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武县地方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摘录
一、房产税
依据川地税发〔2004〕33号文,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三年内免征房地产税。
二、车船使用税
依据川地税发〔2004〕33号文,非生产型外资投资企业三年内免征车船使用税。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
依据财税字〔88〕260号:《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不适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城市维护建设税
依据国税发〔1994〕38号文,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五、地方教育费
依据川府函〔2004〕67号文,外商投资企业暂不征收地方教育费。
六、耕地占用税
依据财税字〔87〕206号文,免征耕地占用税。
七、外籍个人所得税扣除费用标准为4000元人民币。
八、新办外资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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