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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武县货运源头企业管理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2022-05-06 11:30文章来源: 平武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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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部门:

平武县货运源头企业管理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县政府十九届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平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10

  

 

平武县货运源头企业管理实施方案试行

 

为规范道路货运源头管理,防止超限超载,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本方案所称货运源头,是指道路货物运输环节中的货车生产、销售、上户、维修以及货运装载起运场所,即煤矿、非煤矿山、建筑工地、筑路场地、砂石料场、水泥厂、建材厂、页岩机砖厂、混凝土搅拌站、危险物品生产和储存等单位、公路货运站(含物流园区、物流中心)、货物集散站(场)等货物集散地、装载场地。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指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生产两件大事,深化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和源头治理,有效防范化解道路交通安全风险,全面预防和遏制道路交通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工作目标

道路货运源头管理实行“属地负责、政府监督、行业监管、企业防控、责任倒查”工作机制。通过加强对货运源头企业的管理,进一步深化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压紧压实企业主体责任、行业监管责任、政府属地责任,切实将货运源头安全工作落实到最小单元,实现全县货运源头监管到位,遏制超限超载现象,坚决确保不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较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坚决杜绝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较大、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努力为全县经济发展创造平安稳定的道路交通环境。

三、职责任务

(一)源头企业主体责任

货运源头企业是车辆合法装载的责任主体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装载管理工作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工作人员职责,落实装载、计重、出厂(站、场)工作责任,对货物装载、开票、计重等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并组织实施。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不同类型车辆超限装载标准及载物的长、宽、高规定装载货物。对装载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驾驶人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装载的货物种类品名及装载的整车重量进行登记,建立货运源头登记、统计和档案备查制度,按规定向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货物装载实行货物运输单据制。货物运单必须载明货运源头装载单位、货物种类、品名、重量、车辆外廓尺寸或罐体容积、装载介质密度、起始点、计重人等信息,并有货运源头单位加盖印章及货车驾驶人签字确认。在重点企业货物装载场地安装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在证书有效期内的静态计量设备及监控设施,并将计重、监控设备连入县道安办备查。对于异地货运企业、货运车辆承担我县辖区内企业货物运输业务的,货运源头企业审核后向所在地交通运输、公安交警部门报备。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是车辆合法运输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强驾驶人和管理人员教育培训,提供检验合格的车辆;按照(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55号令)要求,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应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监控装置,并运用系统平台对车辆进行运行监控,严格使用平武县货运源头货物运输四联单。要求货运车辆驾驶人驾驶车辆时,随身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道路运输证、驾驶人从业资格证和货物运单,不得驾驶非营运车辆从事营业性运输,主动出据货物运单和接受执法人员依法检查,做到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二)行业部门监管责任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原则,由县道安办牵头,组织各行业主管部门,建立重点货运源头治理超限超载联合巡查制度县应急管理局、县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工信科技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等货运源头单位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管辖区域内重点货运源头单位的装载行为进行监管,督促货运源头单位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安装完善货物装载计重设备、监控设施。

货运源头单位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本部门工作责任制及管理制度,对管理范围内的货运源头单位实行“责任制+清单制”管理开展合法装载宣传教育,与装载危险货物的运输车辆签订《禁止超载装载安全责任书》,与其他货运车辆签订《禁止超限装载安全责任书》,并督促其健全管理制度,落实具体监控措施;督促货运源头单位对违法装载行为开展自查自纠,做好内部巡查,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执法监管工作。

行业主管部门做好行业监管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牵头开展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调查工作。被监督检查的单位、企业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对违反本方案的货运源头单位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按规定抄告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县应急局

1.交通运输局加强交通运输行业管理范围的公路货运站(含物流园区、物流中心)、货运集散站(场)等货运源头企业安全监管责任,禁止超限超载车辆出站(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与公安、交警一道加强重点货运装载源头巡查依法查处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报废、非法改装、拼装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擅自非法改装、拼装和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行为。

2.县公安局要严把上户审验关,加强货运车辆登记管理,禁止为非法和违规车辆办理注册登记,依法查处冲关逃检、阻碍执法和非法改装车辆上路等违法犯罪行为与交通运输部门开展联合巡查,发现问题依法处理并抄告相关部门

3.县应急管理局要加强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依法协助有关部门抓好超限超载车辆出矿(厂、场)管理。

4.县水利局负责砂场、河道采砂统一监督管理,按行业管理职责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企业加强砂石运输源头装载管理建立健全河道采砂场(所)货运装载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

5.县自然资源局切实履行本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打击无证采矿、超出矿区范围开采等违法行为,协助有关部门抓好非煤矿山、河道管理范围外的砂石矿山超限超载出矿(厂、场)管理。

6.工信科技局负责县内工业企业生产监管责任,负责粉末灰、重装等生产企业的源头监管,防止超限超载车辆驶出厂(场、站),督促重点企业货物装载场地安装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在证书有效期内的静态计量设备及监控设施,并对计重、监控设施进行检定,确保计重合法,监控有效。

7.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依法监督管理各类建筑市场,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督促市场各方主体落实安全责任,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装载管理监督机制,严禁超限超载装载运输建渣、商品砼等违法行为。

(三)乡镇政府属地责任

县内各乡镇人民政府是辖区车辆合法装载的监管主体。应当履行以下职能职责:

1.对辖区内零散装载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驾驶人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装载的货物种类品名及装载的整车重量进行登记,建立货运源头登记、统计和档案备查制度,按规定向县道安办报送相关信息。

2.督促辖区内零散货物装载行为实行货物运输单据制。货物运单必须载明货物源头装载单位(个人)、收货单位、收货地点、承运单位、车牌号、提货人、货物品名、重量、相关证件、安全提醒教育信息,并有货物源头单位(个人)加盖印章及货车驾驶人签字确认

3.向社会公布本辖区内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建立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投诉举报制度,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货运车辆非法改装、拼装、超限超载以及货运源头单位违法违规装载行为进行举报。

4.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提高货运源头单位和运输经营者依法装载意识,规范装载行为。

四、组织保障

(一)组织领导

成立全县货运源头企业管理领导小组,副县长、公安局局长吴勇、副县长张仁斌任组长,县道安办主任杨明和任副组长,县级相关部门(县道安委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道安办,由李衡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全县货运源头企业管理的统筹协调和日常工作。

(二)制度机制

1.执行货物运输单据制度。凡在我县行政区域内从事货物生产、运输、交易活动的,必须持有平武县货物运输凭单(以下简称:货物运单),无货物运单的禁止运输;货物运单由平武县道安办统一印制,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印制、变更、出售、购买、转让、租借、代开、销毁货物运单;县道安办将货物运单按需发放到水利、工科、自然资源等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货运源头单位统一在主管部门领取货物运单,零散货物运输车辆出林家坝检测站的需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备申领货物运单;货物运单必须载明货物源头装载单位(个人)、收货单位、收货地点、承运单位、车牌号、提货人、货物品名、重量、相关证件、安全提醒教育信息,并有货物源头单位(个人)加盖印章及货车驾驶人签字确认;出县境运输施行货物运单(四联单)制度,一式四联,第一联由行业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留存,第二联由货物源头单位(个人)留存备查,第三联交林家坝执勤点留存,第四联交由货车驾驶人随车通行以备查验;县境内之间施行货物运单(三联单)制度,一式三联,第一联由行业主管部门留存,第二联由货物源头单位(个人)留存备查,第三联交由货车驾驶人随车通行以备查验;对于进入我县的道路运输、交易的,各接收单位要利用电话、微信、短信、传真等方式提醒驾驶员随身携带运输凭单,在货物运输过程中无运输凭单的,一律不得入境,各接收单位未经报批,不得卸货;过境车辆在货物运输过程中无运输凭单的,一律不得入出境。

2.强化货运源头监管巡查制度。行业主管部门每月对辖区重点货运源头企业开展全覆盖监管检查不少于2次,乡镇政府每周对辖区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开展全覆盖监管检查不少于1次,交通运输、公安部门每季度开展1次联合巡查,对重点货运源头单位计重设备、监控设备按照使用情况和装载管理情况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履行监管检查职责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倒查。

3.加强信息化系统建设监管制度。货物源头企业要按规定在装载场地安装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在证书有效期内的计量设备及监控设施,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未能按时安装的企业停业整顿或者派专人一天24小时到点值班值守,确保不超限超载出站(场)。并将计重、监控信息系统接入县道安办道安办将不定期进行视频检查和装载计重检查,对在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落实、不到位的,提请行业主管部门驻点督导,企业不达要求前不得撤离

4.严格落实超限超载一超四罚制度。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交公路发﹝2016﹞124号文件,提出“一超四罚”工作要求,即一罚运输车辆。根据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二罚驾驶人。1年内未满3次超限超载行为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驾驶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由公安部门实施处罚,根据《四川省道路营运驾驶员记分管理办法 》由运政部门给予其《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书》记分处罚,对1年内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三罚货运企业。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记分管理办法对其进行处罚,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公安交警,交通路政、运政将处罚情况抄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四罚源头企业。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行业法律、法规对存在超限超载的货运源头企业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按规定抄告县道安办,由县道安办对超限超载违法制作档案备查。

(三)处罚问责

1.货运源头单位违反本方案有关规定,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或驾驶人违反本方案有关规定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货运源头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责,乡镇人民政府未认真履行属地责任,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渎职失职、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的,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领导和责任人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解读:《平武县货运源头企业管理实施方案(试行)》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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