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45486870/202312-00003 主题分类: 其他文件
发文机构: 平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23-10-16
文号: 平府函〔2023〕78号 关键词: 政府信息公开监督考核

平武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武县政府信息公开监督考核办法的通知

2023-10-16 09:24文章来源: 平武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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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平武县政府信息公开监督考核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平武县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13日

平武县政府信息公开监督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深入开展,提升政务公开工作质量和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省、市关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

第三条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对全县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组成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同时对实行垂直领导和实行双重领导的部门(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抄送被考核部门(单位)的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单位)。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坚持科学合理、客观公正、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五条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次年3月底前全县通报考核结果,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中。

第二章  考核机制

第六条 考核标准: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内部流程完善,运转高效顺畅;公开内容规范,范围合理,公开及时、准确;公开形式多样,政策宣传多样;工作制度完善,执行到位;监督检查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公开效果好,群众满意度高。

第七条 考核内容:

(一)组织领导方面:是否明确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和责任领导,是否配备专职人员;是否制定政务公开年度计划、目标和具体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是否研究、部署和检查落实政务公开工作。

(二)主动公开方面:文件属性源头认定管理是否规范;是否根据《条例》规定,确定并不断扩大主动公开范围,按规定在县政府门户网站挂网公开;是否按照要求编制政务公开基本目录并适时调整和更新,同时按目录内容如实向社会公开;年度报告、年度报表等公开事项完成情况等。

(三)依申请公开方面:依申请公开事项办理内部机制和流程是否完善,是否做到衔接紧密、责任到人;答复是否做到程序合法、处置合理、答复规范、措辞得当,切实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等。

(四)政策解读方面:是否做到“三同步”,重大政策措施文件与解读文件同步起草、同步审批、同步发布;是否应用政策简明问答、文档演示、图片图标、音频视频、卡通动漫等形式落实多元化解读;是否落实政策文件多元化解读规定比例要求。

(五)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管理方面:主管部门主体责任是否充分发挥,是否及时更新相关设置;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管理是否规范有效。

(六)政务舆情回应方面:回应主体责任是否落实,回应机制是否健全,是否因回应社会关切不及时、不得当引发负面舆情。

(七)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方面:是否编制完成政务公开标准目标清单;是否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等。

(八)政务公开+基层治理方面:是否建立政务协商制度及工作开展情况;是否设立政务公开专栏、专区;是否完善国、省、市、县相关政策推送宣传;是否落实适老化政务公开建设等。

(九)监督与保障措施方面:是否将政务公开工作纳入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是否组织(参加)政务公开工作业务培训;责任追究制度是否落实,处理群众投诉咨询及是否及时妥当等。

(十)上级政府政务公开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考核内容。

第八条 考核等次:政务公开考核工作试行百分制量化计分,具体评分标准在当年政务公开考核方案中确定。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优秀:制度完备、流程高效、衔接紧密、工作有亮点、社会口碑好。综合评分90分及以上。

良好:制度较完备、流程较规范、无明显短板、有一定特色。综合评分80—90分(不含90分)。

合格:有基本制度和流程,能按规定完成基本工作,无明显短板。综合评分60—80分(不含80分)。

不合格:制度不全、流程低效、有明显短板、有负面影响、被多次通报。综合评分60分以下。

对违反保密法律法规,造成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泄露的,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第三章  考核方式

第九条 考核工作采取部门自查、专项检查、综合评定方式进行。

(一)被考核单位根据考核要求年终进行自查,形成书面材料报县政府办公室。

(二)县政府办公室通过查阅资料、实地检查等方式,不定期对被考核单位进行专项检查。

(三)县政府办公室根据考核内容并结合部门自查和专项检查情况。对被考核单位进行综合评定,考核结果报县政府领导同意后全县通报。

(四)对考核不合格单位,由县政府办公室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责令限期整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在全县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条 被考核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当年考核中予以适当加分(单项加分一般不超过5分,多项总加分一般不超过20分)

(一)因政务公开工作成绩突出,受到国家级、省部级、市级表彰的;

(二)因政务公开工作成绩突出,被省级以上新闻媒体主站正面专题报道的;被市委市政府相关领导和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批示表扬,或在省级、市级大会上点名表扬的;

(三)在省级或市级政务公开工作大会或培训会上作过经验交流发言的;

(四)在当年考核中酌情考虑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被考核单位有下列情形的,每发现一起,在当年政务公开工作考核总得分的基础上扣5分。

(一)因未按要求履行依申请公开办理责任,被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被判败诉的;

(二)对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公开平台出现严重低级错误被通报或引起较大范围负面舆情负有责任的;

(三)因政策解读、回应公众关切不及时、不妥当引起较大范围负面舆情的;

(四)在接受政务公开工作考核时弄虚作假的;

(五)出现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

(六)在当年考核中酌情考虑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在政务公开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一)不按规定进行政务公开,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三)对投诉人、调查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对违反法律法规,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依法受到保护的个人隐私,造成严重影响的;

(五)政务公开中的其他违纪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教育、医疗卫生、供水、供电、供气、环保、交通、社保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业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考核,其工作考核列入县政府办公室对其行政主管部门的考核内容。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视频解读:平武县政府信息公开监督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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