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武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五张清单”
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序号 |
不予行政处罚情形 |
实施机关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
平武县应急管理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2.《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 (三)不满14周岁的公民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
|
2 |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
平武县应急管理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2.《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 (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
|
3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 |
平武县应急管理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 (五)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免予行政处罚清单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免予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按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 |
平武县应急管理局 |
首次发生违法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二款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分别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
2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以下统称登记企业)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或者应急咨询服务不符合《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 |
平武县应急管理局 |
首次发生违法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1.《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 登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或者应急咨询服务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
3 |
生产经营单位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 |
平武县应急管理局 |
首次发生违法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
4 |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的。 |
平武县应急管理局 |
首次发生违法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
5 |
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
平武县应急管理局 |
首次发生违法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
6 |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
平武县应急管理局 |
首次发生违法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
7 |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的。 |
平武县应急管理局 |
首次发生违法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
8 |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分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目标。 |
平武县应急管理局 |
首次发生违法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1.《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未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分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予以通报,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一般违法行为从轻行政处罚清单
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清单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减轻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公民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
平武县应急管理局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
2 |
公民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
平武县应急管理局 |
受他人胁迫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三)受他人胁迫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
|
3 |
公民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
平武县应急管理局 |
配合应急管理部门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四)配合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
4 |
公民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
平武县应急管理局 |
主动投案并向应急管理部门如实交代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
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五)主动投案,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如实交代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
一般违法行为从重处罚清单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从重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企业或公民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
平武县应急管理局 |
危及公共安全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人员安全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
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危及公共安全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2.《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危及公共安全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人员安全,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
|
2 |
企业或公民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
平武县应急管理局 |
一年内因同一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包含两次)行政处罚的 |
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二)一年内因同一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2.《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二)一年内因同一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
|
3 |
企业或公民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
平武县应急管理局 |
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的 |
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三项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三)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其违法行为呈持续状态的; 2.《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三)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其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的; |
|
4 |
企业或公民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
平武县应急管理局 |
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行政执法人员的 |
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五条第四项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四)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行政执法人员的; 2.《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四)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行政执法人员的(四)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行政执法人员的; |
|
5 |
企业或公民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
平武县应急管理局 |
在处置突发事件期间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行政机关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依法快速、从重处罚。 2.《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五)在处置突发事件期间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
|
6 |
企业或公民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
平武县应急管理局 |
隐匿、销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证据的 |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六)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
|
7 |
企业或公民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
平武县应急管理局 |
违法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人身死亡(包括重伤、急性工业中毒)或者严重社会影响尚未构成犯罪的; |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七)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人身死亡(重伤、急性工业中毒)或者严重社会影响的; |
|
8 |
企业或公民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
平武县应急管理局 |
故意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八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八)故意实施违法行为的; |
|
9 |
企业或公民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
平武县应急管理局 |
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的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九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九)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
|
10 |
企业或公民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
平武县应急管理局 |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逃匿或者瞒报、谎报的 |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十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逃匿或者瞒报、谎报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