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招商引资 > 投资环境

平武县地方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摘录

2016-03-16 10:03文章来源: 本站编辑
字体:【    】 打印


一、房产税

依据川地税发〔2004〕33号文,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三年内免征房地产税。

二、车船使用税

依据川地税发〔2004〕33号文,非生产型外资投资企业三年内免征车船使用税。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

依据财税字〔88〕260号:《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不适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城市维护建设税

依据国税发〔1994〕38号文,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五、地方教育费

依据川府函〔2004〕67号文,外商投资企业暂不征收地方教育费。

六、耕地占用税

依据财税字〔87〕206号文,免征耕地占用税。

七、外籍个人所得税扣除费用标准为4000元人民币。

八、新办外资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征管。

浏览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