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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武县林业和草原局对境内木材经营加工企业进行大排查

2020-08-06 13:56文章来源: 绩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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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1日新《森林法》实施以来,结合《平武县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武县“散乱污”企业拉网式排查行动方案>的通知》(平污防攻坚办〔2020〕7号)文件要求,平武县林业和草原局组织相关股室工作人员到县境内木材经营加工企业进行了实地大排查,并按照加工企业出入库台账规范要求,对其库存情况进行盘存清理。

根据新《森林法》第六十五条“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应当建立原料和产品出入库台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及《平武县“散乱污”企业拉网式排查行动方案》平武县林业和草原局责任分工,工作人员在这次排查中重点检查了木材经营加工企业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否“亮证”经营加工;二、是否按范围经营加工;三、是否建立原料和产品出入库台账,台账内容是否健全合理;四、是否存在收购非法来源林木现象;五、是现场木材堆放是否整齐有序,环境卫生是否脏乱差;六、是否建立安全生产制度、是否有完善的防火措施、是否存在防火安全隐患。

通过排查清理,工作人员对存在的问题现场和加工企业负责人或现场管理人员沟通并交换意见,令其及时整改和完善。如限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将责令停工停产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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