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武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平武县管道燃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办法》的通知
平武县发展和改革局
关于印发《平武县管道燃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办法》的通知
平武县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平武县管道燃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办法》经听证会听证,并报平武县人民政府十九届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平武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10月14日
平武县管道燃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办法
为适应国家天然气价格改革后的灵敏反映供需变化的弹性价格机制,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第7号令)、《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第21号令)、《四川省发改委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8〕278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和完善我省配气价格监管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8〕305号)等有关规定,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总体思路,全面建立“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定价机制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依照国家和省政策规定,因上游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调整或基准门站价格实行浮动导致下游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天然气购进成本发生变化,需要调整管道燃气销售价格时,适用本办法。
对其他原因造成的成本变化需要调整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不适用本办法。
二、名词解释
管道燃气销售价格是指平武县范围内燃气经营企业销售的居民、非居民等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
价格联动机制是指平武县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与上游天然气门站价格涨跌趋向一致的价格调整制度。包括顺价上调和顺价下调制度。
三、联动公式
当上游天然气门站价格发生变动时,终端用户销售价格按用气类别相应同向调整。
计算公式:价格变化联动调整额=计算期平均单位购气价格-现行平均单位购气价格
1-配气损耗率
联动调整后终端销售价格=现行终端销售价格+联动调整额
(配气损耗率为成本监审核定的配气损耗率,且不超过4%)
四、联动条件
居民用气平均上游价格波动达到或超过5%,且距离上次调价时间不少于12个月;非居民用气平均上游价格波动达到或超过5%,且距离上次调价时间不少于3个月。原则上终端销售价格调整幅度不得高于上游调价幅度。
五、联动时间
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应保持相对稳定,价格联动计算周期原则不低于12个月,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随上游门站价格调整,价格联动计算周期原则不低于3个月。未达到启动条件,销售价格不作调整,进入下一计算期累加或冲抵。
六、联动程序
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顺价上调,由燃气经营企业根据上游门站价格调整情况提出拟调价申请和方案、《供用气合同》、其他相关材料。县价格主管部门对价格联动调整额进行测算,提出价格联动调整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实施。
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顺价下调,由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直接调整。
因启动联动机制调整管道燃气销售价格不另行听证。
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调整,燃气经营企业根据实际购气价格变动情况及相关依据,对价格联动调整额进行测算,制定调价方案报县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对外公布实施。
居民用气调价申请和方案包括企业注册登记名称、注册地、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顺价上调项目名称、现行价格、拟调整单位价格、调整额度及幅度,顺价上调的政策依据,顺价上调对相关行业和居民的影响分析,对弱势群体的优惠政策,拟执行范围和时间等。
七、公示公告
燃气经营企业必须按规定对联动调整后的终端销售价格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进行公示。
八、生效时间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期间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由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政策解读:1.(文字)《平武县管道燃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办法》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