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武县“万名群众进城镇”贷款分险基金和贴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统筹发展和安全,深入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战略,增强县城和中心集镇产业与人口集聚,推动我县城镇健康宜居安全发展,有效发挥信贷资金在支持万名群众进城镇的积极作用,县财政局起草了《平武县“万名群众进城镇”贷款分险基金和贴息管理办法》,现向公众征求意见。为了“万名群众进城镇”工作政策的尽快落实,本次征求意见的持续时间为7天,请广大群众积极参与,于2023年3月13日前以书面形式将意见反馈至平武县“万名群众进城镇”工作推进办公室,联系人:汤晓庆;联系电话:13402352215;邮箱:1962918428@QQ.com。
平武县“万名群众进城镇”工作推进办公室
2023年3月6日
平武县“万名群众进城镇”贷款分险基金和贴息管理办法(送审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统筹发展和安全,深入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战略,增强县城和中心集镇产业与人口集聚,推动我县城镇健康宜居安全发展,有效发挥信贷资金在支持万名群众进城镇的积极作用,根据《平武县“万名群众进城镇”农户避险搬迁安置补助政策》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万名群众进城镇”贷款分险基金(以下简称分险基金)是指自“万名群众进城镇”活动启动日(2022年11月7日)起,用于借款主体在平武县内贷款建房(含购房,包括购买自建房,下同),并对贷款坏账实际损失按规定比例进行风险补偿所设立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 分险基金实行专户管理,用于政府分险基金的缴存,该账户仅限于提供“万名群众进城镇”在平武县内贷款建房的贷款业务的分险、代偿及贴息。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贴息资金,是指由县财政负责筹集并纳入预算,用于支付“万名群众进城镇”建房贷款利息的资金。
第二章 贷款贴息和分险基金使用
第五条 借款主体确认,借款主体必须是经平武县各乡镇人民政府认定,并在“万名群众进城镇”工作推进办公室(以下简称“推进办”)备案的购房户、自建房户。
第六条 贴息贷款金额、利率
(一)贴息贷款金额:
1.购房户每户贴息获贷金额不超过25万元。
2.自建房户每户贴息获贷金额不超过20万元。
(二)贷款贴息利率:
购房按揭贷款按照首套房统一利率执行(目前为4.1%,后续根据规定调整),自建房贷款由农行和农商行承办,利率按放款日1年期LPR执行(目前为3.65%,后续根据规定调整),贷款申请人自主选择贷款银行。
(三)贷款期限:4年(含)以内,若贷款展期或重组,则不再承担分险责任。
(四)贷款方式:信用。
第七条 贷款贴息及分险
(一)贷款贴息。按照“先付后贴”的原则,严格落实信贷资金贴息。对存在拖欠利息以及出现逾期的借款主体不予贴息。贷款前两年财政全额贴息,后两年财政给予50%贴息,贴息时间最长不超过4年。
(二)分险基金。设立“万名群众进城镇”贷款分险基金,基金规模根据贷款发放情况调整,所得利息收益存分险基金账户,用于增加基金规模。各合作银行信贷规模原则上应按照分险基金规模的10倍放大,分险基金配额按季随合作银行实际放款额度调整。
(三)分险比例。贷款发生损失后,按照7:3的比例运用分险基金进行分险,即政府承担70%,银行承担30%。损失贷款的认定严格按照财政部印发的《金融企业呆帐核销管理办法(2017)版》(财金〔2017〕90号)标准。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八条 合作银行。负责贷款申请的审定及评估,确定贷款额度与期限;负责“万名群众进城镇”购房、建房专项贷款的发放、管理和回收等工作;负责贷款发放和贴息数据统计,按年向对应乡镇、推进办、县财政局申报政府贴息资金,将政府贴息资金兑现给借款人;负责按照7:3的比例向县住建局、县财政局报送坏账损失分险基金补偿方案。
第九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承担辖区“万名群众进城镇”购房、建房贷款贴息政策的宣传,向合作银行提供贷款申请初审工作需要的各种信息,做好贷款对象的核定,监督贷款专款专用,对购买或自建房屋的标准严格把关,协助合作银行督促借款人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负责县外贷款贴息资金的汇总、申报和拨付工作。
第十条 县财政局。负责分险基金和贴息资金的筹集、下达和监督管理,负责监控分险基金运行情况,会同合作银行、人行平武县支行、县住建局对贷款贴息资金申请、分险基金补偿方案进行审批,将贴息资金及代偿资金拨付至合作银行。
第十一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分险基金管理人。负责在合作银行开设分险基金管理账户,负责分险基金管理,不调整、挪用、转移账户内资金。发生坏账损失时,负责根据审定的坏账损失分险基金补偿方案兑付坏账损失给相关合作银行,会同县财政局做好分险基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人行平武支行。加大货币政策支持力度,综合运用各类货币政策工具,指导银行机构做好“万名群众进城镇”购房、建房的信贷支持,会同相关部门、乡镇对贷款、贴息和分险的审核。
第四章 分险补偿及贷款贴息办理程序
第十三条 贷款办理程序。
(一)名单审定。该名单为动态名单,各乡镇定期将公示无异议的名单报推进办备案,推进办撤销后由相关承接部门负责。
(二)贷款对象确定。各乡镇对辖区上述名单内有贷款意向的建(购)房户进行核定并登记造册,对贷款对象的确定承担相应责任,并在《平武县“万名群众进城镇”贷款申请表》“乡镇人民政府意见栏”签审核意见和盖章,再将申请表返回申请人,申请人自主选择合作银行申请办理贷款。
(三)自愿贷款申请。符合贷款条件借款人根据自愿向经办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1.平武县“万名群众进城镇”贷款申请表;
2.贷款银行所需要的相关资料。
(四)贷款服务。合作银行要简化手续,为申请贷款户提供开户和结算便利。按规定开展贷前调查和借款人资格审查,并根据相应家庭情况确定贷款金额、放款时间等具体内容,贷款后按规定开展检查。
第十四条 贷款贴息兑付程序
(一)贷款银行于次年3月底前将《“万名群众进城镇”财政贴息资金申报审核表》《“万名群众进城镇”贷款财政贴息资金明细表》报乡镇人民政府、推进办、人行平武县支行审查后,报县财政局审核。
(二)县财政局审核无误后,将符合条件的贴息资金拨付给对应的贷款银行。
(三)贷款银行收到贷款贴息资金5个工作日内,将贴息资金兑现到贷款户账号。
第十五条 分险基金补偿程序
(一)借款方未按合同约定到期偿还贷款的,合作银行应按照本行不良贷款催收程序进行催收。对多次上门催收或履行完所有法定的追偿程序后,符合下列情形的,合作银行按贷款净损失7:3的比例申请由分险基金代偿。
1.借款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失踪,财产或遗产不足予清偿贷款的;
2.借款人遭受特大自然灾害,经主管部门实地核实受灾实际后,其财产(包括保险理赔等)确实无法清偿贷款的;
3.借款人逾期未履行还款义务且通过人民法院审判或仲裁并经强制执行程序确认借款人已不能履行义务时;
4.经县人民政府认定需要进行补偿的。
(二)合作银行以年度为时点,统计须代偿的贷款清单等,于次年1月底前将相关资料报县住建局和县财政局审核。县住建局负责组织合作银行、县财政局、人行平武县支行、乡镇对应代偿贷款情况进行调查,形成分险基金代偿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县住建局向合作银行划转分险补偿金。
(三)合作银行获得分险补偿金后,不得放弃贷款追索权。在基金管理人授权委托下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和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继续追索。追索回的资金在先行偿还未被代偿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后,如有结余,全部返还基金管理人用于补充分险基金。县财政局等部门对追索情况定期检查跟踪。
(四)合作银行被依法认定在贷款调查、审查、审批、发放及贷后管理等环节存在违规渎职行为的,不得申请分险补偿。
(五)借款方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应当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情形的,将被纳入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六)分险基金制度实施期间,分险基金累计补偿金额以分险基金规模为上限,仅支付贷款本金及产生的正常利息,不支付贷款逾期利息、罚息、滞纳金和诉讼费用。
第五章 县外贷款买房、购房贴息政策
第十六条 贴息贷款金额、利率
(一)贴息贷款金额:
1.购房户每户获贷金额不超过25万元。
2.自建房户每户获贷金额不超过20万元。
(二)贷款贴息利率:
购房按揭贷款贴息利率不超过4.1%,自建房贷款贴息利率不超过3.65%,贷款申请人自行选择银行。
(三)贷款贴息时限:
按照“先付后贴”的原则,严格落实信贷资金贴息。对存在拖欠利息以及出现逾期的借款主体不予贴息。贷款前两年财政全额(不超过上述利息)贴息,后两年财政给予50%贴息,贴息时间最长不超过4年。
第十七条 贷款办理程序。贷款办理程序同本办法第十四条,《平武县“万名群众进城镇”贷款申请表》不交贷款银行,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归档。
第十八条 贷款贴息兑付程序
1.贷款申请人将购房协议、贷款协议等相关证明材料报各乡镇人民政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无误后,于次年3月底前将《乡镇“万名群众进城镇”财政贴息资金申报审核表》《“万名群众进城镇”贷款财政贴息资金明细表》经推进办、人行平武县支行审查后,报县财政局审核。
(二)县财政局审核无误后,将符合条件的贴息资金拨付给对应的乡镇。
(三)乡镇收到贷款贴息资金5个工作日内,将贴息资金兑现到贷款户账号。
第六章 分险基金终止与解散
第十九条 经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同金融机构协商终止业务合作,或分险基金政策实施结束之日起,该项贷款只收不贷,直至贷款债权债务处理完毕后,分险补偿金贷款业务合作终止。
第二十条 贷款业务合作终止后,分险基金由县财政局收回。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合作银行于次年1月底前将贷款发放数量、贷款余额、累计发生额、不良贷款及追偿情况报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年度终了,合作银行要对分险基金贷款业务进行全面评估,对借款主体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全面分析,并对潜在风险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基金分险贷款业务的健康发展。评估结果于次年1月底前报县住建局、县财政局。
第二十二条 县住建局召集合作银行、人行平武县支行、县财政局每年度末对分险基金运行效率和运营效果进行考核评价,并根据实际发放贷款和不良贷款情况对合作银行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分险基金存入额度动态调整等政银合作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享受2020年“8.17”洪灾灾后购房贷款贴息的人员不再重复享受该政策(唯一住房不在此列),重复享受的县财政不予贴息。
第二十四条 木座藏族乡、水晶镇执行原进城购房等农房重建奖励性政策,不再重复享受该贴息政策。
第二十五条 贷款利率高于本办法第六条、第十六条规定的,高出部分由个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六条 县内贷款县外建房同样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平武县“万名群众进城镇”贷款申请表(P15)
2.银行“万名群众进城镇”财政贴息资金申报
审核表(P16)
3.“万名群众进城镇”贷款财政贴息资金明细表(P17)
4.乡镇“万名群众进城镇”财政贴息资金申报
审核表(P18)
5.“万名群众进城镇”银行机构联系人(P19)
平武县“万名群众进城镇”贷款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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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主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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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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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人与户主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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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主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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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人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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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人口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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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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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类别 |
购买/自建 |
购买/建房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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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贷款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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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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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贷款理由 |
(银行名称): 根据平武县“万名群众进城镇”农户避险搬迁安置补助政策申请 贷款,我本人保证恪守作用,按期还本付息。 申请人(签字): 配 偶(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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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意见 |
经审核,该户符合条件。 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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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行负责人意见 |
经办银行公章: 支行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附件2
XXX银行“万名群众进城镇”财政贴息资金申报审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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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单位:元 |
经办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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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相关情况 |
贷款发放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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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申报贴息贷款余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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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贴息资金申报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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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银行申报意见 |
经办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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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章) |
部门负责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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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 年 月 日 |
乡镇审核意见 |
经办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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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章) |
分管领导: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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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主要负责人: 年 月 日 |
推进办审核意见 |
经办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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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章) |
分管领导: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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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主要负责人: 年 月 日 |
人民银行审核意见 |
经办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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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章) |
部门负责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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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 年 月 日 |
财政局审核意见 |
经办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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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章) |
分管领导: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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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主要负责人: 年 月 日 |
备注:本表由经办银行填制,送相关机构(单位)审核签章确认后报财政部门。 |
附件3
“万名群众进城镇”贷款财政贴息资金明细表(XXXX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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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借款人 |
户主姓名 |
借款人身份证号 |
借款人户籍所在地 |
贷款类别 |
贷款发放银行 |
贷款发放时间(年月日) |
贷款到期时间(年月日) |
贷款金额(元) |
贷款期限(月) |
贷款合同约定年利率(%) |
贷款余额(元) |
贷款贴息金额(元) |
借据号 |
贴息截止日期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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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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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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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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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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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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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XXX乡镇“万名群众进城镇”财政贴息资金申报审核表
附件5
“万名群众进城镇”银行机构联系人
序号 |
单位名称 |
姓名 |
联系电话 |
1 |
平武农商行 |
高健华 |
15984403364 |
2 |
农行平武支行 |
曾 念 |
15984601634 |
3 |
邮储平武支行 |
唐江平 |
18180167717 |
4 |
工行平武支行 |
李 春 |
13981100897 |
5 |
绵商行平武支行 |
彭凤梅 |
135508615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