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 > 其他文件

平武县人民政府 关于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的通告

2024-11-19 11:07文章来源: 平武县
字体:【    】 打印

平府通告〔2024〕6号

平武县人民政府 

关于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的通告

为加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四川省城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平武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禁燃禁放时段和禁燃禁放区”燃放烟花爆竹。

一、禁燃禁放时间和区域

(一)自2025年1月1日00时00分起,平武县报恩寺周边500米以内,全域全时段永久性禁止燃放。

(二)2025年1月28日至1月31日(除夕到正月初三)和2025年2月12日(元宵节),平武县城六个社区(西路社区、东路社区、政府街社区、报恩寺社区、南岸社区、九龙路社区)

和龙安镇枕流村、汇口村、东皋村、长桂村大坪片区(包含龙凤山片区)、山水村曲水组禁止燃放。

二、禁燃禁放内容

本通告所称的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三、禁燃禁放规定

(一)根据《四川省城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条之规定,凡在禁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公安局责令停止燃放、没收其烟花爆竹并处以罚款。单位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或单位负责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个人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因燃放烟花爆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由县公安局给予治安处罚。

(三)在禁放区内任何流动摊位及未经许可的商铺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县应急管理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查处。

(四)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凡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县公安局责令停止燃放,并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凡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损失或者他人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在禁放区内非法储存烟花爆竹或未经许可往禁放区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其储存、运输的烟花爆竹,拒不配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五十条之规定进行处罚。

(七)监护人未履行管理和教育责任,致使被监护人违反本规定的,责令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进行教育;造成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损失或他人人身伤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八)党员、干部违反规定燃放、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除给予治安处罚外,一律移送县纪委监委依法依规处理。

(九)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对打击报复制止人、举报人的,根据其行为和后果,由县公安局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举报电话

平武县公安局:110

平武县应急管理局:0816-8822179

绵阳市平武生态环境局:0816-8829372

平武县市场监管局:12315

平武县综合行政执法局:0816-8812319

平武县龙安镇人民政府:0816-8822905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平武县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8日

浏览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