亿元及以上

(三)防灾救灾、应急救援等

2亿元及以上

四、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项目

(一)生态修复、环境整治(含流域治理)

2亿元及以上

(二)资源循环利用等

1亿元及以上

市重点项目

类别

总投资

一、政府投资类

5000万元及以上

二、非政府投资类

1亿元及以上

县重点项目

类别

总投资

一、政府投资类

500万元

二、非政府投资类

1000万元

备注:申报省、市、县重点项目的投资规模原则上不低于上述标准。若重点项目投资规模需要进行调整,由县发改局按程序报审后,另行印发文件。

 

 

 

 

 

附件2

 

平武县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引导作用,切实保障项目加快落地实施,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四川省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川发改项目规〔2021193号)、《绵阳市市级领导牵头推进加快前期重大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绵市发改〔202178号)、《平武县抓项目促投资十六条硬措施》(平委办〔2021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前期工作是指围绕入库的重大策划包装项目、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和对上争取项目或资金(不含民间投资项目)开展的准备工作(原则上由第三方实施),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的编制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节能评估报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方面的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是指本办法第二条明确的项目开展前期工作所产生的费用。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从申报、审批、拨付、使用全过程必须依法依规,手续齐全,精确使用。

第四条  县项目投资促进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项目办)是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管理单位,负责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申报资料的初审和提出经费拨付意见,并对经费使用情况、项目开展情况适时开展跟踪稽察和日常管理; 执行县项目投资促进委员会(以下简称县投促委)关于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拨付决定。

第五条  申报程序及流程。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申报主要包括项目前期工作备案、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借支审批两个方面。

(一)项目前期工作备案。相关单位在申报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前,需根据实施的策划包装项目、对上争取资金项目、对上争取资金等情况如实填写项目前期工作备案表(详见附件2-1),经县项目办备案初审后,报分管副县长、常务副县长和县长审批。

(二)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借支审批。相关单位完成项目前期工作备案后,需如实填写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借支审批表(详见附件2-2),经县发展改革局、县项目办初审,报县常务副县长、县长审批同意后予以借支。

第六条  经费管理

(一)县财政局每年预算1000万元项目前期工作专项资金,由县发展改革局(县项目办)实行专帐管理。

(二)项目前期工作经费采取预借制管理方式,所有借支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实行当年核算制度。

1.对上争取项目资金到位的单位,应及时归还预借资金,同时填报平武县对上争取工作奖励资金申报表。县项目办每半年根据《平武县对上争取考核管理暂行办法》,拟定全县对上争取工作奖励资金初步方案。

2.对上争取项目资金未到位的单位,年底由预借单位提出转结申请,报县投促委审定后,可转结至下年;因预借资金周期过长等原因造成无法及时归还的,由预借单位向县项目办提出核销申请,报县投促委审定。

(三)对于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缺口,由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报县投促委审定,按照年终盘点、年初预算方式每年予以补足。

第七条  管理和监督

(一)凡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申报程序及流程开展前期工作的,不纳入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申报范围。

(二)项目前期工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咨询机构实施,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并签订规范化的合同。所有发生第三方费用的项目均应遵循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招投标或采购。

(三)县项目办、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应当按规定加强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县项目办负责对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和前期工作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对项目推进情况进行评估,确保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专款专用。县财政局负责按照资金财务管理规定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县审计局负责按照审计规定对已安排拨付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四)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截留、侵占、挪用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一经核实,由县项目办报县投促委审议后停止拨付相应经费,并勒令返还。对违法违纪行为,按照相关规定严肃追究问责。

第八条  本办法由县项目办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二年。《平武县项目包装前期工作周转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平府办发〔201312号)同时作废。

 

附件:2-1.平武县项目前期工作备案表

2-2.平武县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借支审批表

 

  

 

 

附件2-1

平武县项目前期工作备案表

 

申报单位

 

申报人

 

 

项目名称

 

 

项目基本情况

 

 

测算费用支出

 

合计          万元。其中:可研    万元,可研评审   万元,勘查    万元,设计    万元,环评    万元,能评    万元,其它(请详细列明)    万元。

县项目投资促进委员会办公室意

 

 

                                  

分管副县长意见

 

常务副县长意见

 

县长意见

 

 

附件2-2

 

平武县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借支审批表

 

申请单位

 

申请借支时间

 

经办人

 

联系电话

 

项目名称

 

项目概况

 

申请借支

金额

小写:

大写:

申报单位负责人意见

签字:

单位(盖章):

      

县发展和改革局

意见

 

                   (盖 章)            

                         

县项目投资促进委员会办公室

意见

 

 

 

常务副县长

意见

 

 

 

县长意见

 

申请借支金额需附测算费用概算的佐证资料(含招标合同或政府采购合同等)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