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45486870/202309-00008 主题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构: 平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23-09-28
文号: 平府发〔2023〕9号 关键词: 森林防火

平武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命令

2023-09-28 10:44文章来源: 平武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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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全力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和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2023年森林防火命令》《绵阳市人民政府2023年森林防火命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发布如下命令。

一、明确森林防火期

全县森林防火期为2023年10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其中2024年2月1日至5月31日为森林高火险期。

二、划定森林防火区

全县所有林区(含林缘50米内)为森林防火区,其中响岩镇、高村乡、黄羊关藏族乡、白马藏族乡、虎牙藏族乡、木皮藏族乡、木座藏族乡、泗耳藏族乡为高火险区,龙安镇、大桥镇、水晶镇、古城镇、江油关镇、锁江羌族乡、旧堡羌族乡、阔达藏族乡、土城藏族乡为中火险区,坝子乡、平通羌族乡、豆叩羌族乡为低火险区。

三、严格野外火源管控

森林防火期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吸烟、烧纸、烧香、点烛、煨桑、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烧蜂、烧山驱兽、狩猎、火把照明、生火取暖、野炊、烧荒、烧地边、烧田埂、焚烧秸秆、烧灰积肥、焚烧垃圾、户外露营用火及其他野外用火行为;

(二)农林牧生产、焚烧疫木、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作业等确需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行政审批局审查批准后,在采取相关措施的前提下实施。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县林草局批准后,在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的前提下实施;

(三)按规定在林区要道以及国有林场林区、各类涉林自然保护地、涉林旅游景区景点等出入口设立卡防点或劝导点,并设置警示牌、“防火码”,配备必要的防灭火工具。凡进入森林防火区的人员和车辆必须登记,主动扫码,接受防火检查,主动交出火源由卡防点或劝导点代为保管,严禁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严禁在森林防火区丢弃火种火源。

凡违反以上规定的,县林草局或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一律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排查整治火灾隐患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单位)应常态化组织开展森林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森林防火区内的城镇、道路、村庄(住户)、学校、医院、养老院、文物保护单位、易燃易爆站库、工厂、矿山、电站、施工工地、行人休息驿站、景区旅游步道、祭祀点等重点地段、重点目标和重要设施,以及在森林火灾危险地段的天然气管道、电力和电信线路设施等,有关责任部门(单位)应当开设必要的防火隔离带,清除沿途、周边或下方的枯枝、落叶、杂草等可燃物,对电力、通信线路和天然气管道定期组织看守巡护和加强安全检查,整治存在的火灾隐患。

五、实施分区分级精准防控

各乡(镇)人民政府、林区内生产经营管理单位要根据本地本单位火险等级、火险区划等划分森林防火责任区域,明确责任人和职责任务,实行网格化管理。要加强森林火险预测预报预警,严格落实火险预警逐级“叫应”机制和分区分级精准防控措施,落实村民挂牌轮流值班和巡山护林员制度。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被监护人野外用火、玩火。县林草局和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加强检查指导,督促国有林保护管理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加强防火检查和巡山护林。

六、加强应急准备和科学处置

森林防火期内,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负有森林防灭火任务的部门(单位)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要加强火情监测,明确专人负责定期维护保养防灭火设施和装备,备足应急救援物资,补充蓄满消防用水。各类扑火队伍要加强训练演练,做好扑火准备,高火险时段在重点地段前置扑火力量、装备和物资,靠前驻防、带装巡护。一旦出现火情,按预案规定启动应急响应,第一时间采取措施疏散转移受威胁群众和保护重要设施,在具备条件和扑火人员安全有保障的前提下,立即采取安全有效的措施有序组织开展扑救,控制火情,防止蔓延,减少损失。

七、强化宣传教育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森林防灭火宣传教育,做好防火宣传月和“3·30”警示日等系列宣传活动,强化警示教育,引导群众移风易俗和文明安全用火,增强公众的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提高公众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能力。

八、依法落实防灭火责任

全面执行森林防灭火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结合林长制落实“第一责任人”防控责任;要落细属地领导责任、行业部门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管理单位(个人)主体责任,实行县领导包乡(镇)、乡(镇)领导包村(组)、村(组)干部包户、护林员包山头的责任体系。林区毗邻地区、单位签订联防协议,落实联防联控责任,协同做好联防区域内的森林防灭火工作。

九、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单位)对检查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和问题,要向责任单位下发整改通知书,督促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公安、林草等部门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火,严格查处森林火灾案件,做到每案必查、每案必究。凡发生较大及以上人为森林火灾或造成较大人员伤亡的,一律依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

十、举报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对于举报违规用火、及时发现和报告火情属实的,按照《平武县违规野外用火和森林草原火案举报奖励办法》规定,由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予以奖励。

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2119或0816-8822263。

信息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政策解读:《平武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命令》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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