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45486870/202409-00007 主题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构: 平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24-09-30
文号: 平府规[2024]2号 关键词: 森林防火命令

平武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命令

2024-09-30 15:44文章来源: 平武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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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府规〔2024〕2号

平武县人民政府

森林防火命令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全力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发布如下命令。

一、明确森林防火期。全县此轮森林防火期为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5月31日,其中2025年2月1日至5月31日为森林高火险期。

二、划定森林防火区。全县所有林区(含林缘50米内)为森林防火区,其中响岩镇、高村乡、黄羊关藏族乡、白马藏族乡、虎牙藏族乡、木皮藏族乡、木座藏族乡、泗耳藏族乡为森林火灾高风险区,龙安镇、大桥镇、水晶镇、古城镇、江油关镇、锁江羌族乡、旧堡羌族乡、阔达藏族乡、土城藏族乡为森林火灾中风险区,坝子乡、平通羌族乡、豆叩羌族乡为森林火灾低风险区。

三、严格野外火源管控。森林防火期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吸烟、烧纸、烧香、点烛、煨桑、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烧蜂、烧山驱兽、电猫狩猎、火把照明、生火取暖、野炊、烧炭、烧荒、烧地边、烧田埂、烧秸秆、烧灰积肥、烧垃圾、户外露营用火及其他野外用火。

(二)农林生产、焚烧疫木、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作业、计划烧除等确需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应当向县人民政府提交用火申请,并经审查批准后,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明确现场责任人和采取防“跑火”等必要措施的前提下实施。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绵阳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三)按规定在林区要道以及国有林场林区、各类涉林自然保护地、涉林旅游景区景点等出入口设立检查站,并设置森林防火警示牌、预警信息提示牌,配备火源探测器和必要的防灭火工具。凡进入森林防火区的人员和车辆必须实名登记,接受防火检查,主动交出火源由检查站代为保管,严禁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严禁在森林防火区丢弃火种火源。

凡违反以上规定的,由县林业和草原局或承接有关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烧纸、吸烟等违规用火的,一律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公职人员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直至开除公职;对在场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的领导干部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对引起火灾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排查整治火灾隐患。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单位)要优化完善源头治理、风险管控的工作体系,突出森林公园、城市面山等重点区域,全覆盖、常态化组织开展森林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建立隐患台账及责任清单,实行销号整治。对森林防火区内的城镇、道路、村庄(住户)、学校、医院、养老院、寺庙、文物保护单位、易燃易爆站库、工厂、仓库、矿山、电站、施工工地、行人休息驿站、景区旅游步道、祭祀煨桑点、公墓等重点地段、重点目标和重要设施,以及在森林火灾危险地段的天然气管道、电力和通信线路设施等,有关责任主体单位应当开设必要的防火隔离带,治理树线隐患,清除沿途、周边或下方的枯枝、落叶、杂草等可(助)燃物,加强电力、通信线路和天然气管道安全检查,定期组织看守巡护,整治存在的火灾隐患。

五、实施分区分级精准防控。各乡(镇)人民政府、林区内生产经营管理单位要根据本地本单位火险等级、火险区划等划分森林防火责任区域,明确责任人和职责任务,实行网格化管理。落实村民挂牌轮流值班和巡山护林员制度,加强森林火险预测预报预警,严格落实火险预警逐级“叫应”机制和分区分级精准防控措施。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其野外用火、玩火。县林业和草原局要加强检查指导,督促乡(镇)人民政府和国有林保护管理单位加强防火检查和巡山护林,守住山、看住人、管住火。

六、加强应急准备和科学处置。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要优化完善科学合理、支撑有力的保障体系,持续加大防灭火投入。森林防火期内,各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和负有森林防灭火任务的部门(单位)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火情监测和“以水灭火”体系建设,保持防灭火设施和装备完好有效,备足应急救援物资,补充蓄满消防用水。各类扑火队伍要常态化开展实战训练演练,做好扑火准备,高火险时段在重点地段前置扑火力量、装备和物资,靠前驻防、带装巡护。一旦出现火情,按规定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并上报火情信息,第一时间采取措施疏散转移受威胁群众,保护重要设施,在具备条件和扑火人员安全有保障的前提下,立即采取安全科学有效的措施有序组织开展扑救,控制火情,防止蔓延,减少损失。

七、强化宣传教育。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利用防火宣传月、森林草原防灭火警示日和“开学第一课”等系列宣传活动,广泛开展森林防灭火宣传警示教育,引导群众移风易俗和文明安全用火,增强公众的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提高公众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能力。

八、依法落实防灭火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优化完善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责任体系,全面执行森林防灭火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结合林长制落实“第一责任人”防控责任;要落细属地领导责任、行业部门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管理单位(个人)主体责任,实行县领导包乡(镇)、乡(镇)领导包村(组)、村(组)干部包户、护林员包山,推广村(居)民防火协作共管机制,切实把防灭火责任和任务落实到最小工作单元。林区毗邻地区、单位签订联防协议,落实联防联控责任,协同做好联防区域内的森林防灭火工作。

九、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和县级相关部门(单位)要采取“四不两直”等方式加强督导检查,对检查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和问题,要采用“两书一函”等形式,督促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公安、林草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火,严格查处森林火灾案件,做到每案必查、每案必究。对发生的森林火灾,按规定及时查清原因、评估损失和分清责任,依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

十、举报奖励。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对于举报违规用火、及时发现和报告火情属实的,按照《平武县违规野外用火和森林草原火案举报奖励办法》规定,由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予以奖励。

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2119或0816-8822263。

本命令自2024年10月1日起实施,2025年5月31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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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读:平武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命令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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