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书记:
您好!感谢你在繁忙的工作中查看我的信件,我有三个问题需要咨询:
1.我于2009年7月大学毕业,同月进入一国企工作,企业入职时填写了由中组部统一印发的干部履历表,上面填了参加工作时间为2009年7月。后来,我参加了2014年下半年绵阳各区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考入平武某事业单位工作。前段时间,平武人社局组织整理全县事业干部档案,让我们都填写了事业干部任免表,人社局相关股室要求填写参加工作时间必须为机关事业单位的入职时间,这样我的参加工作时间就由2009年7月变成了2015年3月,我的档案里有干部履历表、干部录用通知书、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及社保证明均能证明我的参加工作时间是2009年7月。人社局相关股室只解释说,试用期满后,原企业工作时间只能算连续工龄,不能算参加工作时间,请领导帮助明确我的参加工作时间。
2.根据 《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聘用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可以约定试用期。受聘人员为再次参加工作的,试用期为3个月;受聘人员为首次参加工作的,试用期为12个月。人社局相关股室又以同样的理由:即已在国有企业工作过的人员进入机关事业单位不能算再次参加工作,只有机关事业再次到机关事业单位才能算再次参加工作。烦请给出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明确我的试用期。国企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有差别,但是不能不能有这种歧视。
3.企业的养老保险何时能转移与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合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