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基本信息公开 > 公示公告

平武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

2020-12-23 16:59文章来源: 平武县
字体:【    】 打印

平府函〔2020〕195号

平武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 

为有效预防和坚决遏制森林火灾发生,保护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发布平武县森林防火禁火令。

一、禁火时间:每年10月1日起至次年5月31日。

二、禁火范围:全县所有林区(林区林缘50米范围内)。

三、禁火规定:禁火期内和禁火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个人,要自觉接受防火登记、检查,上交火源。

(二)严禁在林区内烧荒炼山、烧灰积肥、焚烧秸秆、爆破、焊接、吸烟、野炊、篝火、烧烤、点烛、烧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放孔明灯等野外用火行为和可能引发森林火灾的活动。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入林区,需有监护人陪同,监护人应当切实履行监护责任,采取措施防止被监护人野外用火、玩火。

(四)森林、林地的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承担经营(管护)范围内的森林防火责任。

四、举报奖励: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报警。乡镇人民政府或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警后,应当及时调查核实,采取扑救措施。对于举报违规用火、及时发现和报告火情属实的,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予以100元的奖励。

五、法律责任: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罚款等处罚;违法行为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禁火令有效期5年。

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2119;举报电话:0816-8822189。

 

 

平武县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23日

浏览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