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武县生态环境局关于征集《平武县生态环境污染有奖举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函

征集时间:2023-09-22 00:00 截止日期:2023-10-28 00:00 征集状态: 已结束

为鼓励公众参与防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进一步提高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平武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草拟了《平武县生态环境污染有奖举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欢迎提出意见和建议,请于2023年10月28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告知平武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逾期未反馈意见视为无意见。

附件:平武县生态环境污染有奖举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平武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9月21日        

(联系人:杨翕,联系电话:17381855956,邮箱:838003290@qq.com。)

 

平武县生态环境污染有奖举报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生态环境部《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四川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和《绵阳市生态环境污染有奖举报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平武县生态环境污染有奖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有关渠道举报全县范围内发生的生态环境污染行为,经负有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相关部门查证属实后,给予举报人物质奖励。

对举报生态环境污染行为,改善环境质量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经单位或个人同意,可以实施通报表扬、发放荣誉证书等精神奖励。

第三条 举报受理方式:

(一)环保12369热线、平武县生态环境污染24小时应急值守热线0816-8829372;

(二)信访接待部门接收的来信、来访;

(三)其他有效举报途径。

第四条 举报实行实名制,举报人举报时应当提供举报人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举报人须提供被举报生态环境污染行为主体的名称、生态环境污染行为发生时间、具体位置和内容,能够提供污染情况的相关线索。

第五条 平武县生态环境污染有奖举报工作由平武生态环境局组织实施,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承担相应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县级部门负责办理并核实举报奖励工作。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金额

第六条 有效举报的生态环境污染违法行为应当予以罚款的,按照案件罚没金额0.5%给予举报奖励,单次最高不超过2000元。

第七条 其他无罚没金额的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给予50元奖励。

第八条 纳入举报奖励范围的生态环境污染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种类:

(一)建筑工地未落实“六必须、六不准"(必须湿法作业、必须打围作业、必须硬化场地、必须设置冲洗设施设备、必须配齐保洁人员、必须定时清扫施工现场;不准车辆带泥出门、不准运渣车辆超载(冒顶装载撒漏建筑垃圾〉、不准高空抛撒建渣、不准现场搅拌混凝土、不准场地积水、不准现场堆放未覆盖的裸土、不准现场焚烧废弃物)的;

(二)露天焚烧秸秆的;

(三)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生产、使用、销售煤炭及其制品的;

(四)打桩机、挖掘机、装载机等非道路机械冒黑烟,经查实,使用劣质油品的;

(五)在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拒不执行停产、限产措施的;

(六)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或投入使用的;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未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

(七)在机关、学校、医院、居民住宅区等环境敏感区,非法从事石油化工、油漆涂料、塑料橡胶、造纸印刷、饲料加工、养殖屠宰、餐厨垃圾处置等产生有毒有害或者恶臭气体生产活动的;

(八)企事业单位不正常使用或擅自拆除、闲置污染防治设施、辐射污染防治设施的;

(九)向水体排放、倾倒有毒有害废弃物或其他污染物的;

(十)私自将废旧放射源和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交由无资质单位贮存、处置或者擅自处置的;

(十一)乱倾倒医疗废弃物的;

(十二)农业农村面源污染的;

(十三)汽修行业露天喷(涂)漆的;

(十四)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等方式排放、倾倒污水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人为干扰干预国省市控自动监测站监测数据质量的;

(十五)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十六)非法转移、倾倒危险固体废物,擅自将危险废物交由不具备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的;

(十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相关规定,对自然保护区造成污染的;

(十八)工业企业超标排放污染物的;

(十九)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后,拒不执行的;

(二十)在河道违规采砂、取土、淘金等;

(二十一)在河道范围内弃置矿渣、石渣、煤炭、泥土、垃圾等;

(二十二)散乱污企业造成环境污染并核查认定属实的;

(二十三)其他经属地或相关县级部门查证属实的生态环境污染行为。

第九条 对造成重大或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或涉及环境污染犯罪的案件,办案机关难以取得有效破案线索的,可以向社会发布悬赏公告,征集案件线索,所征集线索对查清案件主要事实起关键性作用的,可给予1000—5000元重点奖励。

第三章 奖励原则

第十条 举报奖励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污染行为有多人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时间顺序以受理举报登记时间为准;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污染行为的,视为一次举报,奖金由举报第一署名人领取;举报同一单位多项生态环境污染行为的,按就高原则以一件线索计算奖金;

(二)举报的生态环境污染行为被查处且已结案,排污单位再次涉嫌违法排污的,可以继续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可再次奖励。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举报的生态环境污染行为事实不清、生态环境污染行为主体难以确定或举报内容无法查证;

(二)举报的生态环境污染行为已被相关部门掌握或被新闻媒体曝光;

(三)举报的生态环境污染行为正在调查处理期间,尚未结案;

(四)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公职人员或其直系亲属举报;

(五)同一举报事项已经其他部门奖励的,不再重复奖励。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责任:

(一)歪曲捏造事实,恶意谎报生态环境污染行为的;

(二)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三)帮助被举报人逃避查处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 奖励发放

第十三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县级部门负责核实本地本部门所查处的生态环境污染行为举报是否符合举报奖励条件,提出建议奖励金额,填报举报奖励月统计表,每月初前3个工作日内将上月情况报送至平武生态环境局。

平武生态环境局每月初前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举报奖励进行审批,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

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日内,携有效身份证件到平武生态环境局领取奖励(地址:平武县龙安镇东皋弯行政新区)。举报人无法到现场领奖的可授权委托他人代办,也可提供身份证件、银行账户等信息通过转账办理。

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的,视为放弃奖励。因举报人提供相关信息不准确,导致奖励无法发放或错发,由举报人负责。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县级部门指定专人承办生态环境污染有奖举报相关工作,并对举报人个人信息严格保密。

第十五条 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奖励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接受审计监督。

第十六条 负有生态环境监管职责的公职人员故意透露线索给他人举报以获取奖励的,或在举报受理、查处过程中推诿拖延、通风报信、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举报人个人信息的,移送相关部门依纪依规调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平武生态环境局按照信息公开要求,将生态环境污染有奖举报工作情况向社会公示,严格保护举报人个人信息。建立有奖举报档案管理制度,做好相关汇总统计,提高举报奖励工作效率。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绵阳市平武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结果反馈:

                                    关于征集《平武县生态环境污染有奖 举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函的结果反馈

    2023年9月21日,我局通过平武县人民政府官网面向公众征求《平武县生态环境污染有奖举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截至2023年10月28日,未收到建议和意见。


                                                                                                                   绵阳市平武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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