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武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平武县发展和改革局
关于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平武县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国家、省天然气价格改革有关要求,以及上游供气企业供应我县天然气门站价格变化情况,结合我县实际,按照《平武县管道燃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办法》(以下简称《联动机制办法》)规定,县发展改革局审核了上游门站综合购气价格,并依据县人民政府十九届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现行配气价格制定了我县燃气经营企业天然气销售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居民用气
供气类别 |
销售价格 (元/立方米) |
执行范围 |
||
居民生活用管道燃气 |
第一档 |
480立方米/户.年及其以下 |
2.71 |
平武县城及乡镇(水晶镇除外)、北川羌族自治县桂溪镇 |
第二档 |
481-660立方米/户.年 (含660立方米) |
3.25 |
||
第三档 |
661立方米/户.年以上 |
4.06 |
||
居民合表用户和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 |
2.98 |
|||
第一档 |
480立方米/户.年及其以下 |
2.56 |
江油市大康镇 |
|
第二档 |
481-660立方米/户.年 (含660立方米) |
3.07 |
||
第三档 |
661立方米/户.年以上 |
3.84 |
||
居民合表用户和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 |
2.81 |
|||
居民生活用压缩天然气 |
第一档 |
480立方米/户.年及其以下 |
3.62 |
平武县水晶镇 |
第二档 |
481-660立方米/户.年 (含660立方米) |
4.34 |
||
第三档 |
661立方米/户.年以上 |
5.43 |
||
居民合表用户和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 |
3.98 |
备注: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上游门站综合购进价+配气价格;压缩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上游门站综合购进价+配气价格+压缩成本
二、非居民用气
根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和完善我省配气价格监管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8〕305号)规定,非居民用气仍需执行《联动机制办法》。
因非居民用气的上游门站供应气源由管制气量、非管制气量、浮动气量、合同外气量及冬季调峰气量构成,其上游门站购进价较为复杂,你公司调整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时应严格按照《联动机制办法》执行,根据实际购气价格变动情况及相关依据,对价格联动调整额进行测算,制定调价方案报县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对外公布实施。
价格变化联动调整额=(计算期平均单位购气价格-现行平均单位购气价格)/(1-配气损耗率)
联动调整后终端销售价格=现行平均单位购气价格+配气价+联动调整额
(配气损耗率为成本监审核定的配气损耗率,且不超过4%)
三、执行时间
2024年11月1日
四、其他规定
你公司因上游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调整或基准门站价格实行浮动需要调整天然气销售价格时严格按照《平武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平武县管道燃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办法>的通知》(平发改〔2024〕332号)、《平武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核定平武县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管道燃气配气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平发改〔2024〕333号)执行,并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做好明码标价、抄表计量等工作,妥善解决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特此通知。
平武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