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武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平府公告〔2024〕1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现将省道301平武县龙安镇(跃进桥)至水晶镇(平武松潘界)段改建工程建设用地征收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批准机关、文号、时间和用途
(一)批准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川府土〔2024〕1062号
(三)批准时间:2024年9月6日
(四)批准用途:省道301平武县龙安镇(跃进桥)至水晶镇(平武松潘界)段改建工程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一)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位置:被征收土地位于平武县龙安镇两河堡村1组,铁龙堡村1、3组;水晶镇柏梓村大石头、枫香沟、干水磨、上街下街组,大坪村团结组,青龙村1、2、3、
4、5组,水晶村河坝、浪柴湾、马桑湾、上菜园子、水巷子、下菜园子、赵家沟组,溪坝村罗家沟、溪坝组,新华村麻地口、马元堡、松树坪组;阔达藏族乡筏子头村街上、院子组,旧庄村旧庄坝、梅子坪、梯子驿组,阔丰村阔丰、桥梁、全丰组,铁龙村茶花、大社、水井坪组,仙坪村胡家湾、殷家河、街上组。
(二)被征收土地的地类和面积:批准征收土地总面积42.7026公顷。其中:集体农用地22.3427公顷(非永久性基本农田耕地8.4577公顷,园地4.1412公顷,林地7.7210公顷,草地0.0514公顷,其他农用地1.9714公顷),未利用地0.6153公顷,原有建设用地16.2341公顷,国有未利用地3.3175公顷,国有建设用地0.1930公顷。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一)征地补偿标准
1.征收农用地补偿标准:按照平武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征收集体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按照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0.5倍计算。详见《平武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调整后的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告》(平府通告〔2023〕11号)文件。
2.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构成比例为2:8。
3.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文件标准执行。
(二)农业人口安置途径:本次应该安置农业人口22人,采取养老保障方式予以安置。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和后续征收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15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等相关证明文件到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县自然资源局会同相关乡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下列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登记(不予补偿)
(一)未经依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及其地上非法修建或乱搭乱建的建(构)筑物。
(二)公告下达后抢栽(插)、抢种的花草、林木、青苗及抢建的建(构)筑物。
(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
六、公告方式和时间
(一)本公告由自然资源局组织各乡镇人民政府张贴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村务、组务公开栏,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同时在平武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发布(网址:http://www.pingwu.gov.cn/)。
(二)如对本公告所属的《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省道301平武县龙安镇(跃进桥)至水晶镇(平武松潘界)段改建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24〕1062号)有异议的,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四川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平武县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