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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武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平武县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20-11-12 09:04文章来源: 平武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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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将《关于促进平武县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武县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12日

关于促进平武县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

实施意见

为推动我县建筑业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8〕9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四川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9〕54号)、《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绵阳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绵府发〔2020〕10号),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提升建筑业质量效益、发展潜能、品牌价值,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加快研发应用建造新技术、培育发展行业新业态、推广建设组织新模式,综合运用政策引导、项目带动、市场培育、资金激励等手段,扶优扶强建筑企业,优化市场发展环境,提升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行业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

二、发展目标

实现产业支撑作用更加明显,企业综合实力更快提升,可持续发展能力明显增强,建筑业转型升级发展加快,装配式建筑、工程总承包、BIM技术应用、全过程咨询等加快推广,建筑市场秩序不断规范,工程质量安全水平明显提高。

力争用五年时间,全县施工总承包企业达到20家,其中: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1家,二级资质企业突破3家,勘察、设计甲级资质企业1家,监理甲级资质企业达到1家。全县建筑业总产值达到20亿元。

三、工作重点

(一)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1.引导企业通过股权、资产收购等多种形式实施兼并重组,对企业晋升资质及拓展行业上下游业务而实施兼并重组的,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下,所涉及的土地、房产、股权转让等税收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享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以建筑行业协会为引领,以二级以上资质企业为支撑,联合组建企业集团,为晋升特级、一级企业资质奠定基础。鼓励平武籍具备综合实力的建筑企业利用自身优势,创办或引进建筑企业,整合资源,组建建设集团,拓展集团经营范围。

2.对成长快、市场宽、效益好、重信誉的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优先办理资质申请、外出施工、税收外管等业务。提高企业管理人员和优质工程项目管理人员评优评先比重,加大企业人才培训培养指导力度,提高从业人员专业水平和业务素质,加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力度,积极向上申报高级职称。

3.加快推动建筑工业化进程,引导有条件的建筑企业转型,发展和推广建设工程的预制化生产和装配式施工技术。积极推行绿色建材、节能产品与建筑业联动,绿色生态城区、绿色建筑应当优先使用绿色建材产品。鼓励政府机关、学校、医院、保障性住房等政府投资或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优先使用绿色(新型)建材。

4.减轻企业负担,除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之外,不得设立其他任何保证金。建筑企业可以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担保函、保证保险等方式替代现金缴纳各类保证金,任何单位不得无故拒绝。支持市场信誉好、综合实力强的专业担保公司开展工程担保业务。保证金不得挪作他用,对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采用现金方式缴纳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银行对保证金实行共同监管。

(二)健全企业奖励机制

建筑企业和相关从业人员,推动和促进我县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并符合下列条件的,由县人民政府在县财政资金中设立专项资金予以奖励。

1.加强对企业资质升级的工作指导,重点帮助企业晋升一级、二级总承包资质。对首次晋升一级、二级施工总承包的企业,由县政府在升级年度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的奖励。

2.将建筑企业产业化项目、总部、企业迁移列入招商引资范围。鼓励县外甲级勘察、设计、监理、造价企业和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的建筑企业,采取整体迁入、分立迁入、与我县建筑企业重组等多种方式在平武注册,按规定享受有关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对引入注册到我县的特级资质企业,由县财政给予10万元的奖励。

3.对年度建筑业纳税金额前5名的企业,由县政府评为“年度建筑业纳税贡献突出企业”并给予表扬奖励,排名前三的企业每家奖励1万元。

4.对年度缴纳社保金额前5名的企业,由县政府评为“年度建筑业就业贡献突出企业”并给予表扬奖励,排名前三的企业每家奖励5000元。

5.对在我县境内注册的建筑企业获得国家、省、市优质工程奖的,逗硬落实上级奖励政策,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6.业务拓展鼓励。在我县注册落户的建筑企业承揽建设工程项目,按照以下方式给予建筑企业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奖励扶持资金:

(1)在县外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产值税收报送缴纳在本县的,按商品房建筑面积每平方5元的标准,给予建筑企业专项奖励扶持。

(2)在我县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本县建筑业企业的应当缴纳的城市建设配套费可延缓到第一次申请使用预售监管资金前交纳;同时,按商品房建筑面积每平方3元的标准,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给予专项奖励扶持。

(3)承揽中标价超过400万元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其他建设工程项目的,在依法缴纳税收后按照中标价的0.5%给予专项奖励扶持。

7.完善人才激励机制。加大人才引进力度,对新注册或转注册到我县建筑业企业的一级建造师、一级造价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注册期满三年、且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的,由县财政给予每人5000元的奖励。对获得省级及以上“优秀企业经理”“优秀项目经理”的,由县财政给予每人1万元的奖励。鼓励企业采取自主或选择培训机构等方式开展人才培训,着力培养高素质建筑工人队伍。

(三)健全建设领域诚信体系

1.完善信用体系建设。对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监理企业进行综合评分,运用好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将评价结果与银行融资、招标投标、行政审批、监督抽查、评优评先等挂钩,促进建筑施工、监理企业诚信经营、提档升级,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加大对违法违规及失信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增加检查频次。

2.建设抢险救灾诚信工程队伍储备库。加强招标投标及合同履行过程的监督检查,积极使用信用平台,将信用情况作为投标的准入条件。建立抢险救灾队伍储备库,抢险救灾等应急工程项目,在县应急抢险救灾队伍储备库中依法通过竞争性谈判或直接抽签确定符合资质条件的中标单位。

3.实行市场准入退出制度。对存在串标、围标、违法分包、转包及挂靠等行为,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出现重大合同违约、拖欠民工工资引发投诉的建筑企业,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其实行市场准入限制。同时,对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取消本文件激励政策和相关扶持政策。

(四)优化发展环境

1.充分发挥建筑和房地产业联合党委及行业协会的平台作用,引导建筑业协会建立建筑业企业发展担保基金,为企业提供融资担保、转贷资金担保、法律服务,解决企业融资难的问题。鼓励金融机构与企业建立沟通协作机制,对信誉优、前景好的企业,增加授信额度,给予利率优惠。

2.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税务部门对外出经营企业跨区域涉税事项所涉及的报告、报验、反馈和撤销,实施全程网上办理,落实具体优惠政策,降低企业经营成本。

3.保障企业发展要素。对建筑业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等级企业和年产值超过2亿的企业,其办公、生产、仓储用房等设施建设用地,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前提下,参照工业项目用地准入管理规定,给予土地供应政策支持。

4.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引导建筑企业向公路、水利、铁路、轨道交通、城市综合管廊等国家重点投资领域和新兴领域拓展。加强现代建筑产业园建设,鼓励骨干企业和成长型企业组成产业联盟,积极参与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有条件的建筑企业向上下游延伸产业链,向集科研、设计、开发、施工、运营服务于一体的多产业链的综合性企业转变,形成“突出主业、适度多元”的产业发展格局。

5.加快推行工程总承包和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企业。政府和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带头推行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等新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工程总承包项目实行固定总价合同的,在工程结算和审核时,仅需对合同约定的变更调整部分和暂估价部分进行审核。推行EPC工程总承包模式,大力培育建筑业企业工程总承包能力。对于选择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的企业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工程,可不再另行委托监理。

6.严格执行工程预付款制度。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预付款应不低于合同总价(扣除暂列金额)的10%。建设单位应及时按合同约定足额向承包单位支付预付款、工程进度款,按合同约定及时办理工程结算,试行工程款支付担保,预防拖欠工程款。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对长期拖欠工程款的地方和建设单位,除极特殊的项目外,发改、财政等部门(单位)不予批准新项目建设。

7.全面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加强建筑工人工资“治欠保支”长效机制建设,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权益。落实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1.5%至2.5%提取教育培训费的规定。按照谁用工谁负责和总承包负总责的原则,落实企业工资支付责任,依法按月足额发放工人工资。大力推进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鼓励企业参加安全生产责任险。施工单位应履行社会责任,不断改善建筑工人的工作环境,提升职业健康水平,促进建筑工人稳定就业。对存在拖欠工资行为的企业列入“黑名单”。推进“智慧工地”建设,提高施工现场信息化管理水平。

四、工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以县长为组长,分管财政、住建工作的副县长为副组长,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公安局、司法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市场监管局、税务局、金融办、人行平武支行等为成员的平武县促进建筑业加快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将建筑业发展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实行部门联席制度,定期不定期召开会议,分析建筑业经济指标运行情况,研究对策措施,研究审议建筑业发展相关激励帮扶措施,着力解决企业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

(二)强化企业管理。建筑企业要增强法律意识,严格内部人员、分支机构及项目部管理,做到精心管理、合法经营。在获得扶持政策的同时,积极为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维护企业自身品牌形象,自觉遵守扶持政策中的相关规定。

(三)强化服务意识。加强对税收额度和建筑产值较大的在外企业的管理指导,为企业在外发展提供优质服务;组建县建筑业法律服务与权益保障团队,指导企业增强法治意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到企业协调相关工作,依法帮助企业协调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严格兑现扶持政策,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其间,国家及四川省、绵阳市有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所有奖励政策不与省市相关政策重复享受。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平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促进平武县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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