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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武县民政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理须知

2015-07-15 13:35文章来源: 本站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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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范围

凡户籍在我县辖区的城乡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均收入低于我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申请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坚持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困难家庭,优先纳入城乡低保:

1.“三无”对象(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已享受孤儿、五保、“三无”待遇的除外);

2.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且孩子未成年的困难家庭;

3.家庭成员均系年老、年幼,虽有赡、抚(扶)养人,但赡、抚(扶)养人无赡、抚(扶)养能力,且生活困难的家庭;

4.家庭主要劳动力患重大疾病、因残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不能从事基本劳动且生活困难的家庭;

5.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口占家庭人口一半以上的家庭;

6.住房不避风雨的家庭;

7.因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及其它原因造成家庭特别困难的。

(二)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城乡低保待遇:

1.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2.已领取社保工资、退休金、遗属补助人员和大中专学校毕业已6个月以上的;

3.法定赡养人、抚养人具有劳动能力和经济来源且有赡养、抚养能力但不尽抚(赡)养义务而分户造成生活困难的;

4.有赡、抚(扶)养义务人为财政拨款的国家工作人员的;

5.家庭成员中有择校就读、出国留学的;

6.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能自食其力,无正当理由不就业的;

7.出嫁、死亡、服刑、户籍迁出本县的(大中专在校学生除外);

8.三年内修建自有住房、购买商品房(不含因灾重建、农村危房改造、国家基础设施建设拆迁房屋)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9.家中有小汽车、经营性车辆及拥有大型农机具的;

10.家庭有高档收藏或投资有价证券,或家庭成员配戴贵重珠宝首饰的;

11.不配合工作人员调查,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成员、收入状况、从业情况和法定赡、抚(扶)养人家庭情况的;

12.因赌博、吸毒等行为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13.经常出入餐饮,娱乐场所消费的;

14.拥有经营门面、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业主或经工商行政机关注册登记为个体户,总投资在两万元以上的;

15.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分离且不在户籍所在地居住6个月以上的;

16.家庭饲养各类宠物的;

17.不服从企业安排而下岗的以及不能积极参加企业、村委会(社区)组织安排公益性社会活动的;

18.对举报和质疑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

19.不属于城乡低收入家庭的不纳入城乡低保(因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原因造成家庭特别困难的除外)。

二、办理依据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和《四川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240号)。

三、执行标准

201511日起,我县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350/.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180/.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按补差政策计算。

四、提供材料:

1.申请书;

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家庭成员收入及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人收入情况的有效证明。

4、残疾证、重大疾病诊断书,离婚协议书等有关法律文书副本。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在本市但不在同一地方的,在共同居住地提出申请,并提供其他成员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

申请人夫妻户籍在本市但不在同一县(市、区)的,在女方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由男方提供其收入证明。

申请城市低保的,申请人夫妻一方户籍是农村的,其农村人口不计入城市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但在计算家庭人均收入时,要参考农村的家庭收入情况。反之,申请农村低保的,申请人夫妻一方户籍是城市的,其城市人口不计入农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但在计算家庭人均收入时,要参考城市的家庭收入情况。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为本单位困难职工出具真实、准确的收入证明;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协助做好申请受理、核查、服务等工作。

五、办理程序

严格履行“个人申请—村(居)委会核实—居民代表评议—村(居)委会首次张榜公布—乡(镇)复核—二次张榜公布—民政部门审批—三次张榜公布—颁发低保金领取证”的程序申报办理。

(一)个人申请

申请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按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家庭(户)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村、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和家庭成员就业状况,

(二)村(居)委会核实(入户调查)

村(居)委会在接受新申报对象申请后,必须进行邻里走访和入户调查核实,且入户率必须达到100%。采取“看、问、听、示”的方法核实查验,“看”即由村(居)委会、干部深入申请对象家中,看其家庭的实际生活情况;“问”即详细询问申请对象的家庭基本情况、家庭成员的各项经济来源,测算其家庭收入;“听”即听取群众意见,对一些群众反映出的隐瞒家庭收入渠道或群众有意见的申请户,重新入户核实测算;“示”即村(居)委会入户调查后,对确定拟享受低保对象在村(居)务公开栏张榜公布。入户调查和邻里走访应由两人以上同行,并详细、真实记录申请低保金家庭人员情况、生活情况、家庭所有成员的收入情况以及劳动力(工作)情况,以备乡(镇)和县民政部门审核、审批时查验。入户调查应存录原始资料。

(三)民主评议

民主评议应规范、简便,讲求实效。民主评议的参加人员应为乡镇驻村(居)干部、村(居)民委员会成员、乡镇及村(居)低保工作人员、村(居)民代表以及村、社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总人数不得少于7人,并定期轮换。评议时,应充分了解低保申请家庭的情况,必要时,可向低保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询问。民主评议应采取无记名的方式使与会人员充分表达意见,并当场公布评议结果。评议结果无论同意与否,都应上报乡镇低保经办机构。民主评议后进行第一次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四)复核

乡(镇)在复核前必须对申报对象进行入户调查,入户率不得低于50%。乡镇审核坚持民主评议、党委集体审核制度,严禁“优亲厚友”“以权定保”“一人说了算”和将最低生活保障政策作为政府解决问题的“手段”。乡镇审查后进行第二次公示。

(五)审批

县民政局在接到乡镇上报的新申请对象资料后,通过入户抽查,邻里访问以及电话和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在对资料进行审核后,提交局党组集体审批通过。再由乡镇进行第三次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符合条件的颁发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并由乡(镇)人民政府以“一折通”形式按月发放保障金。对不符合条件的由县民政局通知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平武县民政局

城乡大病医疗救助办理须知

 

一、医疗救助范围和对象

凡正住户口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贫困人口患病,应当纳入救助范围,给予医疗救助。具体是:

(一)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对象;

(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三)城乡低收入家庭人员。

二、办理依据

平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平府办发〔201378号)的通知。

三、提供的材料

()《绵阳市平武县城乡贫困居民医疗救助金审批表》;

()《绵阳市平武县城乡贫困居民医疗救助申请书》;

()家庭户口簿复印件和被救助人身份证复印件;

()被救助人住院的出院证明、转院证明、住院(门诊)医疗费用发票原件(或复印件)和新农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其他报销结算凭证原件,医疗诊断书,病历复印件。

四、医疗救助办法和标准

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困难群众因患病住院,在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医疗费用,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或补充医疗保险规定报销后,再减去其他方式救助金额,对政策范围内个人承担的剩余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给予医疗救助:

(一)在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住院的按 75%比例

救助,但全年累计救助不得超过 3000 元。

(二)在县级医院住院的按 65%比例救助,但全年累计救助

不得超过 4000 元。

(三)在市级及其以上医院住院的按 55%比例救助,但全年

累计救助不得超过 5000 元。

(四)农村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对象因病在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门诊)的,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或补充医疗保险规定报销后,再减去其他方式救助后,凭报销凭证,对个人承担的剩余医疗费用实行全额救助。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困难群众因患先心病、白血病、终末期肾病、妇女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I 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等 20 种重特大疾病的,在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医疗费用,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或补充医疗保险规定报销后,再减去本章第十一条等其他方式救助金额,一年内对政策范围内个人承担的剩余医疗费用在2 万元以上(含 2 万元)的,按以下标准给予医疗救助:

(一)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在 2 万元(含 2 万元)以上至 5万元以下的,按自付费用的 20%比例进行救助;

(二)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在 5 万元(含 5 万元)以上至 10万元以下的,按自付费用的 25%比例进行救助;

(三)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在 10 万元以上(含 10 万元)的,按自付费用的 30%比例进行救助,但全年累计救助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 3.5 万元。

五、办理程序:

符合医疗救助条件和范围的对象,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如实申报家庭收入。

严格履行“户主申请——乡镇审核——张榜公示——民政部门复核、审批——发放救助金”的申报审批办理程序。

 

 

平武县民政局

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理须知

 

一、受理范围

凡在我县实际居住满2年且持有城市户口的家庭,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人民政府公布的城市低收入标准,均可申请城市低收入家庭救助,根据困难情况,可享受生活、住房、教育、医疗等相关救助政策。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的城市居民家庭。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

二、办理依据

平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武县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平府办发〔20144号)。

三、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

城市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主要包括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两项指标。城市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县人民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城市低收入家庭的认定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基础,按照不高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为原则确定,并随着城市低保标准的调整而适时调整。

四、低收入家庭的申报、审核、审批程序

1.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本人(特殊情况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和家庭成员就业情况,并提供以下相关材料:(1)书面申请;(2)每个家庭成员的户口簿及身份类证件原件与复印件;(3)家庭成员收入类证明;(4)婚姻状况类证明;(5)金融机构存、贷款和有价证券等情况证明;(6)家庭成员关系证明以及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2.社区居民委员会受乡(镇)人民政府委托,对每个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状况进行调查核实,通过民主评议、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限不少于5日。无异议的,填写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审核审批表,连同其他证明材料一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3.乡(镇)人民政府对社区居民委员会上报的证明材料应认真审核,并将申请名单再次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公示后群众无异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在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审核审批表上出具意见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对群众有异议的,须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本人,并核查情况。

4.县民政局对经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申请进行审批,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调查。审批机关自接到乡(镇)人民政府上报材料之日起,应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上报材料不全除外)并进行第三次公示,对符合当地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的统一发放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资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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