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武县应急管理局 关于第二次征求《平武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建议和意见的公告

征集时间:2022-12-09 00:00 截止日期:2022-12-16 17:00 征集状态: 已结束

平武县应急管理局

关于第二次征求《平武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建议和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安监总财〔2018〕19号)、《绵阳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县应急管理局制定了《平武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并在《绵阳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正式印发后对我县原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和完善。现再次征求广大群众意见,若有意见各建议请于2022年12月16日17时前将意见和建议反馈至县应急管理局,联系人:王朝明,电话:18780395682。

附件:《平武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平武县应急管理局

                           2022年12月9日

 

平武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送审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谎报瞒报事故和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家安监总局、财政部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安监总财〔2018〕19号)、《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和《绵阳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对本县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以及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谎报和瞒报行为,均有权向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或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举报。经查证属实的,依照本办法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三条 举报受理遵循属地管理、行业负责、分级受理和首问负责的原则。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后,应依法组织调查处理。

第四条 开展举报奖励工作,应当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和“谁受理(或者核查处理)、谁奖励”的原则。

第五条 举报奖金纳入县财政预算,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安排,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负责资金审核发放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 举报范围

第六条 下列情形属举报范围。

(一)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1.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行政审批许可证或证照不全、证照过期、证照未变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2. 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交通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3.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4.未按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5.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

6.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以及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隐瞒不报,或者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或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发生伤亡事故后逃匿的。

7.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二)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

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七条 下列举报不适用于本办法的奖励规定:

(一)无明确的举报对象或者具体的举报事项的;

(二)举报人是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的;

(三)举报内容属于信访事项的,或应当通过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途径解决的,或已进入司法程序的;

(四)举报事项已经受理或正在查处的;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三章 举报受理

第八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受理和调查核实所属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举报事项。生产安全事故谎报、瞒报由负责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受理。

第九条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举报的受理、核查、处理、协调、督办、移送、答复、统计和报告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传真)、电子信箱、通信地址、邮政编码和奖金领取办法。

第十条 举报人可以采取书信、电子邮件、电话、手机短信息、传真等方式举报。

第十一条 举报内容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举报人应当提供被举报对象的情况,包括单位名称、所在区域、地址、非法(违法)的基本事实、目前现状及已经或可能产生的危害。

第十二条 举报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举报人对其提供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否则,一经查实,依法追究举报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及参与举报处理工作的人员,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情况;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如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举报,或者在 3 个工作日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第四章 调查核实

第十五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法定职责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分工,对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及时进行核查处理。

第十六条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不属实的,核查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属实的,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和特殊的,经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书面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受核查手段限制,无法查清的,应及时报告有关地方政府,由其牵头组织核查。

第十七条 举报处理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除调查工作需要外,不准对手写的匿名信函鉴定笔迹。

(二)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举报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肖像、姓名、单位等个人信息。

第十八条 调查工作结束后 10 日内,除无法联系举报人外,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核查结果。连同调查书面材料一并报送平武县应急管理局。

第五章 奖金管理与发放

第十九条 经调查属实的,按下列规定对有功的实名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

(一)举报安全生产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行政处罚依据新修订《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

1)举报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属于经营行为的,奖励500至 1000 元;属于生产行为的,奖励 1000 至 2000元;

2)举报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奖励 1000 至 2000 元;

3)举报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奖励 1000 至 3000元;

4)举报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奖励 3000 至 5000元;

5)举报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奖励 2000 至 5000元;

6)举报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根据其具体情况确定奖励额度。

(二)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定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 。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二十条 奖金的具体数额由负责核查处理举报事项的有关部门根据违法情节及危害程度确定,并报上一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同一个案件分别向两个或两个以上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举报的,只能获得一次奖励,由最先负责受理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给予奖励;同一个案件被多次举报且内容相同的,奖励第一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受理举报的时间为准;对两人(含两人)以上举报同一案件的,按一个案件进行奖励。

第二十二条 由县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受理的举报事项,其奖励按以下时限、程序办理: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并在调查处理工作结束后,由受理部门书面通知举报人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举报人接到领取奖金的通知后,应当在 60 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取奖励的权利;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受理部门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公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22年  月   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平武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征集结果:平武县应急管理局于2022年12月9日通过平武县人民政府网站面向社会第二次征求《平武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建议和意见,截止2022年12月16日征集工作结束,县应急局未收到社会公众对于《平武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建议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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