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武小伙你好: 你的来信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一、变更条件 根据《四川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关于印发<全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公厅治发[2015]9号)文件要求,变更姓名首先要符合:第五十四条 〔姓名变更范围〕成年人原则上不允许变更姓名。对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正在被刑事处罚,以及变更姓名可能影响其他公民、组织依法正常行使权利的人员,不予变更姓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姓名: (一)父母离婚、再婚的未成年子女; (二)依法被收养或者收养关系变更的; (三)姓名或姓名的谐音违背公序良俗的; (四)名字中含有冷僻字; (五)户口登记机关认定可以变更的其他情形。 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的,应当经父母双方或者监护人协商一致;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未成年子女的姓名变更问题,按公安部治安局《关于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未成年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2006}304号)办理。对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不予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二、提供资料 一是成年人符合以上条件需要变更姓名的,先行到公证处办理公证书,然后携带户口簿、原二代身份证到辖区派出所申请办理。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需征得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二是未成年人符合条件的需要变更姓名的,需要监护人到场办理,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离婚证,离婚的需对方同意,提供现场签字确认或书面意见),户口簿;在校学生需提供学校同意变更姓名的意见书。 平武县公安局 2019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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