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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武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22-11-27 13:50文章来源: 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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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拟定了清水桥至九绵高速桂溪服务区公路新建工程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本方案”),现将本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方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省、市有关法律、政策拟定。

二、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平武县响岩镇、平通羌族乡人民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调查公示结果为准。本方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响岩镇、平通羌族乡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按照本方案载明的补偿标准及补偿登记结果与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三、本公告由响岩镇、平通羌族乡人民政府组织张贴在被征收土地村(社区)、社(组)政务公开栏,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同时在平武政务网上发布。

四、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平武县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附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平武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18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平武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平武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平府发〔2020〕14号)等文件规定和《平武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平府公告〔2021〕11号),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面积、地类、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人口数量

(一)拟征收土地项目:清水桥至九绵高速桂溪服务区公路新建工程

(二)拟征收土地位置:平武县平通羌族乡桅杆村棉角组,响岩镇大田村六组、清水村一组、清水村二组、清水村五组、清水村六组、三桥村贾家湾组、三桥村李家河组、三桥村马家坪组、三桥村桥楼组、三桥村秦家院组、三桥村王家院组、三桥村油房组、双凤村二组、双凤村毛坝子组。

(三)拟征收土地面积及范围:拟征收土地总面积14.5100公顷。其中:耕地6.4375公顷、园地0.0347公顷、林地6.8095公顷、其他农用地0.0079公顷,建设用地1.2204公顷。具体范围详见《拟征收土地范围图》(附件1)

(四)拟征收土地现状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权属、种类、数量:详见《土地现状调查情况汇总表》(附件2)

(五)需要安置农业人口的数量:77人

二、拟征收土地的目的

拟征收土地用于清水桥至九绵高速桂溪服务区公路新建工程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可依法实施征收。”

三、拟征收土地补偿费用

(一)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区片编号Ⅱ):44300元/亩;征收集体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按照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0.5倍计算。

(二)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计算

1.土地补偿费:按区片综合地价的20%计算;

2.安置补助费:按区片综合地价的80%计算。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用标准

(一)青苗补偿费:按征地统一年产值的65%计算;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执行。

五、补偿方式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规定拨付使用,涉及养老保障安置的,按相关规定列支。

(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由当地财政支付给被征收土地地上青苗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

六、人员安置方式

此次拟征地范围内应农业安置人员:77名,拟采取养老保障方式予以安置。按照省政府川办发〔2018〕59号及省人社厅等三部门川人社发〔2018〕46号文件规定执行。

七、住房安置方式

此次拟征地土地涉及农房拆迁7237平方米,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统规联建和货币化安置方式进行安置。

八、其他事项

《平武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平府公告〔2021〕11号)发布后,依法生育、婚嫁且在他处未享受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人口必须具有此次拟征地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方可作为补偿安置对象。本方案涉及的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对象确定的截止时间以省政府批准征收后县政府发布的征收土地公告时间为准。

附件: 1.拟征收土地范围图

       2.土地现状调查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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