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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武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武县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2019-12-17 17:09文章来源: 平武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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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平武县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县人民政府十八届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平武县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17日

 

 

平武县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

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市委七届五次、六次全会精神,按照绵阳高质量发展总体要求和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战略部署,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绵阳市委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建设西部现代服务业强市的意见》(绵委发〔2019〕6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基本原则

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以创新驱动为引领,促进新兴服务业态涌现,优化调整服务业结构;以转型升级为主线,促进服务业品质提升,推动传统服务业向现代服务业升级;以融合发展为重点,推动服务业与工业、农业双向渗透、协同发展。

支持方向:重点支持科技服务、现代物流、现代金融、电子商务、会展、旅游、文化服务、健康养老八大服务业重点产业快速发展,支持商贸流通业转型升级和房地产业健康发展。

支持重点:支持服务业重大项目招引与建设、服务业重点企业引进与培育,支持服务业集聚发展,支持服务业重点产业平台建设,支持总部经济、楼宇经济加速发展,支持特色商业街(商圈)建设,支持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升规入统、开拓市场、创牌定标等。

支持方式:通过金融扶持、财政补贴等方式,对服务业主体单位进行前期引导扶持、中期鼓励发展、后期绩效奖励。

支持范围:注册地在平武的法人企业。

二、发展壮大市场主体

(一)支持服务业重大项目建设。对符合全县服务业发展规划要求,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成本,不含房地产项目)达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及以上的新建项目(自持物业不低于30%)和达1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及以上的改造提升项目,开业营运后,新建项目分别给予不超过15万元、30万元、50万元补助,改造提升项目分别给予不超过5万元、10万元、15万元补助。对投资额特别大、引领带动作用特别强的服务业重大项目,涉及民生类的服务业项目,一事一议给予支持。

(二)鼓励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对年营业收入500-1000万元、1000-2000万元、2000万元以上的规上服务业企业(纳入核算),年增长率超过35%的,分别给予不超过1万元、2万元、4万元奖励;年增长超过50%的,分别给予不超过2万元、4万元、8万元奖励。对批发业销售收入1000-1500万元、1500-2000万元、2000万元以上,零售业销售收入500-800万元、800-1200万元、1200万元以上,住宿餐饮业营业收入200-400万元、400-600万元、600万元以上的限上商贸流通企业,年增长超过12%的,分别给予不超过0.3万元、0.5万元、0.8万元;年增长超过20%的,分别给予不超过1万元、1.5万元、2.5万元的奖励;年增长超过30%的,分别给予不超过2万元、3万元、5万元的奖励。

支持企业升规(限)入统。对新入库且在库存续时间超过1年的规上服务业企业(纳入核算)和限上商贸流通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分别给予不超过5万元一次性奖励。如果入库第一年该企业营业收入(或销售额、零售额)增速为负,按三分之一给予奖励。对“个转企”新进入统计名录库的规上服务业企业(纳入核算)、限上商贸流通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5万元一次性奖励,并对以上“个转企”企业实行三年过渡期每户每年1万元的财务代理服务费支持。对规上服务业企业(纳入核算)和限上商贸流通企业的财务代理服务给予支持。对服务业规上企业(纳入核算)及限上企业(含个体)的统计人员给予补助,在统计数据及时准确上报的前提下,按照每户每月400元标准补助。

(四)支持企业连锁经营。对本县规上服务业企业(纳入核算)、限上商贸流通企业,通过直营连锁跨区域发展且结算仍留在平武总部,县外主营业务收入突破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的,分别给予不超过5万元、10万元、15万元奖励。

三、做优做强平武服务业品牌

(五)鼓励服务业企业创牌定标。新获得中国质量奖、省政府质量奖等国家级、省级品牌的服务业企业,给予不超过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列入中国服务业500强的企业,给予不超过30万元奖励。对新列入省政府服务业100强企业或服务业100强品牌的企业,给予不超过10万元奖励。对中华老字号的重要传统技艺,申请获得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给予不超过20万奖励。服务业企业主导制订或修订服务业国际、国家标准进行支持,分别给予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奖励。

(六)丰富平武特色品牌供给。对纳入统计的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与我县工业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村专合组织签订合同,设置平武特色品牌产品销售专柜,年销售额超过1000万元(工业产品)、500万元(农业产品)的,按超过金额部分分别给予不高于1%、2%的奖励,单个企业补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支持平武优势工业消费品、特色农副产品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对我县扶贫产品及名优特新产品进县外超市、商圈、市场、餐企等“四进”活动,以及平武企业参加省上组织的“川货全国行”各站点活动的择优给予支持。

四、促进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

(七)促进物流业快速发展。对《绵阳市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确定的重点物流园区、物流项目用地,优先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对首次被评为国家5A、4A、3A、2A级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在平武县建设快递、快运区域分拨中心,年处理能力达到2000万件的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年处理能力达到1000万件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注册地在平武的快递、快运公司或网点,年处理能力达到70万件、100万件、150万件的,分别给予不超过0.5万元、1万元、2万元奖励,对物流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高性能物流设备,给予不超过80%的物流补贴。

(八)促进电子商务融合发展。对自营电子商务平台,年交易规模突破100万元、300万元、700万元的,分别给予不超过5万元、10万元、20万元奖励。对在第三方平台设立网店的电商应用企业,线上销售平武农特产品年销售收入突破1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的,分别给予不超过5万元、10万元、20万元奖励;线上销售平武工业制成品实现年销售收入突破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的,分别给予不超过5万元、10万元、20万元奖励。支持电商产业园区发展,对电商品牌培育、电商行业统计、电商人才培训、电商孵化、电商对接推介等电子商务公共服务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九)鼓励文化服务业创新发展。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文化产业融合示范项目,分别给予项目运营主体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新评为全国30强、省级20强文化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奖励。

(十)促进健康养老融合发展。对社会力量投资分别在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以上养老服务和医养结合机构,符合建设标准和资质条件、运营规范,且运营2年以上的,分别给予不超过5万元、10万元和20万元的奖励。对列入国家级、省级中医药康养重点项目名单的,验收合格后分别给予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补助。

十一)推动商贸服务业转型升级。支持线下重点零售企业加快新理念、新技术、新设计改造提升,向场景化、体验式、互动性、综合型消费场所转型,根据具体投资情况给予投资额1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鼓励经营困难的传统百货店、大型体育场馆、老旧工业厂区等改造为商业综合体、消费体验中心、健身休闲娱乐中心等多功能、综合性新型消费载体,根据具体投资情况给予投资额1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支持大型批发市场和专业市场改造提升,根据具体投资情况给予投资额1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支持新建精品特色商务酒店,新评定为5A、4A、3A级酒店,分别给予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新进五星级酒店,开业运营后,每家给予不超过30万元奖励。

五、繁荣商业消费活力

(十二)深入开展消费促进活动。支持举办美食节、年货节、家电节、地方特产汇展、家居博览会等特色活动,打造“日日有活动”“月月有节庆”的消费氛围,对县政府或商务部门同意举办的消费节庆活动给予举办方或组织方不高于实际投入金额50%的补助,每场活动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县级部门主办或支持举办的消费节庆活动根据活动效果择优给予支持,每场活动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对县委县政府主办的大型展示消费活动,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支持“单身经济”“她经济”“童经济”“婚庆经济”等新兴消费领域发展,对开展相关消费促进活动的企业或活动主办方择优给予每年不超过3万元的资金补助。鼓励具备条件的流通企业回收消费者淘汰的废旧电子电器产品,折价置换超高清电视、节能冰箱、洗衣机、空调、智能手机等绿色、节能、智能电子电器产品,对开展相关产品促销活动的企业择优给予每年不超过3万元的资金补助。在遵守城市管理相关规定的基础上,积极引导商贸流通企业在店庆、法定假日、周末期间开设周末大集、节日商品专区专柜等,组织开展特色促销活动,对重点零售企业占用城市道路(商业外广场)开展产品静态展示宣传活动给予支持,根据活动效果择优给予活动主办方每年不超过5万元的资金补助。对企业外出参加各类展会促进消费的,在交通、住宿、展位、广告宣传、货物运输等方面,给予每户企业每次不超过3万元,每年不超过15万元的补助。

(十三)活跃夜间商业和市场。支持开展“夜市、夜食、夜购、夜游”等夜经济主题活动,根据年度活动的直接资金投入、活动开展场次、活动的吸引度及对区域经济的拉动作用等情况,给予活动运营管理方3-15万元的资金补助。鼓励主要商圈和特色商业街与文化、旅游、休闲等紧密结合,开设深夜营业专区、“深夜食堂”、深夜演艺区等特色夜市街区,打造夜间消费场景和集聚区,命名为“县级特色夜市街”的,对投资额(除征地拆征及房屋建设之外的费用,以下类同)在5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投资单位或日常运营管理单位不超过20万元一次性补助;投资额在200万元(含)—500万元的,给予投资单位或日常运营管理单位不超过15万元一次性补助;投资额在100万元(含)—200万元的,给予投资单位或日常运营管理单位不超过10万元一次性补助;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给予投资单位或日常运营管理单位不超过5万元一次性补助。支持有条件品牌连锁企业开设24小时便利店、24小时书店,鼓励大型商户延长营业时间,开展形式多样的夜间系列促销活动,加大夜间消费打折让利力度,根据延时服务时间长短、延时所增长费用支出及延时经营所取得的效益等方面,择优给予每户企业每年不超过3万元的资金补助。大力发展夜间文旅经济,对新认定或打造的国家级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并通过验收的,给予投资单位或日常运营管理单位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鼓励策划组织一批夜间文化演艺、体育赛事活动,根据活动影响力、取得的效益等择优给予活动组织方一定额度的资金补贴,每场活动补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逐步实施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体育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延长开放时间。在公园、社区等公共用地增设体育健身设施。鼓励举办适合大众参与的羽毛球、乒乓球、网球、篮球、足球、排球、游泳、广场健身舞、广播体操及工间操等体育赛事活动,根据活动影响力、群众参与度等择优给予活动主办方一定额度资金补贴,每场活动补助金额不超过3万元。完善夜间公交线路布局和运营班次,按需延长公交线路夜间收车时间。进一步完善街面停车位管理、夜间临时停车的服务保障,在夜市街区、重点商圈、城市综合体等区域周边,适当增加道路限时停放车位。引导出租车企业和网约车平台加强重点区域的夜间车辆调配,鼓励居民夜间出行消费。

(十四)搭建品牌商品营销平台。大力引进国际国内知名品牌,鼓励开始首店、旗舰店、概念店、定制店和体验店,每引进1个平武首家国际一线品牌,对品牌所在商场经营管理方给予不超过2万元奖励;对在平武开设经营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四川首店、绵阳首店、平武首店的国际一线品牌(不含港澳台)授权代理商,且经营年限满2年,分别给予不超过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鼓励特色小店创新商业模式和经营业态,将传统门店开设和改造为有引领性的旗舰店、概念店、体验店、定制店,按照开设或改造费用的30%,择优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补贴。推动新品首发进展会、进商场、进商圈,对品牌首店、本土知名品牌、商业综合体、商业运营机构等开展的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大型新品发布活动,对活动的宣传推广、场租和展场搭建总费用的35%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补贴。

(十五)加快发展农村流通体系。每年在已建镇(乡)电子商务服务网点中,选取五个服务覆盖范围广、年农产品网络销售额50万及以上、年快递业务量1万件的县级电子商务镇(乡)服务示范点,每个给予2万元奖励。

(十六)扩大农产品流通。加快农产品产地市场体系建设,在产地就近建设改造具有产后商品化处理功能的产地集配中心、冷库、产地仓等设施,配备产后清洗、加工、预冷、烘干、质检、分级、包装、冷藏等设备,对符合要求项目择优按照项目投资或设备购置费用的50%,最高不超过30万元给予补助。发展农产品冷链物流,支持农产品流通企业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具有集中采购和跨区域配送能力的农产品冷链物流集散中心,配备预冷、低温分拣加工、冷藏运输、温度监控等冷链设施设备,对符合要求项目择优按照项目投资或设备购置费用的50%,最高不超过30万元给予补助。提升供应链末端惠民服务能力,支持农产品流通企业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或改造农贸市场、菜市场、社区菜店等农产品零售市场,对符合要求项目择优按照项目投资或设备购置费用的50%,最高不超过20万元给予补助。

六、推动产业集聚集群发展

(十七)大力发展总部经济。对新引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及工作场所在平武县境内,实行统一核算,并在平武县汇总缴纳各类税收且申报年度上一年对县级财政收入贡献不低于2000万元的服务业企业地区总部、采购中心、研发中心、区域分拨中心,以实际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按实际约定的奖补比例一次性兑现剩余部分。连续实现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的,在第一年奖补比例的基础上增加1%,累计增加不超过县级财政实际留存部分的80%。单家企业的年度奖补总额度最高不超过该企业当年县级财政实际留存部分额度。

(十八)构建综合商圈和特色商业街区。商贸功能区(商圈)和特色商业街(含步行街)基础设施、交通设施、信息平台和诚信体系等新建改建项目予以支持,提升品质化、数字化管理服务水平;对国家级、省级、市级新认定或打造的商贸功能区(商圈)和特色商业街区(含步行街),并通过验收的,分别给予投资单位或日常运营管理单位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在符合公共安全的前提下,支持商业步行街等具备条件的商业街区开展户外营销,营造规范有序、丰富多彩的商业氛围。

(十九)大力发展楼宇经济。以整栋商务楼宇为核算单位,楼宇内企业年度合计实缴增值税和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房地产企业除外)首次突破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的,对楼宇经营管理机构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奖励。

(二十)打造服务业产业平台。鼓励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促进服务业各产业跨界融合,对建成科技服务、服务外包、中小企业融资、专业化人才培养、康养、家政、旅游、商贸、物流、“互联网+社区”、废旧电子电器产品回收等县级公共服务平台,并取得良好经济社会效益的给予奖励,奖励总金额为平台建设期内实际投入20-30%,最高不超过20万。

(二十一)鼓励建设社区生活综合服务设施。优化流通设施空间布局,大力发展便利店、社区菜店等社区商业,促进社区生活服务集聚式发展。统筹社区教育、文化、医疗、养老、家政、体育等生活服务设施建设,新建和改造一批社区生活服务中心和便民消费圈,择优给予项目实施或运营管理单位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将社区生活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范围,并按有关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对进入社区集中提供对孕产妇、婴幼儿、老人、病人、残疾人等的照护以及保洁、烹饪等有偿服务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纳入核算),择优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

七、强化要素保障

(二十二)优先保障用地。在符合各级各类国土空间规划的基础上,在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下,保障服务业重大项目合理用地需求。针对城区用地规划、旧城区改造的用地,按照相关规范和规划要求,统筹考虑服务业用地布局。

(二十三)加大融资支持。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创新金融服务产品,支持服务业企业利用商标、知识产权、仓储商品、股权等进行抵质押贷款。依托创投基金和产业基金,大力支持我县服务业八大重点产业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充分用好用足国、省、市、县鼓励直接融资奖补政策。积极开展“银政企”合作,在企业与银行机构间搭建平台,减少企业融资中间环节,降低融资成本。鼓励金融机构创新消费信贷产品和服务,对居民购买新能源汽车、绿色智能家电、智能家居、节水器具等绿色智能产品提供信贷支持,增加汽车按揭贷款发放,加大对新消费领域金融支持力度。探索运用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开展远程客户授权,实现消费贷款线上申请、审批和放贷。根据客户的信用等级等,通过贷款利率风险定价和浮动计息规则,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

(二十四)完善价格政策。推动落实服务业企业用水(洗浴、洗车等特种行业除外)、用气、用电与一般工业企业同价。养老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降低服务业企业运营成本。

(二十五)强化人才支撑。加大服务业人才引进、培育和激励力度,壮大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和技能人才队伍。将现代服务业领域高层次人才(团队)和创业项目引进,列为县级引进人才重点工作。围绕现代服务业重点产业编制产业人才发展规划、绘制产业人才地图、建立产业人才数据库。加快完善人才激励保障机制,对贡献突出的优秀人才或团队给予相应资助。加大对技术技能精湛、行业影响力和知名度高的服务业技术技能人才的支持力度。组织开展现代服务业企业专项招才引智活动,依托商会、行业协会等组织小型化、专业化引智活动,用好各类展会、比赛等平台,做好招商引智工作。

八、优化营商环境

(二十六)加快服务业领域改革。放宽市场准入限制,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外资进入服务业领域。积极吸引外商投资企业通过不同形式参与投资金融、保险、证券、融资租赁等现代服务业。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简化工作程序、优化办事流程、压缩企业开办时间。积极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探索对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试行“一照多址”登记和集群注册登记,全面实施企业全程电子化登记,开展“政银合作”企业注册登记服务,大力推进“多证合一”、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等改革。

(二十七)落实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好国家和省市已出台的支持服务业发展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进一步减轻服务业企业税负。按照《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投资促进工作的通知》有关精神,对已签约项目按协议约定兑现相关优惠政策。

(二十八)加大服务业开放步伐。在全面实施国家《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基础上,进一步扩大服务业开放程度。抢抓服务外包产业转移机遇,促进服务外包与制造业、金融业、信息技术产业等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大力发展服务贸易,对本县服务业领域对外投资活动,择优对组织方在场地租赁等方面给予补助。

(二十九)鼓励服务业社会组织发展。鼓励成立服务业相关行业协会,支持家政、餐饮、住宿、洗染、美容美发、人像摄影、家电维修、汽车、消费金融等行业协会开展技能大赛、教育培训、品牌创建、标准制定等活动,对社会经济贡献大、示范带动作用强的择优给予补助。

(三十)支持服务业教育培训活动。支持高等院校、职业院校、科研院所与有条件的服务业企业加强合作,建立实习实训基地,鼓励建立服务人才培训基地。

九、附则

(三十一)设立每年500万元县级服务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并将专项资金纳入年度预算。优化支出结构,建立服务业引导专项基金逐年增长机制。

(三十二)本政策实行最高限额的原则,同一事项涉及多项补助扶持政策的,按就高不重复执行,但与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可重复享受,鼓励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和支持企业升规(限)入统两项规定的内容可与其他项重复享受。企业经营状况相关数据以国家统计平台认定的统计数据为准,且要有完善的统计台账和资料予以佐证。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或较大群体性事件,或列入各级失信黑名单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

(三十三)县本级已出台的相关政策意见与本意见不一致的部分,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县级各主管部门每年就各领域涉及该政策资金支持事项制定实施细则和推荐初审项目,并向县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进行申报,由县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汇总进行评审。本文未涉及的服务业其他政策,按各领域既定的专项政策执行。

(三十四)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县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期间相关政策规定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以国家调整后的政策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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