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平武县野外违规用火和森林草原火案举报奖励办法》建议和意见
平武县应急管理局
关于征求《平武县野外违规用火和森林草原火案举报奖励办法》建议和意见的公告
为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力量参与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严厉打击违规野外用火违法行为,规范我县对举报违规野外用火和森林草原火案线索有功人员(以下简称举报人)的奖励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草原火灾风险隐患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拟提交政府常务会请求审议。
现征求广大群众意见,若有建议和意见请于2021年9月2日17点前将建议和意见反馈至我局,联系人及电话:李义,电话:13700964066。
附件:平武县野外违规用火和森林草原火案举报奖励办法
平武县应急管理局
2021年8月26日
平武县违规野外用火和森林草原火案举报
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力量参与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严厉打击违规野外用火违法行为,规范我县对举报违规野外用火和森林草原火案线索有功人员(以下简称举报人)的奖励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草原火灾风险隐患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举报森林草原火案和违规野外用火行为的权力和义务,鼓励公民第一时间举报。举报人应当对举报事实负责,对借举报之名诬告陷害他人或虚报冒领奖金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社会公众举报平武县范围内违规野外用火和森林草原火案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举报人是指以书面、电子材料或通过电话、网络、当面等形式向公安机关、林草、乡镇举报违规野外用火和森林草原火案线索的个人。提供案件线索举报的公民应向举报部门说明本人的姓名、联系电话及身份住址等相关信息,以便咨询、办理奖励事宜。
第五条 公安机关、应急管理、林草、乡镇、村、组等承担森林草原防灭火职能,在依法依规执行职务活动中发现违规野外用火和森林草原火案线索的工作人员,不适用于此办法。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违规野外用火是指在森林草原防火期,在林缘、林内和草原违法农事用火、祭祀用火、野外生活用火;以及在林牧区未经审批违法生产用火、施工作业用火。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烧香、烧纸、烧火、吸烟、野炊、烤火、烧垃圾等非生产性用火;
(二)烧荒、烧地堰、烧田埂草、烧草木灰、焚烧秸秆、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等生产性用火;
(三)投放空中移动火源(孔明灯);
(四)携带、使用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
(五)未经审批的开山爆破等工程性用火;
(六)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第七条 广大群众可通过拨打火灾报警电话(12119)或者拨打平武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电话(0816-8822263)以及到就近的乡镇人民政府、派出所举报。
第八条 公安机关、林草执法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建立核查和处理制度,对于举报处理,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当在核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九条 举报违规野外用火行为、提供森林草原火案线索及举报其他易引发森林草原火灾行为,经相关部门查证属实的,按下列标准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一)举报提供破案线索,公安机关成功查处违规野外用火案件,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每举报一起,奖励人民币200元。
(二)举报提供破案线索,公安机关成功破获森林草原火灾案件,并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一般森林草原火灾刑事案件,每举报一起,奖励人民币500元。
(三)举报提供破案线索,公安机关成功破获森林草原火灾案件,并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的较大以上森林草原火灾刑事案件,每举报一起,奖励人民币1000元。
(四)举报提供破案线索,公安机关成功破获影响特别重大的森林草原火灾刑事案件,已进行案件线索举报奖励悬赏通告的,按悬赏通告兑现奖励;没有进行案件线索奖励举报悬赏通告的,每举报一起,奖励人民币2000元。
第十条 对意外失火但主动报告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视情予以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
第十一条 违规野外用火或森林草原火案的同一线索被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如其他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发挥了重要作用的,可以视情与最先举报人分享奖金,分享比例不得超过该案总奖励金额的50%。
第十二条 举报奖励金纳入县财政预算,切实保障举报奖励的资金落实。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林草执法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在线索查证属实或破案后30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举报人应当在接到奖励通知后30日内携带有效证件领取奖金,逾期视为放弃。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林草执法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知情执法人员或其他工作人员因工作失误或故意泄密的,视情节轻重依规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