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武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命令
平府发〔2021〕11号
平武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命令
为有效预防和坚决遏制森林火灾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平武实际,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发布平武县森林防火命令。
一、森林防火期
全县森林防火期为当年10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其中2月1日至5月31日为森林高火险期。
二、森林防火范围
全县所有林区。
三、森林防火规定
防火期内和防火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个人,要自觉接受防火登记、检查,上交火源。
(二)严禁在林区内烧荒炼山、烧灰积肥、焚烧秸秆、爆破、焊接、吸烟、野炊、篝火、烧烤、点烛、烧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放孔明灯等野外用火行为和可能引发森林火灾的活动。
(三)按规定在林区要道、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地、景区等出入口设立检查站和森林防火警示牌,设置“防火码”,凡进入林区的人员和车辆必须扫码登记,接受防火检查,所有人员严禁在林区丢弃火种火源。
(四)涉林施工企业(单位),必须采取防火措施,配备安全人员;作业人员必须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严防因施工引发森林火灾。
(五)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烧纸、烧灰积肥及吸烟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警告、罚款或者拘留等行政处罚;公职人员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直至开除公职;对在场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的领导干部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对引起火灾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凡违反以上规定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火令的,县公安、林草等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四、实施分期分区精准管控
各乡镇党委政府根据火险等级、火险区划等实施精准管控;落实林长制、村民挂牌轮流值班和巡山护林员制度,明确森林防火责任区域和职责任务,实行网格化管理。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被监护人野外用火、玩火。
森林防火期内,实行县包乡镇、乡镇包村、村包组、组包户、护林员包山头责任制。森林、林地的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承担经营(管护)范围内的森林防火责任。
五、举报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报警。乡镇人民政府或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警后,应当及时调查核实,采取扑救措施。对于举报违规用火、及时发现和报告火情属实的,按照《平武县违规野外用火和森林草原火案举报奖励办法》规定,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予以奖励。
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2119或0816-8822263。
本命令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
平武县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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