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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范

2018-01-08 17:11文章来源: 本站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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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住房公积金发20141

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印发《绵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范》

等制度的通知

各管理处、江油分中心,市中心各科室:

为加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办理程序,防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市中心制定了《绵阳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范》、《绵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管理办法》、《绵阳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楼盘登记备案制度》、《绵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核会议制度》等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4年1月3


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公室     2014年1月3

绵阳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办理程序,防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四川省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川建发[2007]108号)等规定,制定本操作规范。

第二条  本操作规范所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符合条件的缴存人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产权自住住房的专项住房消费贷款。购买自住住房包括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再交易房。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重点支持中低收入家庭购买中小套型、中低价位的自住住房,禁止向购买别墅等豪华住宅和非住宅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条 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工作。经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公积金中心委托符合办理公积金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和偿还等有关业务。公积金中心同受委托银行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委托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责任。

第二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四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基本条件。凡在四川省内所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规定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以上,未负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缴存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在满足住房公积金贷款基本条件的前提下,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也可以申请贷款:

(一)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的缴存人,须账户启封并重新按时足额缴存满一年以上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的缴存人,在申请贷款时其在转出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可与转入地缴存时间合并计算;

(二)缴存人申请贷款时,个人和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均属正常状态,个人和单位连续欠缴或断交不超过3个月(已申请缓缴的除外)。断缴或欠缴超过3个月的须补清所欠公积金,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缴存人及配偶有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须自提取之日起满一年以上。但因购房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不能就该套房屋再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缴存人及配偶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已还清的,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须自上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清偿之日起满一年以上;

(五)使用商业贷款购房的缴存人,在取得商业银行同意后,可以申请办理商贷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使用商贷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须自筹资金还清商贷,撤销房屋抵押权,并重新办理房屋抵押手续。

第五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者其他有效居留身份;

(二)借款人及配偶未负有数额较大、可能影响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的其他未清偿债务;

(三)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借款人及配偶个人信用良好,无还贷方面的不良信用记录;

(五)购买住房的,须具有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并支付不低于全部房屋价款或评估现值规定比例的首期付款。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须具有县(区)及以上规划、土地、建设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1.购买首套住房的,首期付款占总房价的比例不得低于

30%

2.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异地职工在绵阳购房的,首期付款

占总房价的比例不得低于50%

    异地职工是按照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来划分的。凡省内住房公积金未缴存在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统称为异地职工。

3. 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其自筹资金不得低于预算工程费用的30%且在建工程进度须达到总工程额的20%。

(六)借款人所购房屋产权有共有人(配偶除外)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其产权共有人所占份额不得超过50%;

(七)提供符合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

(八)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信用认定

第六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须对借款人及配偶的个人信用状况进行查询。

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客户信用按风险等级界定为正常类、关注类、禁入类3类。其认定标准如下:

(一)正常类客户

1.借款人及其配偶在商业银行(含信用社)办理的各类贷款和信用卡(含准贷记卡,下同),在约定的还款期间均能按时足额偿还,无任何逾期记录的。

2.借款人及其配偶有贷款逾期记录且连续或累计逾期记录为2次(含)以内的。

3.借款人及其配偶的信用卡在使用期内,连续或累计逾期记录为2次(含)以内的。

4.借款人及其配偶办理的信用卡在使用期内未开通使用或开通未使用,因未支付年费以及未开通使用或开通未使用即遗失通过电话挂失产生挂失费而产生逾期记录的。

(二)关注类客户

1.住房或消费类贷款:

借款人及其配偶拖欠贷款本金或利息的逾期次数为连续5期(含)以内或累计10期(含)以内的。

2.信用卡类:

借款人及其配偶的信用卡在使用期内,逾期记录为连续6期(含)以内或累计记录为12期(含)以内的。

3.助学贷款类:

借款人在助学贷款还款期间内,在未就业前因无固定收入造成拖欠助学贷款的;或就业后仍拖欠助学贷款连续5期(含)以内或累计10期(含)以内的。

(三)禁入类客户

1.住房或消费类贷款:

1)借款人及其配偶贷款有逾期还款记录,拖欠贷款本金或利息的逾期次数为连续6()以上或累计11期(含)以上的。

2经查实有骗贷、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而被记录征信系统的。

3)借款人及其配偶因个人贷款信用不良曾被起诉的而被记录征信系统的。

2.信用卡类:

1借款人及其配偶持有的信用卡在使用期内,逾期还款记录为连续7期(含)以上或累计13期(含)以上的。

  2)借款人及其配偶因使用信用卡信用不良曾被起诉的而被记录征信系统的。

3、助学贷款类:

借款人在就业后仍拖欠助学贷款连续6期(含)以上或累计超过11期(含)以上的。

第八条 受理审核。

(一)受理正常类客户贷款申请时,属第23种情形的,应严格审核借款人及其配偶的还款能力;属第4种情形的,借款人应结清逾期年费和挂失费并注销该信用卡,方可受理。

(二)受理关注类客户贷款申请时,应严格审核,经调查确认为非恶意逾期的,并且逾期金额均已还清的,可予以办理贷款,但贷款额度上要酌情降低。除按正常类要求提供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交经办银行出具的逾期还款原因的说明书以及按时足额还款保证声明书等材料原件,并作为贷款附件归档保存。

(三)禁入类客户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四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第九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限额管理,每笔贷款金额应当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可贷额度,按以下限额标准计算后取最小值)

(一)不得高于按照房屋类型、房屋总价以及国家调控政策对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等确定的最高贷款比例;

1.购买首套住房,属于一手住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购房屋交易价的70%;属于再交易住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购房屋交易价和评估价二者之中最低者的60%

2.购买二套住房,属于一手住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购房屋交易价的50%;属于再交易住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购房屋交易价和评估价二者之中最低者的50%

3.异地职工在绵阳购买住房,属于一手住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购房屋交易价的50%;属于再交易住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购房屋交易价和评估价二者之中最低者的50%

(二)不得高于公积金管委会确定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

(三)不得高于按照还款能力和缴存余额计算确定的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借款人公积金个人月缴存额/个人缴存比例+配偶公积金个人月缴存额/个人缴存比例)×还贷能力系数×12个月×贷款年限(年)+(借款人公积金缴存余额+配偶公积金缴存余额)×缴存倍数〕/2×信贷系数。

1.还贷能力系数、缴存倍数、信贷系数由公积金中心另行确定。如有变化,公积金中心可依据实际情况,按年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2.贷款年限以申请年限为准,申请年限不得超过公积金政策对贷款年限的规定。

(四)商贷转公积金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原商业贷款剩余金额。

第十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长年限不得超过公积金管委会规定最长贷款年限,同时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与申请贷款时实际年龄之差(按整年数取值)。其中,商贷转公积金贷款年限不得超过原商业贷款的剩余年限。

第十一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标准及相应档次利率执行,并随人民银行利率调整而调整。在执行国家差别化信贷政策时,按差别化贷款利率执行。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贷款,遇法定利率调整, 不分段计息,实行合同利率。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且按月还款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11日按相应住房公积金贷款档次利率执行。

借款人不能按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当期应还贷款本息的,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第五章  楼盘登记备案

   第十二条 申请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新建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等楼盘,须经公积金中心审查、审批,建立和实施楼盘资料登记备案制度。

第十三条 楼盘申请登记备案的要求。申请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新建楼盘均应通过公积金中心现场调查。申请登记备案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项目开发、建设手续、证件齐全合规;

(二)预销售商品房进入房管局网上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系统;

(三)楼盘主体工程应结构封顶;

(四)项目业主同意按贷款额的一定比例缴存保证金,保证金缴存比列为5%20%,保证金性质、具体比例由公积金中心与项目业主协商后确定。

第十四条 楼盘登记备案应提供的资料。

(一)商品房应提供的资料:

1.开发公司的简介及章程;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税务登记证;

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及企业基本信用信息报告;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信用报告;

5.最新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财务报表、验资报告;

6.按揭楼盘的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土地款缴款凭证;

7.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

8.受委托银行对按揭楼盘的申请及有权审批部门批复文件;

9.受委托银行对按揭楼盘的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或贷前调查报告;

10.受委托银行与开发企业签订的按揭贷款业务合作协议;

11.按揭楼盘住宅结构主体工程封顶现场照片;

12.项目业主(售房单位)承担阶段性担保责任的承诺函;

13.其他相关资料。

(二)经济适用房应提供的资料:

1.发改委批准的立项文件、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下达的审批文件;

2. 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经济适用房销售许可证;

3.受委托银行对按揭楼盘的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或贷前调查报告;

4.按揭楼盘住宅结构主体工程封顶现场照片;

5.项目业主(售房单位)承担阶段性担保责任的承诺函;

6.其他相关资料。

第六章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

第十五条 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必须提供的基本资料:

(一)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书;

(二)借款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明;

(三)借款申请人及配偶户籍证明;

(四)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婚姻证明;

(五)借款申请人及配偶个人信用报告;

(六)借款申请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信息证明。

借款申请人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个人

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贷转公积金贷款时,除必须提交以上基本

资料外,根据不同的类型还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购买新建商品房:

1.商品房购房合同;

2.购房首付款收据。

3.其他相关资料。

(二)购买再交易房:

1.存量房买卖合同;

2.契税票据或免税证明;

3.借款人汇入卖方银行账户购房首付款证明或卖方出具的收款收条;

4.抵押房屋评估报告;

5.其他相关资料。

(三)建造住房:

1.建设用地、规划相关批准文件;

2.建设工程规划批准文件;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4.建设工程预算报告;

5.建设工程预付款凭证;

6.现场施工进度照片;

7.抵押房屋评估报告;

8.其他相关资料。

(四)翻建、大修住房:

1.房屋所有权证;

2.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3.建设用地、规划相关批准文件;

4.建设工程规划批准文件;

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6.建设工程预算报告;

7、建设工程预付款凭证;

8.现场施工进度照片;

9.抵押房屋评估报告;

10.其他相关资料。

(五)商贷转住房公积金贷款:

1.商贷借款合同;

2.购房合同;

3.商业银行提供的商业贷款余额证明、正常还款记录及商业贷款结清证明;

  4.所购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5.抵押房屋评估报告;

6.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借款申请人用于设定贷款抵押的房屋还须提供房屋所有权人(非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同意用于贷款抵押的公证书。

第十七条 异地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借款申请人及配偶还须提供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应包括单位账户、个人账户、缴存比例、月缴存额、余额、缴存起始时间、是否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等内容。

第七章  贷款的受理、审批与发放

  第十八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审贷分离制度。贷款受理与初审、复审、三审、批准岗位应分别设立,采取书面审签与网络审签相结合的方式(即: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应分别在纸质材料与贷款管理系统上签署审批通过的意见),逐级逐笔进行贷款审批,分级负责。每笔个人贷款的发放必须经过初审、复审、三审、会议审议、批准等环节。

  第十九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坚持面谈制度,贷款经办人必须与借款人及其所有相关权利人进行面谈,了解其真实情况。

  第二十条 贷款初审。借款申请人向公积金中心提交贷款申请资料,贷款经办人员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

(一)贷款初审要点

1.借款资格审核。借款申请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证明材料合法有效,缴存住房公积金状况符合规定,提供的个人基本信息与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信息一致等。

2.住房消费真实性审核。购买住房的:审核购房合同 (协议)、首付款凭证或契税完税凭证合法有效,首付款金额达到规定比例等;自建、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审核项目批准文件合法有效,自筹资金达到预算工程费用的规定比例;商贷转公积金贷款的:审核商贷借款合同、商贷余额、结清证明真实有效,用于商贷抵押的房产已注销撤押。

3.贷款担保审核。采用房产抵押的:抵押房产的真实性,抵押房产权属清晰,抵押物评估报告真实、价格合理;采用质押的:质物权属清晰,质物类型、票面价值、期限等要素符合规定;采用保证担保的:保证人具备担保资格和能力等。

4.证明资料审核。贷款所需证明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合法,印章清晰,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5.借款申请人及配偶、保证人信用状况审核。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按照信用认定标准,初步确定借款申请人及配偶、保证人的信用类别。

6.与借款申请人面谈。进一步核实借款申请人提供证明资料及借款行为真实、合法,告知借款申请人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等,并形成面谈记录。

  (二)贷款初审应出具以下初审意见

1.符合贷款条件的,对借款申请人可贷款金额、期限、利率、担保方式、还款方式等提出初步意见,按规定收存证明资料。

2.对借款申请人的贷款条件或提供的证明资料有疑义的,应要求借款申请人补充相关证明资料,进行调查后予以答复。

3.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应书面说明原因,退回申请。

第二十一条  贷款复审

(一) 对通过初审后的贷款申请,应进行复审,复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收存的证明资料齐全,内容完整、准确,印章清晰。

2.担保方式、可贷款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符合规定,数额计算准确。

3.电子数据与文本资料相符。

4.其他需要复审的内容。

(二)贷款复审后,贷款复审人应出具复审意见。

1.复审通过的,将贷款申请资料和复审同意意见移送贷款三审。

2.复审中发现有疑义的,复审人将贷款申请资料退回经办人,要求进一步调查核实。

3.复审未通过的,复审人应书面注明原因,逐级退回贷款申请资料。

第二十二条 贷款三审。对通过复审的贷款资料再次提出审核意见。通过的,提交贷款审核会议审议;发现有疑义的,将贷款资料退回,要求进一步调查核实。

第二十三条 贷款审核会议审议。贷款审核会议听取贷款部门对借款人基本情况、贷款资料调查受理以及核实过程情况和其它有关贷款情况的汇报。对借款人的贷款资格、信用、还款能力、担保方式等进行审查,综合评估借款人的借款风险情况。 会议审议通过的,报批准人批准;有疑义的,由贷款部门进一步调查落实。

第二十四条 贷款批准 贷款审核会议通过的,贷款批准人应对审议结果进行确认并出具体批准意见。

(一)批准贷款的,应明确可贷款金额、期限、利率、担保方式、还款方式以及必须落实贷款发放的条件;

(二)有疑义的,将贷款申请资料退回贷款部门,要求进一步调查落实;

(三)未批准贷款的,应注明原因,将贷款申请资料逐级退回,由贷款经办人告知借款申请人不予贷款的原因,并返还贷款申请资料。

第二十五条 借款申请人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批准后,公积金中心根据与受委托银行签订的委托协议,向受委托银行移交一份借款申请人的贷款申请资料并出具委托贷款发放通知单。委托贷款发放通知单应明确借款的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开发企业作抵押加阶段性保证的应明确保证金收取比例和保证金转入账户)以及贷款用途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 受委托银行在接到公积金中心的贷款批准通知后,应及时将借款申请人的贷款信息录入系统。通知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或担保人签订借款合同及相关手续。在借款申请人办妥贷款担保后按时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属于以现房作抵押的,待办理完房产抵押登记手续后;以开发企业作抵押加阶段性担保的,待办理完预售房预告登记并依法取得房屋预告登记证以及开发企业足额缴存保证金后;质押担保的待受委托银行与借款申请人办妥质押合同及相关手续后;以保证人提供担保的,待保证人与受委托银行签订保证合同及相关手续后。

第二十七条 借款担保合同生效后,受委托银行根据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的放款条件发放贷款。贷款资金按以下方式划转:

    ()申请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贷款资金以借款人名义转入售房单位的银行开设账户。

(二)申请再交易房贷款的,贷款资金转入借款人的银行开设账户或卖方的银行开设账户。

(三)申请建造、翻建、大修住房贷款的,贷款资金转入借款人的银行开设账户或建房、修房承担方的银行开设账户。

(四)申请商贷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资金转入借款人的银行开设账户。

第八章  贷款担保

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提供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担保方式可按以下几种方式办理:

(一)以期房作抵押担保的,由开发企业(售房单位)为借款人提供阶段性担保。待符合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条件后,由开发企业(售房单位)协助借款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同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阶段性担保期限自借款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抵押物抵押登记完成之日止。

在落实房屋抵押手续前,受委托银行经公积金中心审查同意后,与房屋开发单位签订担保合同,并为其开立保证金账户,足额缴存保证金。办妥房屋抵押手续后,才能退还保证金。

(二)以所购现房或者其他自有、共有、或者第三人的拥有所有权证的住房作抵押担保的,由受委托银行和借款人持《借款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抵押物价值评估报告等材料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三)以国债、银行存单等有价证券作质押担保的,其有价证券的金额不得低于借款金额本息。出质人必须与受委托银行签订书面质押合同,按有关法规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应当办理登记手续。

(四)以房地产置业担保公司为借款人提供保证担保,或者经公积金中心认可的保证人自愿为借款人提供保证担保的,由具有担保资格的保证人与受委托银行签订担保合同,作为偿还贷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代为清偿债务的保证责任。

第二十九条 住房抵押担保的,取得《房屋他项权证》后,原件由受委托银行留存;质押担保的,有价证券原件由受委托银行收押。

第三十条 抵押住房的现值,按揭楼盘商品房抵押物的现值应依据购房合同(协议)注明的购房总价款进行确认;再交易房抵押物的现值应以交易价值、房产评估报告注明的房屋评估价值与契税完税凭证注明的应纳税额的低者进行确认。抵押值最高不得超过抵押住房现值的70%

第三十一条 借款人采取住房抵押方式担保的,必须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抵押,已设定抵押的住房不得再用于抵押担保。

第三十二条 借款人以共有或第三人住房抵押的,须征得共有人或第三人的同意并办理公证。

第三十三条 对符合办理《房屋他项权利证》条件的,受委托银行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售房单位)要及时协助借款人办理《房屋他项权利证》,以实现住房公积金贷款所抵押房产的抵押登记,控制贷款风险。

第九章  贷款办理时限

第三十四条 每一笔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办理时限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贷款经办人应当自收到借款人申请材料齐全之时起,即时完成贷款初审,符合贷款条件的报贷款复审。

(二)贷款复审人收到经过初审的借款人申请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复审,符合贷款条件的报贷款三审。

(三)三审收到贷款复审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完成审核,符合贷款条件的,分批次于5个工作日内报贷款审核会议审议。

(四)贷款审核会议对报批的贷款材料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贷款条件的报批准人批准。

(五)贷款批准人收到经过贷款审核会议审议通过的借款人申请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审批,作出准予贷款或不予贷款的决定。

(六)受委托银行在收到经过公积金中心批准的借款人申请材料和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发放通知书之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在借款人办妥抵押手续或房屋开发企业办妥预售房预告登记和足额缴存保证金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发放。

第十章  贷款偿还

第三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1)的,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可以按照等额本息还款法或等额本金还款法按月分期归还贷款本息。还款方式由借款人在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时提出,由借款人与受委托银行在借款合同中加以约定。

第三十六条 借款人自受委托银行发放借款之日起进入还款期,以受委托银行发放借款日的前一日或借款人与受委托银行约定的固定时间为每月还款日。

第三十七条 受委托银行应按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收回贷款本息,并按规定将收回的贷款本息划入公积金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账户内。

第三十八条 借款人在满足以下任一条件下可以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并经公积金中心同意,可以用自有资金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前偿还贷款本息。由住房置业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还应同时通知担保公司。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一)借款人用自有资金提前归偿贷款本息的,须按时足额还款满6个月(含)以上。

(二)借款人用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前偿还贷款本息的,须按时足额还款满12个月(含)以上。

第三十九条 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可以采取下列任一方式归还本息:

(一)提前一次性归还全部本息。借款人提前一次性归还全部剩余贷款本金及利息,应还利息按剩余本金实际占用天数乘以与借款合同约定期限相对应的现行利率计算。

(二)提前归还部分本金。按照提前归还的部分本金实际占用天数计算并结清所还本金的应收利息,当期及以后每月应还本息由受委托银行按照剩余本金、剩余期限重新计算。

(三)提前归还若干个月本息。提前归还若干个月本息后,仍按原月还款额归还剩余贷款。

第四十条 借款人提前归还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期限不变,已计收的贷款利息不作调整、不退还,也不收取违约金。

第十一章  合同变更及终止  

第四十一条 解除或变更借款合同,须经公积金中心及借贷双方协商同意,采用住房置业担保公司保证担保的还须征得担保公司同意。合同变更包括借款人、共同还款人、担保人、抵押物、等的变更。变更合同内容时,由借款人向公积金中心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变更理由并提供相关资料,,经公积金中心审批后,受委托银行负责办理合同变更手续。

第四十二条  在借款合同终止前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借款人或其他还贷义务承担人可申请办理合同变更手续。

(一)借款人死亡、宣告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以及离异等情形,其财产合法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应继续履行借款合同其所购、建、修房产所有权属发生变动的,可以变更借款人。签订借款变更合同的新借款人应是原借款人的财产合法继承人或合法拥有人。

抵押人与借款人是同一人的,抵押人随借款人变更而相应变更。

(二)因抵押物灭失、动拆迁、房屋质量问题发生抵押物变更等抵押权人认可的情况,抵押权人应根据《物权法》或《担保法》的有关规定,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抵押物,并签订抵押变更合同。

(三)因抵押人死亡、宣告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以及离异等情形,其财产合法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应继续履行抵押合同。其抵押房屋权属发生变动的,借款人应及时办理抵押人变更手续。新产生的抵押人需经公积金中心认可并与受委托银行签订抵押变更合同。

借款人与抵押人是同一人时,借款人随抵押人变更而相应变更。

(四)因保证人丧失担保资格或担保能力的,借款人应及时办理担保变更手续。由借款人提供经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担保人,并与受委托银行签订担保变更合同。

第四十三条 申请借款合同变更应提供以下证明资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件、户口簿;

(二)借款合同 ;

(三)变更事由的证明材料;

(四)公积金中心要求的其他证明资料。

借款人申请借款合同变更除必须提供上述资料外,根据不同的变更原因还须分别提供下列资料:

(一)申请变更借款人或抵押人的,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证明资料。

(二)申请抵押物变更的,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房屋灭失、动拆迁证明、房屋质量鉴定报告、新签订的有效的购房合同(协议)或变更后的抵押物权属证明等。

(三)申请保证人变更的,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保证人丧失担保资格或担保能力证明、重新落实担保方式的证明资料。

第四十四条 借款合同变更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变更申请人持规定的证明资料向公积金中心提出书面变更申请。

(二)公积金中心对变更申请人提供的证明资料进行审核。

借款合同变更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提供的证明资料与申请变更情形一致;用于置换抵押物的房产、质物产权清晰,可设定抵押登记或冻结止付,变更后的保证人具备担保资格和担保能力等。

(三)经审核无误后,公积金中心通知受委托银行负责办理借款合同变更相关手续,包括签订变更合同、落实担保方式等。

第四十五条 借款合同终止并结清债权债务的,受委托银行应及时出具贷款本息结清证明,抵押权(质权)人应及时出具同意撤销抵押或终止冻结止付证明,并协助办理后续手续。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借款合同终止:

(一)借款人按合同约定还清全部贷款本息。

(二)借款合同被依法或依据当事人约定解除。

(三)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章 贷后管理

第四十六条 公积金中心应建立贷款资产管理制度,落实部门(岗位)或委托专业机构对贷款资产进行管理。

第四十七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资产实行分类管理,公积金中心、受委托银行应采取分楼盘、分项目、分贷种的层级管理,并建立贷款发放、逾期贷款、抵(质)押物登记、逾期贷款催收、按揭楼盘合作协议、按揭楼盘保证金、贷款档案、贷款检查、贷款结清等管理台账。贷款资产应按以下五个等级进行分类: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为不良贷款;公积金中心应每季度对全部贷款进行一次分类。

(一)正常类贷款。指借款人有能力履行还款承诺,能够全额归还债务本金和利息。正常还款和连续逾期12期(含)可列入正常类贷款。

(二)关注类贷款。指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还款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如同一借款人出现收入下降、重大突发事件,新增其它贷款项目、还款意愿较差、其它贷款出现不良、抵(质)押贷款的抵(质)押品价值下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发放的贷款等可能影响还款能力的因素,应予以高度关注。贷款连续逾期3期可列入关注类贷款。

(三)次级类贷款。指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家庭正常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贷款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贷款连续逾期46期(含)或发现借款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套取贷款的,可列入次级类贷款。

(四)可疑类贷款。指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贷款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贷款连续逾期7期(含)以上可列入可疑类贷款。

(五)损失类贷款。指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逾期本息仍然无法或只能部分收回的贷款,可列入损失类贷款

第四十八条 公积金中心应建立完整的贷款档案,并通过贷后检查及时掌握贷款资产状况,保证贷款分类资料信息及时、准确、连续、完整。

第四十九条 贷后检查应以贷款档案、借款人、抵押(质)物、保证人等为对象,采用实地检查、访谈及信息查询等方式进行。贷后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借款人的贷后检查

1.归还贷款本息情况;

2.家庭收入水平变化情况;

3.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

4.可能发生的影响还款能力的情况;

5.借款人信用变化情况。

(二)对抵押(质)物及保证人的贷后检查

1.抵押物价值变化情况:

如抵押物为未竣工交付期房,应重点跟踪项目施工情况,确保抵押物在购房合同(协议)约定的时间内按时竣工交付使用;如抵押物已竣工交付使用,则要求提供阶段性担保的开发商或其他保证人,在约定时间内督促抵押人办理房屋权属证明。并办理抵押登记或变更抵押登记。

2.抵(质)押权利凭证保管情况。

3.质押权利凭证时效性和价值变化情况:

受委托银行负责收存房屋抵押权证、质物等重要凭证,应对重要凭证另设档案库单独保管,并参照现金管理要求进行跟踪管理。

4.保证人的经营状况及财务情况。

5.其他可能影响担保有效性的情况。

(三)对贷款档案的贷后检查

贷款档案真实、完整、合规,文本档案与电子档案信息一致。

第五十条 贷后检查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贷后检查以抽查为主,可采用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法。

(二)贷款检查中,对于正常归还的贷款可采取不定期抽查方式;对于可能产生贷款风险或己存在贷款风险的贷款,应采取定期跟踪、全面检查方式。

(三)应建立贷后检查登记制度,详细记录检查时间、对象、内容及检查中发现的情况等信息并进行分析。

(四)对贷后检查中发现的可能影响贷款资产质量的情况,应进行跟踪调查分析,并提出相应的预防或补救措施。相应的预防或补救措施包括:

1.对借款人发生影响还款能力情况,不能正常偿还货款本息的,应重点关注,并按照相关程序与处置要求及时追索贷款本息。

2.对抵押(质)物价值减少,可能使贷款出现风险的,应要求抵(质)押人及时补充或变更抵押(质)物。

3.对保证人经营或财务情况发生恶化,不足以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及时提出预警并采取措施落实担保责任。

4.对电子档案和文本档案记载的信息不一致或缺失的,应及时更正或补齐。

5.对文本档案(包括重要凭证)管理不合规的,应及时采取措施纠正。

第五十一条 公积金中心应督促受委托银行,按照贷款委托协议的约定催收逾期贷款,逾期贷款的催收覆盖面应达到100%。

第五十二条 对逾期贷款的催收,应采取下列方式:

(一)对逾期 1 期的贷款,在贷款逾期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借款人通过电话、信函、手机短信、Email等方式进行催收。

(二)对逾期2期的贷款,通过下达《逾期催收通知书》进行催收。

(三)对逾期 3 期的贷款,在以上催收方式无效的情况下,在应还款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上门或要求借款人到指定网点当面催收,了解逾期原因,实地调查抵押物。

(四)对连续3期,累计6期的逾期贷款,应采取法律手段催收,及时处置。

(五)对损失类贷款,应做好贷款坏账核销准备工作。

(六)公积金中心应同时做好贷款催收情况的登记工作。

    第五十三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委托银行经公积金中心同意有权停止支付贷款或者提前收回全部贷款,借款人承担全部违约责任:

()借款人采用欺诈手段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并获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不按借款合同约定使用贷款或偿还贷款本息的。

 ()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将抵押住房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将抵押住房、质押物重复抵押、质押的。

 ()借款人拒绝或阻挠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第五十四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有关规定处置抵押住房或质押物:

 ()借款人在偿还贷款期限内,死亡、宣告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无继承人(受遗赠人、法定代理人),或继承人(受遗赠人、法定代理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

 ()借款人或继承人(受遗赠人、法定代理人)因重大经济纠纷不能正常履行偿还贷款本息义务的。

  ()借款人超过借款合同最后还款期限三个月未还清全部贷款本息的。

 第五十五条 处置抵押住房或质押物所得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支付处置抵押住房、质押物所需费用。

()扣除处置抵押住房、质押物应缴纳的税款。

 ()偿还抵押权人债权本息及违约金。

()赔偿由债务人违反合同而对抵()押权人造成的损害。

()剩余金额交还抵()押人或借款人。

 处置抵押住房、质押物的金额不足以支付债务、违约金和赔偿金时,抵()押权人有权继续向债务人追索不足部分。

第五十六条 借款人拒绝履行还款义务或发生合同违约后不予纠正的,公积金中心应督促受委托银行,根据《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委托协议》约定,及时通过法律手段回收贷款本息。必要时,公积金中心可以行使受委托银行对借款人的权利,直接向借款人、抵押人提起诉讼,并将受委托银行列为第三人进行诉讼。

第十三章 贷款归档资料收存

第五十七条 公积金中心应落实部门(岗位),负责贷款业务资料的收存和移交,根据“一户一档”原则收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资料。

第五十八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应收存以下业务资料:

(一)贷款档案资料目录;

(二)个人资料:借款人及配偶、共有权人及配偶、抵押人或出质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借款人婚姻证明和借款人及配偶户籍证明复印件;

(三)住房消费行为资料:购房合同(协议)原件(或复印件),契税完税凭证复印件,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批准文件复印件,首付款支付凭证或自筹资金(工程预算)证明复印件等;

(四)贷款审批资料:借款申请表、借款合同、审批书原件等;

(五)贷款担保资料:抵(质)押合同(协议)或保证合同(协议)原件,他项权利证、质物凭证及质物止付冻结证明原件(或复印件)等资料;

(六)合同变更资料:变更申请书、变更合同原件,用于证明变更事项的各种证明资料原件(或复印件)等;

(七)风险管理资料:贷后管理中形成的相关法律文书原件等;

(八)其他需要收存的证明资料。

第五十九条 信贷档案归集标准、要求:

(一)“AB卷制”管理

1.贷款档案资料按“AB卷制”管理,“A卷”由公积金中心归档保存,“B卷”由受委托银行归档保存。

2.“A卷”卷宗统一使用《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贷款档案》卷皮。按一户贷款一卷归档。

3.“AB卷”归档资料按A4纸的规格收存,可以通过粘贴、折叠、缩小、扩大等方法,尽量做到纸张大小统一。

4.“AB卷”归档资料中的复印件均需由贷款初审经办人加盖“刻有经办人姓名的与原件审核一致”的印章。

(二)信贷档案“A卷”内容要求 。档案卷内资料按照以下顺序排列:

1.职工个人住房贷款申请书;

2.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共有人身份证复印件;

3.借款申请人及配偶户籍证明复印件;

4.借款申请人、共有人婚姻证明复印件;

5.借款申请人及配偶个人信用报告;

6.借款申请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信息证明;

7.购房首付款收据(契税票据或免税证明)复印件;

8.购房合同复印件;

9抵押物评估报告;

10.公证书;

11.贷款委托发放通知单

12.借款合同;

13.贷款支付凭证;

14.贷款所需其他资料。

(三)信贷档案归集时间要求

公积金中心、受委托银行应在贷款发放完毕后二个月内(特殊情况可顺延一个月)完成信贷档案归集工作。

第六十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档案的归档、整理以及销毁,应按国家有关档案法规执行。

第十四章 监督与检查

第六十一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应接受公积金中心稽核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第六十二条 稽核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已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进行稽查,对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出具稽查报告提交贷款审核会议审议。

第六十三条 任何单位、公积金中心 受委托银行工作人员,不依照本规范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造成工作失误的,由所在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损失的,追究其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规范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将做相应修改。

第六十五条  本规范由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并负责解释,各管理处、分中心可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六十六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绵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审批管理制度,规范操作,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四川省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川建发[2007]108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坚持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原则。贷款审批采取书面审签与网络审签相结合的方式(即: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应分别在纸质材料与贷款管理系统上签署审批通过的意见),逐级逐笔进行贷款审批,分级负责。每笔个人贷款的发放都必须经过初审、复核、三审、会议审议、批准等环节。

第三条 各级审批人员应严格遵守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各项法律、法规,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认真履行职责。

第二章 审批机构及权限

  第四条 贷款审批实行三级审核,会议审议,中心主任批准制。

第一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公积金贷款受理窗口贷款经办人员。

第二级:“中心”贷款科科长。

第三级:“中心”贷款分管副主任。

第五条 贷款经办人员负责个人贷款申请受理与初审。

第六条 贷款科科长负责对申请人所购房屋进行实地勘查,并对初审结果及相关资料进行全面复核,并作出复核结论。

第七条  贷款分管副主任对经复审后的贷款相关资料和结论再次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报贷款审核会议审议。

第八条  贷款审核会议负责对报批的贷款资料和结论进行审议,作出明确表决结果。

  第九条 公积金中心主任对经过贷款审核会议表决的结果进行最终批准。

第三章        贷款审批程序及内容

   第十条 贷款初审。借款申请人向公积金中心提交贷款申请资料,贷款经办人员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

(一)贷款初审要点

1.借款资格审核。借款申请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证明材料合法有效,缴存住房公积金状况符合规定,提供的个人基本信息与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信息一致等。

2.住房消费真实性审核。购买住房的:审核购房合同 (协议)、首付款凭证或契税完税凭证合法有效,首付款金额达到规定比例等;自建、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审核项目批准文件合法有效,自筹资金达到预算工程费用的规定比例;商贷转公积金贷款的:审核商贷借款合同、商贷余额、结清证明真实有效,用于商贷抵押的房产已注销撤押。

3.贷款担保审核。采用房产抵押的:抵押房产的真实性,抵押房产权属清晰,抵押物评估报告真实、价格合理;采用质押的:质物权属清晰,质物类型、票面价值、期限等要素符合规定;采用保证担保的:保证人具备担保资格和能力等。

4.证明资料审核。贷款所需证明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合法,印章清晰,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5.借款申请人及配偶、保证人信用状况审核。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按照信用认定标准,初步确定借款申请人及配偶、保证人的信用类别。

6.与借款申请人面谈。进一步核实借款申请人提供证明资料及借款行为真实、合法,告知借款申请人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等,并形成面谈记录。

  (二)贷款初审应出具以下初审意见

1.符合贷款条件的,对借款申请人可贷款金额、期限、利率、担保方式、还款方式等提出初步意见,按规定收存证明资料。

2.对借款申请人的贷款条件或提供的证明资料有疑义的,应要求借款申请人补充相关证明资料,进行调查后予以答复。

3.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应书面说明原因,退回申请。

第十一条  贷款复审

(一) 对通过初审后的贷款申请,应进行复审,复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收存的证明资料齐全,内容完整、准确,印章清晰;

2.担保方式、可贷款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符合规定,数额计算准确;

3.电子数据与文本资料相符;

4.其他需要复审的内容。

(二)贷款复审后,贷款科长应出具复审意见。

1.复审通过的,将贷款申请资料和结论报送分管领导再次审核。

2.复审中发现有疑义的,将贷款申请资料退回贷款经办人,要求进一步调查核实。

3.复审未通过的,应书面注明原因,逐级退回贷款申请资料。

第十二条 贷款三审。分管副主任对通过复审的贷款资料提出审核意见。通过的,提交贷款审核会议审议;发现有疑义的,将贷款申请资料退回,要求进一步调查核实。

第十三条 贷款审核会议审议。贷款审核会议听取贷款科科长对借款人基本情况、贷款资料调查受理以及核实过程情况和其它有关贷款情况的汇报;对借款人的贷款资格、信用、还款能力、担保方式等进行审查,综合评估借款人的借款风险情况。会议审议通过的,报“中心”主任批准;有疑义的,由贷款科进一步调查核实。

第十四条 贷款批准 。贷款审核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心”主任应对审议结果进行确认并提出具体批准意见。

(一)批准贷款的,应明确可贷款金额、期限、利率、担保方式、还款方式以及贷款发放必须落实的条件;

(二)有疑义的,将贷款申请资料退回贷款科,要求进一步调查核实并经贷款审核会议再次审查;

(三)未批准贷款的,应注明原因,将贷款申请资料逐级退回,由贷款经办人告知借款申请人不予贷款的原因,并返还贷款申请资料。

第四章  贷款审批时限

第十五条 每一笔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审批时限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贷款经办人应当自收到借款人申请材料齐全之时起,即时完成贷款初审,符合贷款条件的报贷款复审。

(二)贷款科科长收到经过初审的借款人申请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复审,符合贷款条件的报分管副主任再审。

(三)贷款分管副主任收到贷款复审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完成三审,符合贷款条件的,分批次于5个工作日内报贷款审核会审议。

(四)贷款审核会议对报批的贷款材料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贷款条件的报“中心”主任批准。

(五)“中心”主任收到经过贷款审核会议审议通过的借款人申请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审批,作出准予贷款或不予贷款的决定。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六条 贷款审批须接受“中心”稽核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第十七条 稽核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已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进行稽查,对发现问题提出意见并出具稽查报告提交贷款审核会议审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绵阳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楼盘登记备案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住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保证房地产开发企业楼盘开发的合法性,确保贷款资金的合理流向,防范贷款风险,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和有关政策要求,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揭楼盘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现就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楼盘备案制度作以下具体规定。

   一、 申请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新建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单位集资建造住房等楼盘,须经公积金中心审查、审批,建立和实施楼盘资料登记备案制度。

二、 楼盘申请登记备案的要求。申请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新建楼盘均应通过公积金中心现场调查。申请登记备案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项目开发、建设手续、证件齐全合规;

(二)预销售商品房进入房管局网上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系统;

(三)楼盘主体工程应结构封顶。

(四)项目业主同意按贷款额的一定比例缴存保证金,保证金缴存比列为5%20%,保证金性质、具体比例由公积金中心与项目业主协商后确定。

三、 楼盘登记备案应提供的资料。

(一)商品房应提供的资料:

1.开发公司的简介及章程;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税务登记证;

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及企业基本信用信息报告;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信用报告;

5.最新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财务报表、验资报告;

6.按揭楼盘的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土地款缴款凭证;

7.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

8.受委托银行对按揭楼盘的申请及有权审批部门批复文件;

9.受委托银行对按揭楼盘的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或贷前调查报告;

10.受委托银行与开发企业签订的按揭贷款业务合作协议;

11.按揭楼盘住宅结构主体工程封顶现场照片;

12.项目业主(售房单位)承担阶段性担保责任的承诺函;

13.其他相关资料。

(二)经济适用房应提供的资料:

1.发改委批准文件、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下达的审批文件;

2.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经济适用房销售许可证;

3.受委托银行对按揭楼盘的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或贷前调查报告;

4.按揭楼盘住宅结构主体工程封顶现场照片;

5.项目业主(售房单位)承担阶段性担保责任的承诺函;

6. 其他相关资料。

  四、报备时间。开发企业应在楼盘主体工程结构封顶时及时到公积金中心报批,办理备案手续。

五、报备审核。公积金中心贷款部门可通过审核报备材料或向相关管理部门和受委托银行调查了解、现场勘查等方式,在受理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分管副主任和中心主任签批。对通过审核的楼盘应及时通知开发企业,,并在公积金业务办理大厅进行公布,同时接受公积金贷款申请;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楼盘,书面说明原因,退回报备材料。

六、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绵阳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揭楼盘申报审批表

绵阳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揭楼盘申报审批表

                                 

企业情况

企业名称

办公地址

资质等级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公司(售房部)电话

楼盘情况

项目名称

销(预)售许可证号

项目地址

按揭合作银行

计划投资金额

项目建筑面积

计划建设期限

土地取得方式

土地是否抵押

土地抵押情况

原与公积金合作楼盘

原个人按揭楼盘抵押落实情况

法人代表

(签字)

申请企业(盖章)

















申报时间:          

现场勘

察情况

调查人签字:                                                  

                                 

经办人意见

经办人签字:                                

审核人意见

审核人签字:                                  

审批意见

审批人签字:                              

绵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核会议制度

  为加强对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规范贷款受理审批程序,防范贷款风险,增加贷款审批的透明度,确保贷款工作更加科学、规范、高效、健康有序进行,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公积金贷款审核会议制度。

一、贷款审核会议组成人员

贷款审核会议由中心党组成员、办公室主任、各业务科科长、会议记录人员组成。

二、 贷款审核会议召开时间

原则上会议定于每月月中和月末各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需要召开的,由中心主任确定。

三、贷款审核会议的审议内容

(一)审议申请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的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等楼盘的基本资料及审批情况;

(二)审议贷款额度超过30万元及以上的个人住房贷款基本资料及审批情况;

(三)审议关于公积金贷款核查情况的报告;

(四)其他需要审议的事项。

四、贷款审核会议的议事规则

(一)贷款审核会议由中心主任主持,遇有特殊情况,中心主任可委托分管贷款的副主任主持,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

(二)贷款审核会议采取举手表决的形式,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议须到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三)贷款审核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注明会议时间、地点、参加人员、讨论事宜和审议结果,会议纪要须主持人签署意见并报中心主任签字生效。

(四)贷款审核会议未能通过的事项,不得执行。

五、贷款审核会议议事程序

(一)听取贷款科科长关于按揭楼盘基本情况、借款人基本情况、贷款资料调查受理以及核实过程情况和其它有关贷款情况的汇报。

(二)听取稽核科科长关于公积金贷款情况核查情况的汇报。

(三)听取其他需要审议事项情况的汇报。

(四)会议成员对有关事项进行咨询和审议。

(五)进行表决,作出审查结论。

(六)审查结论记录在案,会议主持人签署审查意见并报中心主任签字。

六、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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