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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武县人民政府国有企业投融资及出借款和担保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0-09-09 15:51文章来源: 平武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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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武县人民政府国有企业投融资及出借款和担保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县属国有企业:

《平武县人民政府国有企业投融资及出借款和担保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平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9日

 

 

 

 

 

平武县人民政府国有企业投融资及出借款和担保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县属国有企业投融资及出借款和担保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平武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国资办)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或公司、国有资本控股企业或公司(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主要包括:

(一)股权类投资。投资设立全资(控股、参股)企业,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所出资企业追加资本金等。

(二)资产类投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投资等。

(三)金融产品投资:证券投资、期货投资、保险产品投资、金融衍生品投资、委托理财等。

(四)其他投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主要包括:

(一)通过银行贷款、信托计划、融资租赁及其他方式对外举借债务。

(二)发行公司债、企业债、专项债等债券类融资。

(三)参与PPP项目、产业基金等其他符合规定的融资行为。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出借款是指企业将其所有或者管理的资金出借给非企业全资子公司以外的主体。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企业作为担保人以企业自身信用或特定财产担保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行为。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项目是指项目资金全部或部分来源于财政资金的项目,包括以财政性资金作为主要还款来源的融资项目。

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由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并经股东会或董事会确认的经工商部门依法注册登记在经营范围内的主要经营业务。

 

第二章  投融资及出借款和担保监管职责与制度

第八条  企业是投融资及出借款和担保行为的责任主体,县国资办对企业投融资及出借款和担保活动依法履行出资人监管职责。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需上报县委、县政府,并按程序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

(一)企业是投融资及出借款和担保行为的责任主体,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根据章程的规定应承担以下职责:

1.加强投融资管理,按照本办法规定并结合企业实际,建立健全投融资及出借款和担保管理制度,报县国资办备案。

2.制定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企业年度投资计划、融资计划(应包括本企业及下属各级全资、控股企业的投融资活动)。

3.对投融资项目及出借款和担保行为进行可行性研究及依法决策,并承担相应的决策责任。

4.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须报县国资办核准的事项,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县国资办审核。政府性项目的实施由企业自主决策,并将项目情况向县国资办报告。

5.负责对投融资项目进行分析论证以及投资绩效评价管理。

6.决定企业内部(含合并报表企业和统筹管理企业)之间的出借款和担保事项,以出资比例为限决定是否为参股企业提供出借款和担保。

7.对所出资企业的投融资和担保行为依法履行出资人监管职责,切实加强对下属企业投融资和担保活动的监管。

(二)业监事会依法对企业投融资及出借款和担保行为进行监督,企业监事会在日常监督、专项检查、年度集中检查等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应及时报县国资办。

(三)国资办对企业投融资及出借款和担保活动依法履行以下出资人监管职责:

1.组织研究县级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调整。

2.审核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企业年度投资计划、融资计划。

3.督促企业建立健全投融资及出借款和担保管理制度,对企业投融资及出借款和担保管理制度进行备案。

4.对企业投融资事项实行备案管理,特殊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5.对企业违规进行投融资及出借款和担保活动以及决策失误依法追责。

第九条  企业按照本办法制定投融资及出借款和担保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投融资及出借款和担保管理机构的名称、职责、管理架构及相应权限。

(二)投融资及出借款和担保活动应遵循的原则、决策程序和相应的量化管理指标。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工作的管理(含法律、财务论证,必要时根据情况进行资产评估论证等)。

(四)项目组织实施中的招投标管理、工程建设监督管理体系与实施过程的管理。

(五)资产类投资和股权类投资项目实施与过程的管理。

(六)投资项目绩效评价工作体系建设与管理。

(七)投资风险管理和债务风险管理,重点是法律、财务方面的风险防范措施与重大投融资活动可能出现问题的处理预案。

(八)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章  投资监管

第十条  企业投资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省、市和我县的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二)符合我县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

(三)符合企业章程及发展战略规划,突出主业,有利于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符合企业改革转型方向,非主业投资不得影响主业发展,原则上非主业投资规模不得超过企业年度投资计划中非政府项目投资规模(按合并报表口径)的10%,其中平武县境外投资原则上应全部为主业投资;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投融资,严格控制金融产品的投资。

(四)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应充分考虑企业财务承受能力,保证企业资产负债率在合理水平。

(五)严格执行投资管理制度和履行投资决策程序,坚持审慎原则,充分预计投资风险,做好项目前期可行性研究和投资绩效评价,项目预期投资收益应不低于国内同行业同期平均水平。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在当年12月底前依据其发展战略规划拟订年度投资计划,并报县国资办审核,县国资办审核后提交县政府审定,并由县国资办于次年2月底前向申报企业出具批复文件。企业要严格执行投资计划,年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程序报批后进行适当调整。企业超出年度投资计划的非政府性项目投资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计划内非政府性项目总投资规模的20%

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年度重点投资业务领域、总投资规模、资金来源与构成。

(二)主业与非主业投资规模。

(三)投资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内容、投资额、资金构成、实施年限、年度计划完成投资、年度投资收益及效益预测等)。

第十二条  企业投资项目必须经过可行性研究,重大投资项目要组织专家论证或咨询机构评估,并应按照要求出具律师机构的法律意见书

第十三条  企业要按规定加强投资项目涉及的资产评估管理。企业投资项目涉及资产评估的,应先报县国资办立项,资产评估结果由县国资办备案;涉及土地评估的,同时报县自然资源局备案。

第十四条  企业投资项目应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作出决议,并形成正式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并按照本办法上报备案或核准。

企业要按照推行“三重一大”决策全程记录、终身负责制度要求,对企业重大投融资项目决策的基本程序,特别是要对集体决策议定的事项、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结论等进行完整和详细的记录,由参与人签名后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  企业的投资事项按以下原则备案、核准。

(一)审定批复的年度投资计划内项目,由董事会自主决策;年度投资计划外政府性项目,由董事会自主决策,决策程序按相关规定办理,并将项目情况报县国资办备案。

(二)年度投资计划以外的非政府性项目,单项投资金额在5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公司报投资项目涉及行业的县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县国资办备案。

(三)年度投资计划以外的非政府性项目,单项投资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公司报投资项目涉及行业的县政府分管领导、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县长、县长同意后,报县国资办备案。

(四)单项投资金额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公司报投资项目涉及行业的县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并报县委财经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县国资办报县政府常务会审议后核准实施。

(五)单项投资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由公司报投资项目涉及行业的县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并报县委财经委员会审议后由县国资办报县政府常务会、县人大常委会及县委常委会审议后核准实施。

(六)对投资项目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县国资办应以书面形式及时给予风险提示。

第十六条  对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企业需上报核准的投资事项,企业在未取得县政府同意之前,除开展可行性研究、合法性论证等前期工作外,不得组织实施或进行实际投资,也不得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投资协议、文件。

第十七条  企业未经批准不得投资组建基金,不得从事二级市场股票、理财产品、金融衍生品的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期货、期权、远期、掉期等)。

第十八条  企业向县国资办申请审核或报告投资项目,应报送以下材料:

(一)请示文件或项目报告书(包括投资主体概况、项目情况、投资必要性、效益分析、风险分析及防范措施等)。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股权投资为投资分析报告或投资项目建议书)。

(三)中介机构报告,如资产评估报告、会计报告等。

(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五)接受投资主体经审计的前三年财务报表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六)合资、合作方的情况说明、工商登记资料和资信证明,重要合作方尽职调查报告。

(七)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复文件、专业技术鉴定文件等。

(八)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说明。

(九)企业履行决策程序有关文件。

(十)征求对外投资涉及行业的县政府分管领导意见。

(十一)县国资办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  对县政府批准的投资事项,自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未实施或开工建设的,企业应当向县政府申请延期或注销。未申请延期或注销的,原批复文件一年期届满后自动作废。

第二十条  对已批准的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的,企业应当重新履行决策程序,必要时应对项目实施情况委托专业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或评估、论证,并及时报县国资办。

(一)投资额变化超过10%或者项目资金来源及构成发生重大调整的。

(二)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公司控制权转移的;

(三)合资、合作方严重违约,损害出资人权益的;

(四)出现县国资办或企业认为可能损害出资人权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五)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或被行政处罚的。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按照县国资办要求按季度报送投资计划完成情况及分析报告,并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和分析报告报县国资办。县国资办应于每年年中、年末向县委财经委员会报告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对投资项目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自评管理,并形成绩效自评报告,根据自评结果,加强对企业投资活动的管理。企业对县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的绩效自评报告,应及时报县国资办。

第二十三条  县国资办根据企业的投资计划完成情况、分析报告及日常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对有关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及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与企业报告、请示项目有重大差异但企业未报县国资办的,县国资办可以要求公司限期整改。企业应按整改通知要求及时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县国资办。

 

第四章  融资监管

第二十四条  企业的融资行为应当遵循“控制规模、优化结构、讲求效益、防范风险”的总体要求和审慎原则,坚持“权、责、利”和“借、用、还”相统一,决策时应充分考虑融资渠道、融资规模、融资成本、风险控制、实施可行性及自身财务状况等因素,建立融资风险预警机制,最大限度控制融资违约风险。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编制年度融资计划并报县国资办审查,报县委财经委员会审议后,提交县政府审定同意后予以实施。企业要严格执行年度融资计划,年度融资计划实行动态管理,年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程序报批后进行适当调整。企业年度融资计划外的非政府性项目融资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非政府性项目计划融资规模的20%

企业年度融资计划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总融资规模、融资产品结构设计、融资途径和融资资金用途等。

(二)年度偿债计划。

第二十六条  企业融资事项按以下原则报批核准:

(一)融资资金用于公司存量债务还本付息的,为提高公司融资效率,由县财政局、县国资办根据经济金融形势和市场融资政策每半年研究提出国有企业融资综合成本控制线,报县政府审定,并书面通知企业。

1.融资综合成本在县政府核定的控制线以下(含)的融资项目,由企业根据章程规定自主决策,向县财政局、县国资办报备,县财政局、县国资办定期向县政府报告。

融资项目涉及资产抵(质)押的,抵(质)押事项须经县国资办审查,报县政府分管国资国企工作的副县长、县长审批后,再按规定办理抵(质)押手续。

2.融资综合成本在县政府核定的控制线以上的融资项目,经由企业根据章程规定做出决议后,报县财政局、县国资办审核后,报县政府分管国资国企工作的副县长、县长审批。

(二)融资资金用于公司新建项目的,融资事项纳入新建项目投资事项一并审批。

第二十七条  企业申请审批融资项目,应向县国资办报送下列文件资料:

(一)融资项目报批申请文件或报告文件。

(二)融资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融资方式及融资对象。

2.拟融资的金额、期限、资金成本。

3.资金用途和投向。

4.还款来源和还款计划。

5.融资担保情况。

6.公司财务状况说明。

7.融资绩效分析。

8.风险控制机制和流程,可能出现的风险及应对方案。

(三)相关决议文件(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四)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五)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六)县国资办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积极研究金融政策,准确把握资本市场形势,创新融资方式。企业要统筹融资期限,严格控制融资综合成本;要强化融资资金统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严格遵守融资纪律,廉洁自律。

第二十九条  县国资办对企业融资事项实行实时跟踪、动态监管。企业应加强对融资项目的审查和跟踪管理,融资项目推动情况实行可溯源台账管理,并于每年2月底前形成上一年度融资工作总结及分析报告报县国资办。

第五章  出借款和担保管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规定的对外担保具体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等方式。

第三十一条  企业董事会自主决定企业内部(含合并报表企业和统筹管理企业)之间的出借款和担保事项,以出资比例为限向下属控股、参股企业按规定提供出借款和担保(县政府研究确定的项目除外)。

第三十二条  企业不得向自然人、外部非法人单位、境外企业提供出借款或为其提供担保。除县政府研究确定的项目外,企业不得向无权属关系的法人单位、企业和组织提供出借款和为其提供担保(主营业务为担保、小额贷款、典当、融资租赁等业务的企业除外)。

第三十三条  企业应当加强出借款和担保管理,建立健全规范企业出借款和担保行为的各项制度。企业应切实加强对出借款债务人财务状况和担保项目动态管理。若发现有证据证明债务人、被担保人或提供反担保的第三人丧失或有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应及时报县国资办。县国资办实行跟踪监督管理,督促企业及时采取必要管控措施,有效控制风险。

第三十四条  企业的出借款和担保事项按以下原则备案、核准(本办法第三十一条除外)。

(一)企业出借款和担保风险由各企业先行调查讨论,决策程序按相关规定办理,并将项目情况报县国资办备案。

(二)单项出借款或担保金额50万元(不含)以下,经企业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报县政府行业分管领导、分管财政副县长、县长同意审签后实施,同时报县国资办备案。

(三)单项出借款或担保金额在50万元(含)至100万元(不含)的,由公司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并报县委财经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同时报县国资办备案;

(四)单项出借款或担保金额在100万元(含)至500万元(不含),由公司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并报县委财经委员会审议后由县国资办报县政府常委会审议后核准实施。    (五)单项出借款或担保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由公司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并报县委财经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县国资办报县政府常委会、县人大常委会及县委常委会审议后核准实施。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  企业应对所有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企业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核准文件的,由县政府批准机关撤销对该项目的核准,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六条  强化企业投融资及出借款和担保的主体责任,建立完善投融资项目科学决策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企业不按“三重一大”决策规定进行决策、对风险提示不予重视或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未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县国资办可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纠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根据资产损失严重程度,由县国资办上报县委县政府,由县纪委监委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国有企业投融资出借款和担保活动应主动接受纪委监委、财政、审计的依法检查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国有控股企业应按照本办法规定依法定程序将相关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决议。国有股东委派的代表应按本办法规定取得有关决策、核准文件后,方可出席股东(大)会并表决意见。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平武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平武县人民政府国有企业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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