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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的通知

2016-09-12 15:09文章来源: 本站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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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促进我市住房消费,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完善贷款政策

(一)调整房屋套数认定标准。

借款人及配偶在人民银行个人信用报告记录中未结清个人住房贷款的套数,作为公积金贷款职工家庭住房套数的认定依据。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不再提供家庭住房登记记录信息。

(二)取消异地贷款的户籍限制。

取消异地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我市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户籍限制。

异地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绵阳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可持缴存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向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异地住房贷款。

(三)调整信用认定标准,完善合同管理。

    1.个人信用认定时限,由原来的近5年以内调整为近2年以内。

2.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客户信用按风险等级界定为正常类、关注类、禁入类3类。其认定标准调整如下:

⑴正常类客户:A.借款人及其配偶在商业银行(含信用社)办理的各类贷款和信用卡(含准贷记卡,下同),在约定的还款期间均能按时足额偿还,无任何逾期记录的。B.借款人及其配偶有信用卡和贷款累计逾期记录在2次(含)以内的。C.借款人及其配偶办理的信用卡在使用期内,因未支付年费产生逾期记录的。

⑵关注类客户:借款人及其配偶逾期次数累计3期(含)以上8期(含)以内的为关注类客户。

⑶禁入类客户:A.借款人及其配偶逾期次数累计9期(含)以上的关注类客户。B.经查实有骗贷、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而被记录征信系统的。C.借款人及其配偶因个人信用不良曾被起诉的而被记录征信系统的。

3.住房公积金贷款受理审核。

⑴受理正常类客户贷款申请时,属B情形的,应严格审核借款人及其配偶的还款能力;属C情形的,借款人应结清逾期年费和挂失费,方可受理。

⑵受理关注类客户贷款申请时,应严格审核,经调查确认为非恶意逾期的,并且逾期金额均已还清的,可予以办理贷款,但贷款额度上要酌情降低。

⑶禁入类客户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4.完善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

为防止恶意套取贷款,防范逾期风险,在受托银行和借款人签署的《借款合同》中增加如下相关条款:借款人若出现贷款逾期或还款期间无故欠缴公积金,经催收仍不归还(或缴存)的,可直接划转借款人个人和配偶住房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偿还贷款,并将其公积金贷款余额利率调整为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同时可向法院起诉。

二、调整提取政策

(一)调整购房合同和房屋产权证提取公积金的认定标准。

缴存人购买自住住房,在购房合同(备案)生效3年内,单位集资房合同1年内,或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2年内,并付清购房款或支付首次购房款(集资款)后,可申请提取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不超过购房款(集资款)的住房公积金。

(二)放宽提取范围。

直系亲属在绵阳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符合第一条提取条件的,缴存人可凭有关证明材料一次性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直系亲属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缴存人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本金。

(三)支持困难家庭的提取。

缴存人按上一年最低工资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家庭生活困难,无住房公积金贷款,可申请提取上一年度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部分。

(四)调整调出人员的提取。

缴存人调出本市行政区外,没有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情况下,可办理提取销户或住房公积金转移。

(五)简化租房提取手续。

缴存人在缴存地租住商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只提供本人身份证明、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地无房证明。

本通知自2016年5月9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此为准。

 

 

                                      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6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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